《大佛顶首楞严经》-经文、注解、开示、读诵-资料汇集  
若能转物,则同如来,身心圆明,不动道场。于一毛端,遍能含受十方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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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严经正脉疏》卷12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7-07-09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二

(经文卷二之三)

明京都西湖沙门交光真鉴述 

蒲州万固沙门妙峰福登校
 

  寅九显见超情。自然因缘。皆是妄情计执。今此见性并不属此。故曰超情。分二。卯一正遣情计。又二。辰一随问别遣。又二。巳一非自然。又二。午一阿难约遍常义而疑自然。又三。未一领性遍常

  阿难白佛言。世尊。诚如法王所说觉缘遍十方界。湛然常住。性非生灭。

  觉谓真性。缘即万法。总言遍十方界者。领上不混无碍二科中见性周遍。而不遗不分二科。更领见性与万法同体周遍。故成此遍义也。湛然常住者。领上不动无还二科。性无生灭。领上不灭一科。总摄之而成此常义也。

  未二蹑之起疑。又二。申一疑滥于外计

  与先梵志娑毗迦罗所谈冥谛。及投灰等诸外道种。说有真我遍满十方。有何差别。

  梵志。此云净裔。谓是梵天苗裔。即婆罗门。云先者。古人也。娑毗迦罗现首卷。冥谛现无还科中。外道二十五谛中第一谛也。本是法尘中灭尘。非色非空之境。谬称冥性常住。作诸谛冥初之本源也。夫外道穷理深者。但伏六识现行。种子全迷。末那具在。所执冥谛。似非八识。应惟法尘投灰。苦行外道也。真我遍满十方者。外道所执我相不出三种。一大小。二微细。三广大。此广大我也。或即神我。乃二十五之末后谛耳。然所以非真者。象外取空。别有自体。此但分别影事。岂正觉乎。有何差别者。言如来说周遍常住。外道亦说。何以异乎。

  申二疑违于自宗。又二。酉一举昔宗

  世尊亦曾于楞伽山。为大慧等敷演斯义。彼外道等常说自然。我说因缘。非彼境界。

  楞伽。此云不可往。惟神通可达。佛曾在此说楞伽经。大慧者。彼会当机菩萨也。斯义者。即差别之义。盖广辨内教与外道所以不同之义。外道说自然者。大义谓内而心性。外而万物。悉本无因。自然而然。斯则拨无因果。不立修证。故佛广说因缘以破之。因。谓亲因种子。缘。谓助发资缘。内而三乘等性。须由宿生根种。复假诸教助缘。方生诸果。外而百谷等物亦须根种为因。土等为缘。方生芽等。非彼境界者。大异于彼所说也。

  酉二疑今违

  我今观此觉性自然。非生非灭。远离一切虚妄颠倒。似非因缘。

  自然二字判定。下出其故。末句正疑违宗。本有不遗故非生。究竟不坏故非灭。即常义也。一真一体。故远离虚妄。无自无他。故远离颠倒。即遍义也。涅槃每以不遍为无常因。足见遍是常因。而二字合为一义。故总惑为自然。当知述领遍常。不为差谬。目为自然方是大差。末言大似违反昔宗。滥彼自然矣。

  未三求佛开示

  与彼自然。云何开示。不入群邪。获真实心妙觉明性。

  承上既似外计。又异因缘。则我教亦有自然之义矣。然不知与彼自然何不同乎。愿佛显示之。盖恐一涉于邪。又成虚伪。复入昏冥。故言不入群邪。方得真实妙觉也。

  午二如来约随缘义以破之。分二。未一直斥其非

  佛告阿难。我今如是开示方便。真实告汝。汝犹未悟。惑为自然。

  盖阿难实以为自然。而但求不同于外道。不知何但不同。亦且了无自然之意。故佛惟破自然。而不复分别外道也。言词善巧曰方便。理趣究竟曰真实。

  未二详破其非。又复分二。申一牒索自然之体

  阿难。若必自然。自须甄明有自然体。

  申二即与甄明见性。又二。酉一标列诘问

  汝且观此妙明见中。以何为自。此见为复以明为自。以暗为自。以空为自。以塞为自。

  以明为自者。以见明为本然体也。余仿此。

  酉二详与难破

  阿难。若明为自。应不见暗。若复以空为自体者。应不见塞。如是乃至诸暗等相以为自者。则于明时见性断灭。云何见明。

  应不见暗者。言见明既是其本然不变之体。只合见明。及至明去暗来。即应断灭。全不见暗。方成自然。余仿此说。今皆不然。悉能随变随见。何成自然。非自然已竟。

  巳二非因缘。又分二。午一阿难翻自然而疑因缘

  阿难言。必此妙见性非自然。我今发明是因缘生。心犹未明。咨询如来。是义云何合因缘性。

  阿难因领性体本来遍常。似不合于昔之因缘。而但不知此本然遍常。云何符合因缘之旨乎。是诚未了今教亦且超然不堕因缘。

  午二如来约不变义以破之。分二。未一蹑问对现

  佛言。汝言因缘。吾复问汝。汝今因见。见性现前。

  汝今因见下应补明等二字。其意方完。言其对境始现也。

  未二别为破斥。又二。申一破因。又分二。酉一标列

  此见为复因明有见。因暗有见。因空有见。因塞有见。

  酉二逐破

  阿难。若因明有。应不见暗。如因暗有。应不见明。如是乃至因空因塞。同于明暗。

  若因明有应不见暗者。言其既以明为生见之种子。及其以暗代明。即如以沙易谷。则苗何以生反其因也。余仿此。

  申二破缘。又二。酉一标列

  复次阿难。此见又复缘明有见。缘暗有见。缘空有见。缘塞有见。

  酉二逐破

  阿难。若缘空有。应不见塞。若缘塞有。应不见空。如是乃至缘明缘暗。同于空塞。

  若缘空有应不见塞者。言其既以空为生见之助缘。及其以塞而代空。如以火而易水。则莲何以发。反其缘也。余仿此。问。自然因缘。皆约明等为破。有何别乎。答。见性作自体。明等作他法。破自然。则显自体全能随他法。是随缘义。见其非自然滞一之体。破因缘。则显他法不能变自体。是不变义。见其非因缘所生之法。二义皎然。是则明等虽同。取义各别矣。随问别遣已竟。

  辰二更与迭拂。双承上非自然非因缘二大科。重重拂迹也。又分三。巳一拂已说者

  当知如是精觉妙明。非因非缘。亦非自然。

  不变之真体曰精觉。随缘之灵用曰妙明。末二句。申言体既不变。故非因缘。用既随缘。故非自然。通下虽皆叠拂之文。然上文但惟反诘之辞。此则方申其正义。

  巳二拂未说者

  非不自然。无非不非。无是非是。

  此中缺非不因缘一句。但是遗脱。理应有之。盖恐闻非自然。而遂谓不自然。故曰非不自然。恐闻非因缘。而遂谓不因缘。故亦应云非不因缘。二非不中两个不字。即是前非自然非因缘上两个非字。此以双非遣两非也。合云非非自然非非因缘。当自省矣。后恐又落于二非不中。故复以一无字。并遣前单非与双非也。如云。固无非自然非因缘。亦无非非自然非非因缘也。上二句。无非也。下二句。无不非也。至于无是非是者。又恐人闻诸非尽遣。终归一是。故此遣之云。无是自然。无是因缘也。又恐人闻既不存是。还成非是。复遣之云。无非是自然。无非是因缘也。初一层。无是也。次一层。无非是也。当知无非不非为蹑遣。盖总蹑前义而全遣也。无是非是为对遣。盖防其对非成是而对遣也。

  巳三情尽法真

  离一切相。即一切法。

  此二句。推广印定也。上句尽其余执也。末句推广而言。不独见性。但能离相。则即一切法无不皆真也。相。谓一切情计之相。非谓法之自相也。是可见法本无差。情计成过。诸情荡尽。法法元真。但用忘情。无劳坏相也。又当知尽遣之后。方得全真。非是亦遣亦存。竟成不定矣。温陵意谓离遍计知即圆成实。与此解同。缺依他起者。且超略而论也。理实下文释迷闷科中方遣依他起矣。又当知随问别遣科。如以药除病。更与叠拂科。如种种消解诸药毒耳。正遣情计已竟。

  卯二责其滞情。分二。辰一正责用情

  汝今云何于中措心。以诸世间戏论名相而得分别。

  于中者。于精觉妙明中也。措心者。作意妄想也。诸世间者。相宗中。有学者世间。非学者世间。自然者。外道所宗。即非学者世间戏论。因缘者。权乘所宗。即学者世间戏论。盖言此理离名绝相。迥非诸世间戏论所能及之。而子云何云云。责其迷也。

  辰二喻明无益

  如以手掌撮摩虚空。只益自劳。虚空云何随汝执捉。

  显见超情已竟

  寅十显见离见。常途情见二字不甚相异。但分本末。俱属遍计。此则情与彼同。见与彼异。即指见精自体耳。夫见精既曰真妄和合。则可约义而分真妄二见。问。悬示中不许心见为二。今何又言二见。答。此但约真见。带妄时即名妄见。离妄时即名真见。岂真有二体耶。如第二月。尚不许其为影。岂许其有二体乎。今言离见者。即真见离于自体中一分妄见而已。非谓离身边等见也。此即离依他起性矣。分二。卯一阿难以今教而质昔宗。又分二。辰一蹑今教

  阿难白佛言。世尊。必妙觉性非因非缘。

  上科自然因缘二皆被斥。而不问自然者。以非自教也。因缘自教一旦尽违。故独蹑之。腾疑起问不已也。

  辰二质昔宗

  世尊云何常与比丘宣说见性具四种缘。所谓因空。因明。因心。因眼。是义云何。

  阿难所引见性。盖是眼识。如来所示。乃是根中之性。规矩谓愚法声闻。不分根识。信乎。如来知其心粗。且不与分。但就语破之。大乘眼识。九缘方生。小乘法中粗具四缘。缺一不可。然皆眼识得生之缘。而旧注迷为万法之缘。误之甚也。心。指第六识。以小乘不达七八。心法惟一也。儒云。心不在焉。视而不见。是也。顺世浅解。此为确论。目前不空不明。何以有见。无心无眼。更不待言。所以必堕因缘。今示见精全不托此。下文自明。末问意云。岂今是而昔非耶。抑今昔同而我未达耶。

  卯二如来深明其权实不同。分二。辰一明昔宗非第一义。又二。巳一直断其非

  佛言。阿难。我说世间诸因缘相。非第一义。

  此明昔教与今教大不同也。言我昔说因缘。但为对治自然。及邪因缘。诱引小乘一时。权宜之说。非今所说第一修证了义之教也。何得取彼而难此乎。

  巳二明其不了。又二。午一定世间义。又二。未一如来双征

  阿难。吾复问汝。诸世间人说我能见。云何名见。云何不见。

  探其所藉之缘

  未二阿难双答

  阿难言。世人因于日月灯光。见种种相。名之为见。若复无此三种光明。则不能见。

  单举明缘。显四中缺一不见。余可例知。

  午二正明不了。又三。未一无明非是无见

  阿难。若无明时名不见者。应不见暗。若必见暗。此但无明。云何无见。

  无明便谓无见。常情皆然。故蹑此以应不见暗诘之。汝谓无明既已无见。即当并暗不见。然决无此理。由是下三句乃申其正义焉。

  未二双以例成不见

  阿难。若在暗时。不见明故。名为不见。今在明时。不见暗相。还名不见。如是二相。俱名不见。

  此反例显谬。言若明暗相例。遂至二皆无见。岂不大谬。

  未三结申正义双见

  若复二相自相陵夺。非汝见性于中暂无。如是则知二俱名见。云何不见。

  上科但是因谬反显实无二不见理故。乘其必悟而申以正义。令知明暗中俱是见也。当知顺世间惟许明见不许暗见。须假多缘。今自指见以来。即取暗中有见。然则暗中之见尚不用眼。何假空明。及分别耶。是则显一暗中之见。则四缘俱破。故曰举一该余。明昔宗非第一义已竟。

  辰二示今教为第一义。盖虽总明第一义。而其中两重。有浅有深。有已说。有未说。亦即是结定已说。而发起未说也。分三。巳一先定离缘

  是故阿难。汝今当知。见明之时。见非是明。见暗之时。见非是暗。见空之时。见非是空。见塞之时。见非是塞。

  此一重为浅。为已说。盖自体离缘之义。从引盲人瞩暗。直至非因非缘文中。屡有此义。今重显叠定者。以起下文耳。又显从前所说皆离缘第一义。已自超乎因缘宗矣。其曰见明之时见非是明者。言能见之性。非即所见之境。能所判然。不难分辨。余三仿此。

  巳二例成离见

  四义成就。汝复应知。见见之时。见非是见。

  此一重为深。为未说。更显向后说者皆离见第一义也。而因缘中义。益迥乎其不可及矣。四义。即明暗空塞之四。成就者。成就能例之法也。前已重重发明见精中真妄和合。今此上一见字。即见精中本体真见。下一见字。即见精中所带一分无明妄见。从无始来。此之真见常堕妄见之中。如人堕水。岂复见水。后于闻教得悟之时。忽尔真见现前。方能彻见妄体。然才一见时。则斯真见之体。已即脱于妄见。不复堕于其中。故曰见见之时。见非是见。非是二字。即脱出之意。如人必登于岸方能见水。故才一见水。已即不在水中矣。良以上之四义。皆以能见之性。见于所见之境。而性即非境。今亦例此。以能见之真见。见于所见之妄见。而真见即非妄见矣。此义难分辨。故以四义易辨者而例显之。然见之所以为妄。而真见所以非妄见者。待佛后释迷闷处自发明之。通上十番示见。则带妄显真已极。将剖妄而出真。故此以发其端也。

  巳三责而勉之。又二。午一责之

  见犹离见。见不能及。云何复说因缘自然。及和合相。

  见犹离见者。言此真见尚犹离于见精之自相也。见不能及者。见精亦自不能及也。良以有妄见时。真见全隐。及至真见现前时。妄见已空。故终不能及也。云何下。方责其执吝昔宗。愈不可及矣。和合未说。而言及和合相者。盖与因缘一类戏论。不相舍离者也。

  午二勉之

  汝等声闻。狭劣无识。不能通达清净实相。吾今诲汝当善思惟。无得疲怠妙菩提路。

  局溺旧闻曰狭。得少为足曰劣。乏甄别之智曰无识。遍计依他了无干涉曰清净。实相者。空宗性宗。曲直稍别。空宗。谓凡所有相。皆是虚妄。是虽空色不二。须见诸相非相。方为实相。依此。则须破妄相而后显实相。性宗。则山河全露法身。万相当体真实。依此。则即相直显实相。下文二意具有。自此乃至阴入处界尽处。半同空宗。以皆破妄显真故也。然随遮随表。异空宗之无表。故曰半同。七大方同后义。故佛重标。至文再明。达此方到果海。故曰妙菩提路。极勉其不可中路而懈退矣。通上十科论之。初科则显其脱根脱尘。迥然而灵光独耀。二科则显其离身离境。凝然而本不动摇。三科则显其尽未来际。究竟不灭。四科则显其从无始来。本有不遗。五科则显其无往无还。挺物表而常住。六科则显其不杂不乱。超象外以孤标。七科则显其性元自在。转万物而大小何局。八科则显其体本混融。譬一月而是非莫辨。九科则显其诸情不堕。远越乎外计权宗。十科则显其自相亦离。转入于纯真无妄。显见至此。可谓显之至矣。旧解总将如是显意而悉为破见。此予所以不得已而重疏之一端也。特惟就众生迷位。而尚有二种见妄未除。故曰带妄显真耳。带妄显真已竟。

  丑二剖妄出真。二种颠倒见妄。如璞蕴玉。而见之真精。如玉在璞。故带妄示真。如指璞说玉。虽珍贵非虚。而粗石未剖。美玉未莹。此科剖妄出真。如剖璞出玉。精莹焕发矣。是以前之破识。破至无体。乃为真破。此之剖妄。实体反露。所谓不毕竟破。似破而实显也。可概以为破乎。分二。寅一请许悬应。所请意远。应在后文。非局本科。故佛随请而许。亦非局近。是以并云悬应。分二。卯一阿难述请。又分二。辰一述意。又二。巳一述未开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佛世尊为我等辈宣说因缘。及与自然。诸和合相。与不和合。心犹未开。

  因缘等四义。世间戏论中所必具者。故后二前虽未问。而今则并陈。然总云未开者有二意。一者。言总意别。别指后二。而言四义未尽开也。二者。义有相关。谓和合与因缘相关。不和合与自然相关。傥属后二。则前二亦未全离。故总云未开耳。然意中惟望更说后二。决无望佛重拂前二。故旧说非是也。

  巳二述迷闷

  而今更闻见见非见。重增迷闷。

  本惟望佛次第更谈和合等义。今因不达见见非见。迷闷是急。故先希释此也。述意已竟。

  辰二哀请

  伏愿弘慈。施大慧目。开示我等觉心明净。作是语已悲泪顶礼。承受圣旨。

  慧目。观空者也。佛启清净实相。而阿难又乞慧目。则此下圆发空如来藏无疑矣。纤疑在念。则觉不明净。是须释迷闷而开未开。夫然后觉心无不明净矣。

  卯二佛慈许说。分二。辰一将示妙修

  尔时世尊怜愍阿难。及诸大众。将欲敷演大陀罗尼诸三摩提妙修行路。

  此经家叙佛意也。观将欲二字。则其意甚远。在五六卷。盖凡欲事妙修。先求真智。广开真智。皆所以为妙修之地。故佛方近谈微密观照。而经家先遥叙此。其旨深矣。陀罗尼。此云总持。谓总一切法。持无量义。正以解固欲其周圆。而修当执其简要。此经了义之修。最为简要。陀罗尼虽通显密。且就显言。故圭峰疏释不取多字一字。偏取无字即净圆觉心。今应亦取无字。即圆湛不生灭根性也。诸三摩提。总目二十五圆通。妙修行路。密指耳门。意言诸圆通中妙耳门也。以此二句释上陀罗尼。显修门中耳根圆通即大总持也。不依旧注平派定慧止观等。按后阿难请入华屋。即有得陀罗尼入佛知见之语。及佛许云。开无上乘妙修行路。又云。于佛如来妙三摩提不生疲倦。语意全合。足征此处是预指后之修门也。

  辰二先开真智。又三。巳一明其未了

  告阿难言。汝虽强记。但益多闻。于奢摩他微密观照。心犹未了。

  寄斥多闻者但恣口耳未了实义。奢摩他。即性具本定。微密观照。即本具照体朗然现前也。检异起心对境。思惟粗观。曰微。检异制身静坐。出入定相。曰密。又离妄绝相曰微。即相无相曰密。故今所说见见非见。乃至七大遍周。正离妄绝相微妙观照。下文满慈二答。正即相无相秘密观照。是知此意照尽三如来藏。是谓真智。必由此真智。方能造后妙修也。

  巳二正许开示

  妙今谛听。吾当为汝分别开示。

  巳三兼被未来

  亦令将来诸有漏者获菩提果。

  有漏尚令成佛。无漏不待言矣。

  寅二分别开示。分二。卯一释其迷闷。阿难以未开迷闷二者并陈。而迷闷更急。故佛今则先与释其迷闷。前已辨明此中并无重拂因缘自然之意。勿强索之。分三。辰一双标二见。于一妄见分之为二。非真妄二见。分二。巳一总出其过

  阿难。一切众生轮回世间。由二颠倒分别见妄。当处发生。当业轮转。

  此明见妄若存。有此等过。故须剖析而离之。一切众生。不止凡夫。亦兼小圣。轮回世间。不止七趣分段。亦兼二乘变易。以此是凡小俱迷之境。而结尾期在圆满菩提不生灭性故也。然此二句。方以总标大患。下乃推原。皆由见妄能现境起业而致然也。言二者。即下同别之二也。云颠倒分别者。正见妄之体相也。谓迷别为同。本是己心别业自现之境。而视为心外同他共住之境。迷同为别。本是自惑所现与众同分之境。而视为心外与己无干之境。迷虚为实。本是惑业虚影。而视为心外实有定相之物。此之三迷。旧解但了后一。前二罔知。至下当发明之。恒作如是见解。故曰颠倒分别。然此分别。乃任运历然不昧而已。所谓微细流注分别。非作意计度粗分别也。总谓之见妄者。体即陀那细识见分中和合一分深惑。下文诸佛所称俱生无明生死结根是也。此方出见妄体相。末二句。正明其现境起业。为引发轮回之本也。当字。去声。当处者。全法界心遍成迷惑之处。本非处而言处耳。发生者。尽法界遍现情与无情一切世界。下文谓无同异中炽然成异者是也。此盖但由惑现。未及业招。方是同分境现耳。当业者。即于当处惑境之中取著造业也。轮转者。随业受报。次第迁流。成无边轮回也。此盖不但惑现。更由业招。即是别业境成也。即处与业二俱言当者。显二意。一当处。显不动意。如梦所见无量多境无量奔驰。不离床枕。寸步无移。二当业。显无物意。言惟是自业幻成。妄取妄受。更别无物也。是则见妄能招如是大患。故不可不了悟而远离也。

  巳二别列其名

  云何二见。一者众生别业妄见。二者众生同分妄见。

  夫唯心境界。极尽十方。唯我一心。本无亲疏远近之分。今为见妄所迷。不能同佛全体住持全体受用。于是有见其自所住持。现得受用。而为亲近之境。有见其他所住持。非己受用。而为疏远之境。然亲近者。不惟惑现。而更兼业系。盖自业发明。还自取著。非心外实有与他共住之处。故曰别业妄见。(特由颠倒分别。乃妄见其心外实有与他共住。岂真实哉。)其疏远者。虽非业系。而但由惑现。盖与众同惑。而还同众见。非心外实有与己无干之境。故曰同分妄见。(亦由颠倒分别。乃妄见其心外实有与己无干。岂真实哉。)当知此与旧说不同。旧谓别业约一人。同分约多人。便与万法唯心相背。今惟约阿难一心。兼具此二种妄见。但约业别别见惑同同见分之耳。欲自阿难以例一切众生。人人皆具此二种妄见。方为尽理。

  辰二各举易例。旧说目眚灾象二皆为喻。以喻后之一处多处。则背戾后文。其过无穷。不暇委辩。今并是法。如字。乃是举法之辞。但有难觉易知之分。后文有证。良以亲近之境。虽为别业。实亦与众共住同见。诚难觉其为别为虚也。至于眚见灯轮。则又别中之别。虚上之虚。是乃最易知其为别为妄者矣。疏远之境。虽为同分。然见其与己悬隔。而又各受用不一。诚难觉其为同为妄也。至于瘴恶灾象。则又同中之同。妄中之妄。是尚可易知其为同为虚也。故佛举眚影灾象易知者。将以例后一处多处之难知者焉。问。佛后合明。何无同别。答。如来言不虚发。语必开迷。既标颠倒。又列差别。别业。同分。必是众生迷昧之境。前标既有。可不随明。后结若无。何劳强赘。曲顺金言而已。然合明处略之者。正意归重见妄以释迷闷故也。就分为二。巳一别业妄见。分为四科。午一先以征起

  云何名为别业妄见。

  午二陈其所见

  阿难。如世间人目有赤眚。夜见灯光别有圆影。五色重叠。

  目虽浮根。而众生聚见于眼。即见精所寄之处。眚虽浮根之病。而实因有见性方有斯病。亦即见性之病。而灯轮即见病之影。但好眼为无明根本见病。而赤眚为浮根枝末见病。身境为根本见病之影。而灯轮为枝末见病之影。以此眚影为例。即有两重易知。一者。易知其为别业。以于灯轮明知其为自己独见之境。二者。易知其为妄见。以又明知灯轮非实有也。故先陈此取为能例。意在例后两重难知焉。又佛向下即离妄因等科。皆就此易知能例之法而寄辩详明。到下所例一言以蔽也。故此须当一一配例明白。庶至下文不费词而自明矣。目惟取其所具之见性。与后见身境者同体无别。但此双带本末二病。而后惟有本无末。故用相例焉。眚例无明。灯例界内。轮例身境。当与下文相为照应无差忒矣。

  午三了无其实。又复分为二。未一审于二处

  于意云何。此夜灯明所现圆光。为是灯色。为当见色。

  例云。此三界内所现身境。为彼界内实有耶。为汝见性实有耶。

  未二难其即离。又二。申一难即灯即见

  阿难。此若灯色。则非眚人。何不同见。而此圆影惟眚之观。若是见色。见已成色。则彼眚人见圆影者名为何等。

  先以非眚不见破即灯。非眚人。以例诸佛。盖断尽无明。同无眚病。例曰。若身境是界内实有。而断尽无明之人如何不见。何必惟有无明者然后见之乎。次以色不自见破即见。例曰。若以身境即是见性实有。则见性已成身境。即不能以自见。而今见身境者。复是何物以见之乎。

  申二难离灯离见

  复次阿难。若此圆影。离灯别有。则合傍观屏帐几筵有圆影出。离见别有。应非眼瞩。云何眚人目见圆影。

  先以傍观无体破离灯。例曰。若复转计身境离彼界内而别更有体。则夫界外涅槃。应当更见身境。盖二乘出三界外即空不见。问。与佛何异。答。佛即三界不见身境。如非眚人。即灯不见毛轮。二乘如带眚人。离灯向于屏等方不见也。非真不见。若复来。依旧有矣。次以非眼莫瞩破离见。例曰。若复转计身境离见性而别有自体。则凭谁知有身境。今何无明之人。必用见性见之乎。了无其实已竟。

  午四详示妄因。上科但举即离皆非。足显虚妄。而未出虚妄根由。及无病见体。此科方具示之。分为五。未一正指妄因

  是故当知色实在灯。见病为影。

  色实在灯者。言彼五色实须在灯上而后现也。以屏等不出。无离灯理。见病为影者。言虽不离灯现。而实非即灯之影。乃见上眚病之影也。见病二字。正是真实妄因。然上句例山河实须在界内方见。而亦非即界内实有。但是根本见病之影而已。

  未二见体无干

  影见俱眚。见眚非病。

  首句。牒前病影也。上见字。指见病言。字之略也。应云。影与见病俱是一眚而已。意明影病一体。未有影非目病。亦未有目病无影者也。故合影与病方称为眚。故曰影见俱眚。次句特指能见眚之见体常自非病。而与眚本不相干矣。以若见即是眚。应不自见。今既宛然见眚。岂能见之见体。即所见之眚病乎。此意最重。正惟有此无病见体。所以见见即非见也。不指有智眚人而言。后文有照。至当指之。

  未三诫人妄情

  终不应言是灯是见。于是中有非灯非见。

  观不应二字。明是诫止之辞。盖言既惟病影。一无实体。则说即说离皆不中理。故诫止之。

  未四喻明所以

  如第二月。非体非影。何以故。第二之观捏所成故。诸有智者。不应说言此捏根元是形非形。离见非见。

  此方是喻非体非影者。准下文既以月形见体对辨是非。此应即是以见体月影而双标也。故非体者。非见体所有也。非影者。非月影所现也。下之征释。正出第二月真实妄因。惟在一捏字而已。以捏则有不捏则无故也。同前灯轮真实妄因。惟在一病字而已。故曰见病为影。亦以病则现不病则不现故也。末二句。吴注只取双是双离而已。形月形也。双是形与非形者。犹言是月非月也。双离见与非见者。犹言非见是见也。盖离见即非见。离非见即是见也。文法之巧耳。大端以月对见。而双遣捏轮之是非。意在喻明以灯对见。而双遣眚轮之即离耳。是非。亦即离也。

  未五以法合显

  此亦如是。目眚所成。今欲名谁是灯是见。何况分别非灯非见。

  承上。可见二月非实。惟捏是其根元。灯轮本无。惟眚乃其病本。夫既彻底虚妄。凭何说其即离。又既离即皆非。尤见彻底虚妄矣。盖眚与无明皆如捏也。灯轮身境皆如二月也。例之易见别业妄见已竟。

  巳二同分妄见。又分三。午一先以征起

  云何名为同分妄见。

  与前征对

  午二陈其所见。又二。未一总举洲国。又二申一海中洲数

  阿难。此阎浮提。除大海水。中间平陆有三千洲。

  大海。即七金山外碱水海也。平陆。即无水地。水环陆地曰洲。一大余小。故数满三千。此惟须弥之南一面洲也。

  申二洲中国数。又分二。酉一大洲国数

  正中大洲。东西括量。大国凡有二千三百。

  大洲。即指阎浮。举大国以略小国也。

  酉二小洲国数

  其余小洲在诸海中。其间或有三两百国。或一或二。至于三十四十五十。

  此皆布于大洲之外者也。总举洲国已竟。

  未二别举所见。又二。申一两国同洲

  阿难。若复此中有一小洲。只有两国。

  举最小之洲。最少之国。以况大多也。

  申二一国所见

  惟一国人同感恶缘。则彼小洲当土众生。睹诸一切不祥境界。或见二日。或见两月。其中乃至晕适佩玦。彗孛飞流。负耳虹霓。种种恶相。

  晕适佩玦。皆兼日月。环匝曰晕。薄蚀曰适。佩玦。近日月灾气之状也。彗孛飞流。星之灾象。星芒偏指曰彗。四出曰孛。横去曰飞。下注曰流。负耳虹霓。单是日之灾象。夹日而成负耳。映日而成虹霓。末句。该尽其余之意。陈其所见已竟。

  午三了无其实

  但此国见。彼国众生本所不见。亦复不闻。

  同一天象。此有彼无。足知非实。此说妄处。比别业中既略即离。复缺妄因。略者。意欲准上。缺者。留待下进退文中例出也。然此亦有两重易知。一者。易知其为同分。以其明知与举国见同也。二者。易知其为妄见。以又明知他国不见也。故先陈此取为能例。亦欲例后两重难知者焉。各举易例已竟。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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