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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讲记 达真堪布

庚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

    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

    “相”是法相。若已经有法相了,就不必建立法相,因为它已经有了。若是没有法相,也无法建立法相。除了法相已经成立与法相尚未成立二者之外,其他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成立与不成立二者现量相违,第三者也是不存在的。已有的,不用建立;已无的,也无法建立;除此之外的第三者也是不存在的。

    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可相法无故,相法亦复无。

    “可相”是事相。没有法相就没有事相。没有事相,法相也是无有的。

    是故今无相,亦无有可相。

    因此,既没有法相,也没有事相。所依的事相不存在,因为其不存在的缘故,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所以,二者都不能存在。

    庚三(遮破有实无实)分二:一、遮破所立;二、遮破能立。

    辛一、遮破所立:

    离相可相已,更亦无有物。

    对方还是认为:虽然像刚才那样对法相与事相分别进行观察,不存在是合理的。但是,虚空本身的实有还是存在的,如果它的实有存在,则法相与事相也应该能成立。

    并非如此!离开已经遮破的事相与法相二者之外的所谓“虚空的实有”,更是如同虚空中的鲜花一般,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

    “相”是法相,“可相”是事相。虚空不是实有,否则其事相、法相应该存在、应该实有。但是前面讲过,事相和法相都不存在、不能成立,所以事相空,这个虚空不是实有。

    若使无有有,云何当有无?

    虚空若是实有的话,应该具有事相和法相。事相是指虚空的本体,法相是虚空的特征,比如无有阻碍。若是虚空的特征和本体都不存在,那么它肯定不是实有。

    也有观点认为:既然虚空不是实有,就是以无实有的形式存在。

    如果像刚才那样进行观察也是一样的,无实有也是不存在的。此外,无实有是观待实有而成立的。若是没有实有,哪来的无实有?所以,没有实有的虚空,也没有无实有的虚空。

    辛二、遮破能立

    有无俱非中,知有无者谁?

    如果对方还是顽固地认为:有实无实就是存在的,因为对于这两个概念的了知者——你们等是存在的。既然有了知“虚空无实有”的人,所以虚空也应该存在。

    有实、无实、有无二俱或二非这四种当中,都没有了知虚空之人,也没有能见虚空之人。因为,前面已经遮破有实法、无实法,所以有实、无实当中不存在能了知者。有无二俱或二非并不存在,因为直接相违的违品无法共存于一个自性法中。既然没有能知之人,也就不存在这个所知之虚空。

    庚四、总摄遮破成立之义:

    是故知虚空,非有亦非无,非相非可相。

    这是总结。若是虚空存在,肯定具有事相和法相。若是虚空存在,就要以有实或无实二者中的一种形式存在。在前面已经进行过观察,虚空不是实有,也不是无实有;虚空没有事相,也没有法相。所以虚空是不存在的。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余五同虚空。

    本品主要是遮破六界。首先遮破了虚空实有、虚空存在的观点,以此类推,其他五界也是一样的。“余五”指地、水、火、风、识。这些法也同样不存在。

    地大、水大、风大、火大、意识这些法,若以与前面相同的方式进行推理,都能遮破,都能抉择无有自性,都是不存在的。比如,抉择地大时,可以说“地相未有时,则无地大法,若先有地大,即为是无相。”“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以此类推,依这些观察量,通过这些推理,能遮破其他五界,也都可以抉择其无有自性。

    这里要抉择六界无有自性——空性,但是主要是对虚空进行了遮破,然后以此类推,其他几个界也同样能够抉择空性。抉择实有的同时,也抉择无实有,这是破有边,同时也在破无边。《般若灯论》云:“遮遣本性有,并非言及本性无。于此虽破实有,然不可执为无实,若言非为黑,未说即为白。”这里主要是遣除本性有,但没有直接抉择诸法的本性无,即没有承许无边——空;在此处虽然破的是实有,但是也不承许无实。犹如说“不是黑”,但是同时也没有承认“是白”。同样,这里直接破的是实有,但是也没有承许无实有。虽然直接破的是有边,但是同时也是在破无边,也没有承许无边。《般若灯论》这部论典是自续派清辨论师所著,他们遮破有边、无边、有无边、非有非无边的时候,也同样都会遮破四边实有。但是自续派抉择空性的时候,他们在胜义谛中加了一个简别,所以是有过失的。其实他们最终抉择远离四边或八边空性的时候,和应成派是一样的。虽然这里直接破的是有边,但是间接也破了无边。佛护论师在其《佛护论》中讲这个观点时,也是这个意思,《佛护论》云:“没有宣说五蕴等不存在,只是遮遣了其本性的存在。”

    《三摩地王经》云:“谓有无者即二边,净与不净亦为边,是故舍弃二边后,智者亦不住中间”。有也是边,无也是边,净也是边,不净(染)也是边,净边和不净边主要是轮回与涅槃;智者不堕落有边,不堕落无边,不堕落净边,也不堕落不净边;不仅不住二边,最终也不住中间。前面已经讲过,中观是直指住中之意,这个“中”也指不堕落有边无边等一切边。这里讲的“智者亦不住中间”,就是也没有可住的中间,也不住中间,不住任何一个边当中,这就是中观。

    己三、呵斥边执见:

    浅智见诸法,若有若无相。是则不能见,灭见安隐法。

    “浅”是浅薄。智慧浅薄的人了知诸法的时候,或者堕落有边,或者堕落无边,或者执着有相,或者执着无相。一说“有”,就都视为实有了;一说“空”,就都视为无有了。真正的智慧是超越的,若是心没有超越,都是在边上,都落到了边上,不可能见到诸法的本性、究竟的实相。

    “灭见”指灭除一切见;“安隐法”是指法性真如这个最究竟的果位。“隐”是隐藏。为什么说是“隐法”?不为凡夫所见的缘故。凡夫不可见,他见不到。对凡夫来说是隐秘的、隐藏的,所以叫“安隐法”。

    凡夫无法能够见到诸法究竟的实相。现在也是,一讲轮回和因果都视为实有,都觉得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一讲无我和空性,就不取舍因果了,认为什么都不存在,因果不存在,轮回也不存在,所以不用改变因果,也不用脱离轮回。一讲无我、一讲空性,就觉得什么也没有。以前有一个人听到了无我和空性的说法,他回到家里后,捉了一只羊说:“谁在杀?杀谁?怎么杀?都是空的。”然后就把羊杀了。这就是误解空性的真理。凡夫见只能见到有相或无相,见到有相就堕落有边了,见到无相就堕落无边了,他只能这样,他无法能够见到诸法的究竟实相——法性真如,所以就是这样的。

    本品《观六种品》的讲解圆满结束。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释迦牟尼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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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着讲《中观根本慧论》。

    全论分三:一、首义;二、论义;三、末义。

    甲一(论义)分三:一、顶礼句;二、论义正文;三、随念恩德之顶礼。

    乙二(论义正文)分二:总品关联、分品关联。

    丙二(分品关联)共分二十七品:

    一、观因缘品;二、观去来品;三、观六情品;四、观五阴品;五、观六种品;六、观染染者品;七、观三相品;八、观作作者品;九、观本住品;十、观燃可燃品;十一、观本际品;十二、观苦品;十三、观行品;十四、观和合品;十五、观有无品;十六、观缚解品;十七、观业品;十八、观我法品;十九、观时品;二十、观因果品;二十一、观成坏品;二十二、观如来品;二十三、观颠倒品;二十四、观四谛品;二十五、观涅槃品;二十六、观十二因缘品;二十七、观邪见品。

    丁六(观染染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佛在《般若经》中讲:“贪欲清净,故色法清净。”意思是贪欲也不离空性,贪欲的对境——这些色法也是大空性。“清净”指大空性。一切心或心的境其自性都是空性。贪心等烦恼也是这样本来清净,这些对境也是本来就清净。主要是对能取的心和所取的境不去分别、不去执着,就可以了,这就叫解脱,也叫觉悟。

    其实,当生起这些分别念的时候,没有必要去控制,在此时去观察它的自性,就能见到空性。有一种说法:“一个智者起一百次分别念的同时,就能见到一百次法身。”智者或成就者他不怕有这些分别,一进行观察,它们也不离空性,也不离光明,本来就是清净的,一切都是这样清净的。这也是佛在《般若经》中讲的。

    尤其是在密法里,更强调这些。烦恼它本身就是智慧。若你认识到了,烦恼就是智慧;若你认识不到,烦恼就是烦恼。所以,五种烦恼为五种智慧。

    在显宗里,比如佛在《般若经》里,主要强调的是空性。贪欲它本身是清净的,它的对境——这些色法也是本来清净,这里主要指的是大空性。贪心等烦恼本身也无有自性,也是空性。这是以贪欲为例,其实任何这些分别念都是如此。能取的心是空性,是清净的,相对它们的这些外境、所取境也都是如此,色法等一切法也是清净的,也是空性,也无有自性。

    这部论典也抉择佛在《般若经》中所讲的“贪欲等烦恼清净”的实相真理,这是经部关联。

    戊二、品关联。

    本品主要是站在贪欲等烦恼的角度抉择大空性,这也是这部论典的主要内容。

    有部和经部等认为,因为这些能依烦恼存在的缘故,所依这些蕴、处、界也必然存在。若是没有这些所取境的话,肯定没有能取烦恼的这些心。能取的心——比如说贪欲等烦恼事实存在,这是现量所见,那么其他所依境——主要是五蕴等也都应该存在。

    前面已经抉择过五蕴皆空,都不是实有。“处”一般指十二处,前面观察的主要是六处,也抉择为空性。“界”一般讲十八界,但这里主要讲的是六界,六界也是无实有,也是空性的。通过胜义谛的观察量进行观察的时候,都无法成立。尽管如此,对方认为,这些也应该要承许其存在。因为能依的烦恼存在,所以所依的蕴界处也必然存在。

    此外,佛在经中讲,“诸比丘,少闻之凡夫堕于常边,以眼见诸色法,于悦意处贪爱耽执,而成贪者。”没有足够闻思修行的凡夫,会堕于常边,眼见色法时就会生起悦意心,然后生起贪着而成为贪者。所以佛在经中讲,有贪心,有贪者。贪者为什么贪呢?通过对境。若是没有这些色法等对境,怎么能生起贪心呢?没有贪心,怎么能成为贪者呢?既然有贪者、贪心,这是佛在经中讲的,那么这些色法也应该存在。其它如嗔恨心、愚痴等也都是如此。

    对这种观点要进一步观察、遮破。

    此品分二:一、遮破贪欲之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己一(遮破贪欲之惑)分三:一、破前后次第而生;二、破同时而生;三、摄义。

    庚一、破前后次第而生: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若无有染者,云何当有染?

    “染法”在此处指贪欲,它是心所。“染者”也就是心王,也可以说是人或众生。

    大家要明白什么是心,什么是心所,什么是心王。这里的“心”也叫心王,这是相对心所而言的。六识或八识的识体自身称为心王。因为它是精神作用之主体,所以称之为心王。若是分的话,有六识,也有八识。小乘尤其有部承许六识,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大乘尤其是唯识宗承许八识,即六识及末那耶识、阿赖耶识。因为六识或八识合而为一心,一心分而为六识或八识。所谓心所,即心所拥有的。心所有四十四位、五十一位等不同的划分。小乘尤其有部承许四十四种心所,即遍大地法十个、大善地法十个、大烦恼地法六个、不善地法二个、小烦恼地法十个,不定心所八个。大乘尤其是唯识宗承许五十一种心所,即五遍行、五别境,十一种善,六根本烦恼,二十随烦恼、四不定。生起心识的时候,不是单独生起,而是与心所一起生起。这些心所并非都与所有的心识一起生起。比如,作意、受、触、想、思等五遍行,“遍行”是普遍之意,为什么叫遍行?任何一个心识生起来的时候,这几个心所必定一起生起,所以叫五遍行。其他心所则不一定一起生起,但都围着心王而生起,所以叫心所。

    心和心所不是一体而是多体,二者是因缘关系,属于六种因里的相应因。心和心所有五种相应,也可以说是五种平等:所依平等、所缘平等、行相平等、时平等、事平等。二者都在同一个时间生起,这是时平等;所谓事平等,“事”指识体,识是一个,心所也是一个。比如说心所里的贪,一个心识,同时生起的贪只有一个。所谓贪欲,“贪”是心所六根本烦恼(贪、嗔、痴、慢、疑、恶见)之一,“欲”也是心所,但只会生起一个,不会生起两个。此外,二者的行相、所缘、所依也都是相应的,也可以说是平等的,所以叫相应因。

    “染法”指贪。贪和贪欲有时候是分开安立的,比如在心和心所中,贪和贪欲是分开的。但是在此处,“染法”是指六根本烦恼中的贪,此时贪欲和贪是同一个意义。“染法”指贪或贪欲,它是心所。“染者”也就是心王,也可以说是补特伽罗——人,能贪之人或能贪之心。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若没有贪欲,先有贪者(能贪之人或能贪之心),这是不成立的。因为能贪之人或能贪之心只有在有贪欲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贪者。若是没有贪欲,这个能贪之心或能贪之人就不能成为贪者。所以,在离开贪欲的情况下,先有贪者是不合理的。若是没有贪欲也能成为贪者的话,阿罗汉也要成为贪者了。为什么?因为没有贪欲也可以成为贪者——能贪之人。既然它不依赖和观待于贪欲就单独可以成为贪者,那么一切都可以成为贪者。这是不可能成立的。

    “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若是有贪者的话,肯定有贪欲。没有贪欲之前,离开贪欲的贪者是不存在的,所以“贪者生贪欲”是不成立的。若没有贪欲,就不能有贪者;若没有贪者,就没有“贪者生贪欲”这种情况。

    “若无有染者,云何当有染?”若是有贪者,就可以生贪欲,但是没有贪者,所以就不能生贪欲。因为没有能依的贪欲,所以所依之贪者不存在;在所依之贪者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有能依的这个贪欲。如同没有水果,但是有水果的成熟,这是不可成立的。若是有水果,才有水果的成熟;如果没有水果,就没有水果的成熟。同样,没有贪者,就没有贪者所生的贪欲。

    可见,“贪欲之前有贪者”是不成立的。

    染者复染着,有无次第同。

    “贪者之前有贪欲”也是不成立的。这里所用的逻辑与前面是相同的,将前面“若离于染法”的一偈半颂词,稍微改一下就可以了。“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因是染欲法,应生于染者。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

    “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若是离开贪者而先有贪欲,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贪欲是由能贪的心或能贪的人生起的,若是他不存在的话,怎么能存在贪欲呢?若是没有贪者而有贪欲,这个贪欲就成为无因了,那么就有恒时有或恒时无的过失。如果没有贪者,哪来的贪欲啊?谁贪啊?没有贪者就不能有贪欲。没有心王,哪来的贪之心所?也可以说,既然没有能贪的补特伽罗(人)或众生,那么谁在贪啊?既没有可贪的,也没有能贪的。

    “因是染欲法,应生于染者”:只有有贪者,才能生贪欲;若没有贪者,就不能有贪欲。

    “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若没有贪欲,就没有能生贪欲的贪者。

    可见,“贪者之前有贪欲”也是不成立的。

    这是遮破前后次第而生,下面是观察贪欲和贪者同时而生。

    庚二(破同时而生)分二:一、以无观待之过而破;二、破斥结合而成。

    辛一、以无观待之过而破:

    染者及染法,俱成则不然。染者染法俱,则无有相待。

    有实宗,尤其有部认为:心和心所是相应因,因和果都是同一时间生。既然贪者和贪欲不应该以前后次第的形式存在,二者就应该处于同一时间,与心同时生起的贪欲而使心成为了贪者。所以,心和心所二者同一形式存在,不是前后次第的形式存在。心和心所、贪欲与能贪之心它们两个应该是同一时间以这种形式存在。

    “染者及染法,俱成则不然”:贪者和贪欲不应该同时生起。

    “染者染法俱,则无有相待”:如果二者同时存在的话,相互之间就不存在观待的关系,如同牦牛的左右角一样。因贪欲而成贪者,由贪者而生贪欲,这都是观待的。贪欲观待贪者而生,贪者观待贪欲而成。若是没有贪欲,怎么能成为贪者呢?若是没有贪者,怎么能生贪欲呢?所以二者应该是相观待的。但如果二者同时存在的话,那就不是观待了,贪欲也不用由贪者来生,贪者也不用以贪欲来成。二者在瞬间同时都产生了,其形成或存在都是互相不依赖、不观待的,这样是不合理的。若是没有贪欲,这个贪者是怎么来的?他怎么能成为贪者?若是没有贪者的话,这个贪欲是怎么生的?就没法由贪者生贪欲。所以,若不是观待,二者都不能成立。若是观待的话,二者就不能同时这样生起或是存在。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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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破斥结合而成)分二:一、遮破一异;二、别破异体。

    壬一、遮破一异:

    染者染法一,一法云何合?染者染法异,异法云何合?

    贪者和贪欲若是一体,具有一个自性,成为一体法的话,那就没有相结合的意义。应该是两个法才能成为“相结合”。如果贪者和贪欲二者完全是一体,而且是以实有的形式成立的话,那一就是一了,它永远是一,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变化。在其上不会有相结合的这种意义。自己怎么能和自己相结合呢?若是自己和自己相结合的话,那也是个假立,事实上根本不可能有这样的情况。

    若是贪者和贪欲是异体,即二者完全是以多体、他体的形式存在,以这种形式实有,则二者永远都不能相结合。因为二者就是异体,如同光明与黑暗,轮回与涅槃一样,这都完全是两个相违品,在显现上也是不能相结合。所谓“相结合”,是指两个法之前没有结合,后来此法从那里到这里,或者彼法从这里到那里,这样叫相结合。如果二者是这样的异体的话,就是两个法,它们不能相结合。二者是以异体、多体的形式存在的,这也是实有、实成,那么它就永远要以这个形式存在,不能有任何变化。若是有变化,就不是实有、实成。先没有结合,后来成结合,这叫结合。若是二者相结合的话,就是由没有结合的状态变成了相结合的状态,这样就是前后变化的,就不是实有了,这也是不成立、不合理的。因此,二者就不能有结合的时候。

    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

    “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如果承许二者一体也是结合的话,那么在没有伴侣的情况下,一个法就可以相结合了。为什么?因为贪者和贪欲二者完全是一体的,它们两个以一体的形式事实存在,这样它们两个就是一,不是二。若它们是一还能相结合的话,则一个法自己就可以与自己相结合,不是两个法的结合,因此就不用伴侣,在不用另一半存在的情况下,就可以相结合,这是不合理的。

    “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如果二者完全是异体、多体的,它们完全是两个性质的两个法,以这种性质事实存在,若承许二者也可以相结合的话,那么就不是它们两个相结合,而是各个都得能结合。这样的话,也不需要伴侣,也不需要靠另一半。这二者完全是他体,他体的这种状态是不允许有变化的,因为这是实有。既然它们两个互相不能结合,不能成结合体,如果这样也是相结合的话,那么各个法单独就应该有结合,各个法都成为结合体,因此任何一者在不需要另一半的情况下,也各自都可以成为相结合的,这也是不合理的。

    壬二(别破异体)分二:一、宣说合不成立;二、互相依存之过。

    癸一、宣说合不成立:

    若异而有合,染染者何事?是二相先异,然后说合相。

    “若异而有合”:必须是以他体或多体的形式存在的两个法,才可以有相结合的这种意义或说法。他体、多体,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有相结合。比如,两个法、两个人、两个物或者两件事相结合,这个事和那个事相结合,这个人和那个人相结合,这个物和那个物相结合。

    “染染者何事”:“染”指贪欲,“染者”就是贪者。这句颂词可以解释为:贪欲和贪者是相观待成立还是不相观待而成立?若是二者互相不观待,则不能成为多体、他体的形式,所以没有多体、他体的自性,不能成为他体,那么二者就没有相结合的意义。若是二者互相观待,由贪欲生贪者,以贪者生贪欲,这样才可以成为他体或多体。

    这句颂词也可以这样解释:贪欲和贪者是一体还是多体?若是一体,二者就不能相结合。

    “是二相先异,然后说合相”:只有实实在在的两个法相结合,可以成为合相。“二相先异”,即两个法先成为多体。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有相结合的说法。贪欲和贪者二相先成为多体,然后才有二者的结合。若二者是一体,就不能有相结合。若二者没有实实在在的多体的相,也不能有相结合。

    若染及染者,先各成异相,既已成异相,云何而言合?

    贪欲与贪者必须各成异相,即实质性的两个法,但是二者若是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两个实质性的他体法,怎么能相结合呢?若是相结合,就要先成为异体、他体,然后再相结合。但若是已经成为他体,怎么能相结合呢?因为他体的这种情况是不能有变化的,是事实存在的,若是有变化,就不是实成了。

    癸二、互相依存之过:

    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为使合相成,复说异相乎?

    对方为了能成立异相、他体,就去依赖相结合的合相;为了能够成立合相,又要去依赖异相、他体。如果这样承许,能立和所立就都互相依赖了,这样都不可成立。

    异相不成故,合相则不成。于何异相中,而欲说合相?

    因为你要成立合相,就要依赖异相、多体。但是,异相当中怎么可以说合相呢?为什么?因为这里面找不到合相,相结合的这种说法不可成立,没有相结合。

    同样,没有结合也不能成立异相、多相。即“合相不成故,异相则不成。于何合相中,而欲说异相”。

    庚三、摄义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

    总之,贪欲和贪者以前后次第的形式不可成立,以同时产生和存在的方式也是不成立的。无论是在相互结合的情况下,还是在互相不结合的情况下,都是不可成立的,是不存在的。

    这是总结。前面观察的重点是二者前后次第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可成立;其后观察二者前后没有次第,同时产生和存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也不可成立。以智慧一观察,都不可成立,都不可得,所以贪欲与贪者都不是实有。贪者没有生贪欲,贪欲也没有以贪者生。所谓“贪者(能贪之心或能贪之补特伽罗)对对境生贪欲心”,也不是事实存在的,也只是在名言上以分别念假立的。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诸法亦如是,非合不合成。

    “诸法”指的是贪欲和贪者、嗔恚和嗔者、愚痴和愚痴者、傲慢和傲慢者,嫉妒和嫉妒者等等一切烦恼诸法。以这些逻辑方式来推理,都不可成立,没有实质性的存在,都是如幻如梦,都是现而无自性,都是空性。

    这些烦恼、分别也不离空性,当生起烦恼和分别念的时候,不能在继续增长烦恼,不能再继续增长分别,应该好好地去观察它的自性,去领悟它的真相,也就是所谓的转识成智,它们就可以成为智慧了。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去控制这些烦恼和分别念,而应该去了之知它们的自性,应该去观它们的本性,安住于它们的自性当中,这样就还是在觉悟的状态中,就不会有任何被染污或被束缚的情况。

    《等持王经》云;“贪欲之念、所贪之境与贪者;嗔恨之念、所嗔之境与嗔者;愚痴之念、所痴之境与痴者,此等诸法实则无迹可观,亦了不可得也。”一切烦恼诸法都是不可得的,本品中抉择的也是这个义理。

    作为一个大乘行者,当生起烦恼和贪心的时候,应该去观它的自性,这样的话,烦恼即为菩提。尤其是我们修密宗的人,烦恼本身就是智慧,应该去认识它的自性,认识它的本来面目。所谓的五种烦恼,就是五种智慧。除了五种烦恼,没有什么可得的五种智慧,所以要认识它,要现量见到它的本来面目、本来状态。

    一切不清净的就是自己,没有不清净的,包括烦恼也是清净的。若是觉得不清净,若是觉得不圆满,这就是自己的业障。觉得一切清净,那就没有业障了;觉得一切圆满,就没有业障了。无论是能取心还是所取境,这一切的显现本来即是清净,本来即是圆满,没有不清净的,没有不圆满的。大家若是想明白诸法的实相,想证悟这样的真理,就要这样。一切问题都在自己的身上,自己执迷不悟,这就是问题。

    其实,都是不执着而执着,不分别而分别。若是你迷惑,那就是分别、执着;若是不迷惑,那就是不分别、不执着。在这些显现上、对境上面,怎么能没有分别呢?什么是佛,什么是凡夫?就是一个是迷、一个是觉。若是你觉了,就是不分别、不执着,一切都是清净的,那就是所谓的涅槃;若是你没有觉,心是迷的,在这些现象中执迷不悟,那就是分别、执着,就是轮回。我们现在心是迷惑的。

    “如果我觉悟、成就了以后,是不是就没有任何分别了?”不是,怎么没有分别呢?你还要分辨善恶,还要取舍善恶,有善恶分别,有苦乐分别,有好坏分别,怎么没有分别呢?怎么不要分别呢?要分别。但这是在觉悟的状态下,所以那不叫分别、执着,而是不分别而分别、不执着而执着。不是单独的分别,它和不分别是一体的,不是单独的执着,它和不执着是一体的。不执着而执着,不分别而分别。所谓“色即是空,空即是色”,都是一个道理,不执着而执着,执着而不执着一体,分别而不分别,不分别而分别,这都是一个意义。这里在讲一个觉悟的状态,也在讲一个明白的过程、明了的状态。

    对我们而言,“不执着而执着”或“执着而不执着”都是矛盾的,这二者不能合二为一,这叫分别。若是这样的话,你没有觉悟或超越,所以你即使不分别也是分别,即使不执着也是执着的。凡夫始终是堕边的,所以你要觉悟、要超越,这个时候你才是“分别而不分别,不分别而分别”,现在不行,都是矛盾的。

    不要认为“不能分别嘛”,因此就善恶不分、好坏不分、染净不分。若是不净的东西也去吃,不就成疯子了吗?若是好坏不分,那你成为什么了?你学佛成就后,难道就不正常了,难道就不是一个具有智慧的人了?

    什么叫随缘、感应?你真正觉悟、成就时,就有感应了,有什么感就有什么应,不是没有感应。对方善,你有善的感应;对方恶,你有恶的感应;对方好,你有好的感应;对方不好,你有不好的感应。佛为什么有忿怒相与寂静相呢?这也是在说明真理,说明那种真正觉悟的状态。

    现在很多所谓的“成就者”、“开悟者”,不分善恶,不取舍善恶,不分好坏,不分染净,随便。不洗衣服也不洗脸,意思是说“我已经成就了,不垢不净了。”在觉悟的状态下才有不垢不净,但现在你把自己搞成什么样子了?那不是“不垢不净”,是“染污”。自己谁也不理,单独在一边,已经“超越”了似的。这不叫超越。超越是心的超越,不是身体超越。超越是在社会当中超越,在世间当中超越,既没有离开社会,也没有离开世间,但是不受世间的影响,不受轮回的染污。“犹如莲花不著水,亦如日月不著空。”这是超越!

    第六品讲解圆满结束。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释迦牟尼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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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论分三:一、首义;二、论义;三、末义。

    甲一(论义)分三:一、顶礼句;二、论义正文;三、随念恩德之顶礼。

    乙二(论义正文)分二:总品关联、分品关联。

    丙二(分品关联)共分二十七品:

    一、观因缘品;二、观去来品;三、观六情品;四、观五阴品;五、观六种品;六、观染染者品;七、观三相品;八、观作作者品;九、观本住品;十、观燃可燃品;十一、观本际品;十二、观苦品;十三、观行品;十四、观和合品;十五、观有无品;十六、观缚解品;十七、观业品;十八、观我法品;十九、观时品;二十、观因果品;二十一、观成坏品;二十二、观如来品;二十三、观颠倒品;二十四、观四谛品;二十五、观涅槃品;二十六、观十二因缘品;二十七、观邪见品。

    丁七(观三相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有为及无为法,黑法与白法,无论何时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尘许亦不可得。尔时……”等揭示了有为无为法不存在的真理。

    佛陀在经中讲,无论是有为法与无为法,善法与恶法等一切法,若是以胜义谛的观察量去观察,都没有自性,统统不可得。在此论当中,尤其在分品当中主要抉择和宣讲此理,这是经部关联,就是有这样的关联。本品所讲的这些甚深道理,也是佛在经中所明确宣讲的,因此本品也是在抉择佛陀的究竟密意。

    戊二、品关联。

    小乘认为,有为法是存在的,因为佛已经宣讲了生、住、灭三法相,以这三相认定有为法。既然有为法存在的缘故,无为法也可以存在。佛陀当时讲:“诸比丘,此等三法,即为有为法之法相。”此三等法就是生、住、灭三法,生相、住相、灭相三相是一切有为法的法相,由此法相来认定有为法。若是有为法不存在,佛为什么宣讲有为法的法相?佛为什么说生、住、灭三相这三相是有为法的法相?

    现在就要遮破如是的观点。

    此品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己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广说;二、摄义。

    庚一(广说)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生住灭三相是一切有为法之法相。作为法相的“生”,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若“生”是有为法,也应该具有三相,这个生有生,这个生有住,这个生有灭,即生之生、生之住、生之灭。若没有这三相,无法把它认定为有为法,哪有远离法相的事相?前面也讲过,只要有事相,必须要有法相。那么,第二个生还要具备三相,因为它也是有为法……同理,“住”和“灭”也是如此,住还要住,这个住之住还要住;灭还要灭,这个灭之灭还要灭。生也是无穷,住也是无穷,灭也是无穷。这样三相就会无穷无尽,整个虚空遍满三相,有这个过患。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若“生”是无为法,怎么能成为有为法的法相呢?同理,“住”和“灭”也是如此。无为法犹如虚空,不能成为法相,更不能成为有为法的法相。否则,虚空也可以成为有为法的法相。

    不观察时,三相的存在似乎像是合理似的。一经观察,三相都是不真实存在的,不可得。

    壬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

    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

    一切有为法的法相是生住灭三相。生住灭三相分别地各自为法相,还是三者集聚的综合为法相?

    如果三者分别各自成立法相,是不能成立为有为法法相的。因为三者彼此间相违,虽然其中的一者存在,然而却不具备其他两种法的缘故。“生”存在的时候,“住”和“灭”就不存在了。“灭”存在的时候,“生”和“住”都不存在。“住”的时候,“生”和“灭”就不存在了。为什么呢?因为这几个都是互相相违的法。在一个时间里,在一个法上面,不存在三相。不存在就是没有,无有的法,怎么能成为法相呢?可见,分别各自为法相是不合理的。而且,一切有为法,比如柱子,它应该有生、有住、也有灭。现在若是单独的生相为它的法相的话,柱子上面只能有生,不能有住和灭。若是单独的灭相为法相的话,它上面只能有灭,不能有生和住。若是单独用住来作为法相,柱子上面只能有住,不能有生和灭。这都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对方自己的观点。

    如果以三相集聚综合体为法相,但是这样的集聚综合体是不存在的。生住灭三法是完全相违的法,如同光明和黑暗。光明存在的同时,那个范围内不会有黑暗;在黑暗存在的同时,不会有光明。为什么?因为这两个法完全相违,有光明就没有黑暗,有黑暗就没有光明。同样,有生就没有灭;有灭就没有生;若是住存在,就不能有生和灭。生、住、灭都是完全相违的法,不能在一个时间里、在一个法上面存在,“集聚综合体”是绝对不可能成立的。所以,不能把这样一个集聚体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

    总之,一切有为法之法相都不存在、不成立。若以此观点来说“一切有为法存在”,这是毫无立足之地。因为能立不成立,所立也不能成立。

    壬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

    癸一、以太过而破:

    若谓生住灭,更有有为相。是即为无穷,无即非有为。

    如果对方认为:承认“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的说法,又怎么会不应理呢?

    “若谓生住灭,更有有为相”:如果说生住灭三法为有为法的法相,其中的生若是还有生住灭,其中的住也再有生住灭,其中的灭也再有生住灭。

    “是即为无穷”:如果后面的这些法相存在,则这些存在的法相又需要其他的法相来表明,就会因此而导致无穷的过失。比如,其中的生有生住灭,住有生住灭,灭有生住灭,那么第二个生也要有三相,第二个住也要有三相,第二个灭也要有三相,第三个、第四个生住灭也是如此,这样就会导致法相无穷无尽。对方不可能接受,也不可能承认。

    “无即非有为”:若是生住灭三法不存在其他法相,没有再次的三相,比如单独的生、单独的住、单独的灭,它们没有再次的三相,那么这个生住灭都不能认为是有为法,因为它离开了有为法的法相,没有法相就不能有事相。离开法相的事相犹如石女的儿子,根本不存在。这是给对方的太过——太大、太严重的过失。

    癸二(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分二:一、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

    子一、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

    生生之所生,生于彼本生。本生之所生,还生于生生。

    这是对方的答复。有部,尤其是正量部的论师或大德们认为,不会有前面所说的无穷尽的过失。他们认为,一个有为法产生的同时,会同时产生七个法(有关于七法、九法、十五法等不同的观点)。有部认为在同一时间里也可以安立因果关系,他们在此处也是这样承许,即同时产生的七法之间互为因果关系。比如以生为例,以生生法仅能使本生法产生,而以本生法就能产生生生等除了其[本生]自身以外的其他六法(或八法、十四法)。

    按《中观根本慧论》的内容是七个法:生、住、灭三个法相;生之生、灭之灭、住之住三个随相;然后再加事相本体,一共是七个法。萨迦派的果仁巴在《中观根本慧论》的解释里对此讲得很清楚。

    在《俱舍论》中则承许九个法,这是整个有部的共同观点。他安立法相的时候不是三相,而是四相:生、住、老、灭。随相也有四个,即生之生,住之住,灭之灭,老之老。再加上事相(法之本体),共九个法同一产生。

    《中观根本慧论》的一些解释、讲记中则讲的是十五个法,比如麦彭仁波切在《中论释》中讲的是这种观点,用的也是这个。这是正量部论师们的观点。有为法共同的法相有五个:生、有、住、老、无常(灭)。此外,分四种情况进行解释。

    第一种情况:如果此法为烦恼法,除五个共同的法相之外,再加上烦恼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邪解脱,一共是七个法相。

    第二种情况:如果此法为善法,除五个共同的法相之外,再加上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正解脱,共七法。

    第三种情况:如果此法为出离法,除五个共同的法相之外,加上出离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出离,共七个法。

    第四种情况:如果此法为非出离法,除五个共同的法相之外,再加上非出离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非出离,一共七法。

    四种情况中,每一法的法相都是七个,随相也是七个。比如,若是烦恼法,其随相是生之生、有之有、住之住、老之老、无常之无常、烦恼法之烦恼法、邪解脱之邪解脱。若是善法,其随相是生之生、有之有、住之住、老之老、无常之无常、善法之善法、正解脱之正解脱。以此类推。

    再加每一法之事相,即有为法的本体,十五个法同一产生。

    果仁巴大师讲,七法、九法、十五法这三种说法都是不矛盾的。其实这十五法也包含在九法里,九法包含在七法里。七法里没讲“老”,九法里所讲的“老”其实可以说是“住”的一个支分、过程。七法里也包括十五法。虽然有关于七法、九法和十五法的三种不同说法,但实际并不矛盾,都是一个意思。

    对方认为:生生生本生,其他六个法(或八个法、十四个法)都由本生来生。住也是一样,住住住本住,其余十四法、八法或六法都由本住来住。灭也是,灭灭灭本灭,其余的十四法、八法、六法等都是由本灭来灭。这些法之间是这样互相生,互相住,互相灭,所以没有无穷无尽的过患。

    比如,若按本论的内容承许七法的观点,七法里有生之生,他生本生,即第一个生(本生)由他来生,本生(第一个生)生除他自身之外的其余六法。灭也是如此,灭灭灭本灭,本灭就灭其他六个法。住也是如此,住住住本住,本住就住其他六个法。七个法就这样互相起作用,因此没有无穷无尽的过失。

    现在我们对这个观点进行观察和遮破。

    若谓是生生,能生于本生,生生从本生,何能生本生?

    如果先有生生,由生生生本生。但是没有本生的时候,生生就不存在,那怎么用生生来生这个本生呢?先没有生生,所以就不能生本生。这个生生是从本生当中生,本生是要靠生生来生的,生生要先存在。既然现在生生不存在,生生怎么生本生呢?

    若谓是本生,能生于生生,本生从彼生,何能生生生?

    如果先有本生,由他来生生生。但是本生不存在,本生的产生必须要靠生生。若是生生不存在,本生也不能存在,怎么能生生生?

    本生生生生,生生生本生,二者是互相依赖的,实际是不合理的,但这是他们自己的观点。一进行观察,无论是先有生生,由他生本生,还是先有本生,由他生生生,都是不合理、不成立的。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若是有个未生法,那可以说是这个未生法在生。但是没有未生法,未生法不存在,怎么有未生法在生呢?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如果你们又认为:虽然二者一前一后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时,应该可以互生。“彼生”就是指正在生当中生。

    若是按你们的承许,即以尚未产生而正在产生为前提,就能使自果产生。也就是说,若是正在生存在的话,就可以在“正在生”中生。但这个观点也是经不起观察的,现在就要进行观察了。

    任何已经产生的法,是没有丝毫必要再次产生的。因为产生的行为已经圆满的缘故。所以,“正在产生”绝对不是已经产生的法。

    若“正在产生”是属于未来的法,但是未来法在现在并不存在,由其所产生的果也必定不会存在。

    若“正在产生”是过去的法,就不用再产生;若是未来的法,它也不能产生。可见,没有“正在产生”的法。

    总之,既没有未来法在生,也没有正在生的法在生。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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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分二:一、对离过之答复;二、遮破。

    丑一、对离过之答复: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如果对方又认为:生、住、灭法并不需要靠其他有为法的法相,所以就没有无穷或者成为无为法的过失。如同灯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能照亮瓶子等其他诸法。同样,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时)生起自身与他法。

    对方用比喻来说明自己的观点,建立自己的承许。灯能照亮自己,也可以照亮他法。同样,生法既能自生,也能他生。生不用再用一个生来产生,它自己能生,它的自性是生。它自己生的同时,也能生有、住、灭等其他法。

    丑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义非理。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二、极为过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你说“灯能照亮自己也能照亮宝瓶等他法”,所用的这个比喻也是不成立的。灯触及黑暗、破除黑暗,才叫照亮。但是它没有触及黑暗,也没有破除黑暗。

    “灯中自无暗”:灯自性是光明的,它自性中没有黑暗,不用破除黑暗,所以不能说是照亮。若它自身是光明的还要照亮的话,就是无穷无尽的照亮。

    “住处亦无暗”:灯所占的位置,灯光所遍及的范围内也是光明的,没有黑暗,它也没有破除黑暗。“住处”就是指它所站的位置,灯光所遍及的范围。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破除黑暗才称为“照亮”。灯既没有照亮自己,也没有照亮他法,所以它不是照亮。

    仔细一观察,所谓“破除黑暗”、“用来照亮”,都是我们假立的。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对方又认为:在灯火产生的同时,应该是可以驱除黑暗的。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灯光正在产生的时候,也没有触及黑暗,也不能驱除黑暗。为什么?因为它没有产生时会存在黑暗,它一旦产生了,黑暗就没有了。既然黑暗没有了,它怎么触及黑暗呢?二者没有见过面,在黑暗存在的时候,灯光无踪无影;而灯光产生后,黑暗便不复存在。既然二者没有见过面,灯光怎么对它进行作用呢?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灯光对黑暗的消失做了什么?没有啊!既然如此,怎么能说“灯正在生的时候能破除黑暗”呢?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如果对方又认为:如同智慧无需触及无明,也能将其遣除;眼根无需触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铁无需触及适当范围内的铁物,也能将其吸附一般。所以,虽然灯光不能触及,但一样可以驱除黑暗。

    对方用了三个比喻:其一,智慧它不需要触及无明,当智慧一生起时,无明就没有了。其二,眼根不用触及色法,它也能了了在目,也能看到。其三,磁铁不需要触及铁屑,在适当的范围内,也能将铁屑吸附起来。对方以此来做类比,试图说明灯光不用触及黑暗,也能破除黑暗。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灯光跟黑暗根本就没有见过面,对黑暗的消失没有做过任何的作用。二者根本就没有碰过面,它一产生的时候,黑暗也就消失了。黑暗在灯光产生的同时没有了,就成为一个无为法,怎么对它进行作用?既然灯光没有触及黑暗,没有对其作任何作用,若也承许“灯能破除黑暗”,就会有如下过失。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若如上承许的话,就有“世界所有的黑暗仅用一盏灯就可以彻底驱散”的过失。灯存在的时候,世界所有的黑暗应该都消失,都不存在。为什么?因为它不用进行什么作用,就可以破除黑暗,也能成为破除黑暗者。

    对方所说的其他比喻都是同理可破,这些能立与其所立已经完全等同,所以还是无法成立。

    卯二、极为过分: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这是对方的观点,灯可以照亮自己,也能照亮他法。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如果按你们所说:因为灯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与他法。那么,毫无疑问,因为黑暗具备遮蔽能力,黑暗应该能遮蔽自己,也遮蔽柱子、宝瓶等其他法。“自暗”指自己对自己要做暗的作用,黑暗用自己来暗自己,那就光明了。“暗于彼”指暗他法,比如说我们现在能看到前面的柱子,若黑暗一来了,就对柱子“暗”了,柱子就见不到了。如果承许黑暗能对自己进行暗(遮蔽)的作用的话,则黑暗就不存在了,那就变成光明了,这是不合理的。

    寅二(其义非理)分二:一、从因方而破;二、从果方而破。

    卯一(从因方而破)分二:一、自生非理;二、他生非理。

    无论自生还是他生,都是不合理的,这在前面都已经讲过。

    辰一、自生非理:

    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如果生法是由其自身产生的,我们就可以观察:

    若是未生的,则不能产生。因为未产生的法就是不存在的,所以不能自生。若不存在也可以自生的话,那虚空中的鲜花也能自生。

    若是已生的,也不能产生。既然已经产生了,就不需要再产生了,否则是多此一举。

    辰二(他生非理)分二:一、观察三时;二、观察生有否他生。

    巳一(观察三时)分二:一、总破生;二、别破生时生。

    午一、总破生:

    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生时亦不生。去来中已答。

    如果承许生法能生他法,我们进行观察是否有这样的产生:

    已经产生了的没有生,未生的也没有生,正在生的也不生,因为“正在生”本身不存在。在前面《观去来品》里,对去来已经进行过观察,“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同样的道理,“已生无有生,未生亦无生,离已生未生,生时亦无生。”

    午二、别破生时生:

    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云何依生法,尔时而得生?

    这是在别破生时生,生时生不成立。

    若是生法不存在,就不能说生时生。生法自性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又怎么能妄下断语,承许“依靠生法而安立正在产生成立”呢?岂有此理!既然生法不存在,正在产生就不存在。

    若法众缘生,即是寂灭性。是故生生时,是二俱寂灭。

    对方又辩驳道:“此有故彼生”,“此有”是因,“彼生”是果,佛陀不是也以因生果来宣说缘起吗?佛处处讲缘起,现在你处处说什么也没有,这不是破灭缘起吗?所有的生法全盘遮破,岂不是将缘起法也一并遮破了吗?遮破了缘起法,这不就是断灭吗?

    中观宗回答:我这样观察、遮破,不但没有遮破缘起法,反而更进一步地昭示了缘起的深奥含义。我这样在抉择空性,也就是在说明缘起、体现缘起。

    “生”是生法,生法和生时二者无有自性,都不存在。如果生法、灭法等等自性成立,则缘起之法也于理不容。在自性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安立缘起,缘起不成立。正是因为依缘而生,才使寂灭性的道理更具说服力。依缘而生的,就是空性。若不是空性,不是无自性,就不是依缘而生。

    既然现在讲的是缘起,就没有必要这样观察,那么不破缘起不是就可以了吗?的确如此,缘起不破。但是我们现在这些众生所持的观点和见解不是缘起,而是实成、实有,这是邪见,所以要破这个对境,要断除这样的邪见。

    一切法不是实成,一切法并没有自性存在,都是在刹那当中变,刹那当中生灭,都是假立而成。在前面讲过,依因缘而生、靠观待而成的,都是缘起。一切法都是由因缘而生或观待而成,没有独立的,没有恒常的。若明白了这个真理,也就明白了空性;若了知了这个真理,也就了知了缘起。

    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可生之彼法,不成岂可生?

    对方又认为:正在产生应该是存在的,因为未来的瓶子会产生的缘故,所以生也就可以成立。

    有部认为,过去、现在、未来的这些法都是实有的,是事实存在的,如同排队似的。未来的法趋入现在这个位置上就叫“生”,从现在这个位置上过去了的就叫“灭”,是这样的过程。

    这个观点是他们自己承许的,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未生法若是存在的话,它到现在的位置而产生,也许可以成立,但是这个未生法是不存在的,既然如此,又怎么能生呢?

    巳二、观察生有否他生:

    若言生时生,是能有所生。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若言生时生,是能有所生”:若是“生时生”存在的话,就可以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那这个具有产生能力的“生”又是怎样产生的呢?那么就得有生生,即生还得有生,有其他生法来产生这个生,这是不成立的。

    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离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如果能有其他生法,而使这个“生”产生,则此生法的生又需要其他的生法,这样就有无穷的过失。如同吃饭需要烹调,而烹调又需要生火,生火又需要火镰……这样一来,对因法的需求始终都无边无际,吃饭的时候也就遥遥无期了。

    反之,如果生法离开其他生法也能够产生的话,则一切万法都可以如此,即离开其他生法,也能够产生。

    卯二、从果方而破:

    有法不应生,无亦不应生,有无亦不生,此义先已说。

    “有法不应生”:“有法”指果法。如果果法已经产生、存在了,就不用再生了。

    “无亦不应生”:如果果法是未来的、不存在的,也不能生。

    “有无亦不生”:如果果法是有无二者同时存在的情况,也不能生,因为有无二俱的果法本身不存在。

    “此义先已说”:这些道理在前面第一品当中已经进行过观察,即“果先于缘中,有无俱不可,先无为谁缘,先有何用缘。”所以在此处就不再赘述。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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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接着讲《中观根本慧论》。

    己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广说;二、摄义。

    庚一(广说)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二(别破)分三:一、破生;二、破住;三、破灭。

    壬一、破生:

    前面是总破,此处是别破,即对生住灭三相进行个别遮破。首先破生相。

    若诸法灭时,是时不应生。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若诸法灭时,是时不应生”:如果诸法正在毁灭时,不应该有生。为什么?因为生相和灭相是相违的。若是灭的话,就不能是生。所以正在毁灭的话,不应该是生,没有生。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不是正在毁灭的法,是否应该可以为生呢?也不可以。为什么?诸法都正在毁灭,没有不是正在毁灭的之法。正在毁灭的不能是生,因为灭相和生相是相违的。你在世界上找不到不是正在毁灭的法,没有这样的法。如果有这样的法,也许就可以为生法或是生,但是你找不到这样的法。所以生不存在,没有生。

    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都找不到实有的生,这是破生。

    壬二(破住)分三:一、观察三业;二、观察已灭未灭;三、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癸一、观察三业: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住时亦不住,无生云何住?

    通过三时进行观察:

    “不住法不住”:“不住法”指未成立住之法。未成立住之法不能住,而且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住法。为什么?因为它是没有成立住法的,这样的自性也是实有的,不能变化,所以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住法。

    “住法亦不住”:已经住过去的法也不能住。因为住已经过去了,它已经不是住,这样的自性也是实有的,不能变化,因此它也不能变成住。若住还要再住,就会无穷无尽地住。

    “住时亦不住”:既然过去住不住,未来住不住,那么在正在住中应该能找到住法吧?你不要这样想,否则一定会大失所望的,因为“正在住”本身不存在,所以在这当中也找不到住法。仔细观察,的确找不到正在住的法,或者是已住,或者是未住,没有正在住。其实,也找不到事实存在的已住和未住,更找不到正在住。既然如此,你在这个当中也找不到住法。

    “无生云何住?”一切法都无有生。既然无有生,何来住?无有生就是不存在的意思,不存在的法怎么还能住呢?如果不存在的法也可以住,石女的儿子也可以住,兔角也可以住。这是不合理的。

    癸二、观察已灭未灭:

    若诸法灭时,是则不应住;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若住法灭时,是则不应住”:一切法正在灭的时候不能有生,在这里也一样,此时不能有住。为什么?因为住相和灭相是相违的。若是灭相,就不能是住;若是住相,就不能灭。二者是相违的,如同黑暗和光明,不能同一存在。所以,一切法正在毁灭的时候不能住,也没有住法。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无论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都找不到不是正在毁灭的法,所以也不能住。若世上有不是正在灭的法,也许可以为住法,但是没有这样的法,所以也没有住。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终不见有法,离老死有住。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一切有为法在任何时候都与老、死的自性息息相连,不离这样的自性。所以没有不是正在老的法,没有不是正在灭的法,一切法都是正在老、灭。“老”不能完全理解为陈旧或衰老,它和“变”是一个意思。老即是变,死即是灭。其实,一切法都是正在变、正在灭的,没有不是正在变、正在灭的法。

    “终不见有法,离老死有住”:在任何时、任何处、任何情况下去寻找,都找不到远离老死之自性的有为法。一切有为法都在刹那当中变,在刹那当中灭,没有不是这样的。这就是诸法的自性,这就是诸法的实相。

    有为法的法相有三个或五个,无论是生住灭,还是生、有、住、老、无常(灭),仔细一观察,说它们一体,也是一体,说不是一体也不是一体,这就是不可思议的,这时已经是不可言、不可喻了。

    既然一切法正在老(变),正在死(灭),没有不是老和死的自性,那么这个生、住怎么理解?得有生才有灭,有住才有老,老应该是住的过程,怎么能没有生、住呢?它们说一就是一,说二就是二。仔细一观察,其实说一也不成立,说二也不成立。这就是不可言、不可喻,这叫不可思议——超越,这就是诸法的实相。

    癸三、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住不自相住,亦不异相住。如生不自生,亦不异相生。

    “住不自相住”:这个住不是自相住。若自己没有对自己进行住的作用,就不能说是自相住。若是对自己进行住的作用,那么自己就对自己起作用了。这样,轻健者应该能骑上自己的肩头,锋利的剑应该能割断自己,这都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真相。

    若自性是住,还要住,又存在另外一种过患,即无穷地住。此外,自性若是住,自性上就有一个能作和所作,这样就成为他法了,成为两个法,与实有之自性相违。

    “亦不异相住”:住若不是自相住,而是由他法来住,那么这个他法的住也要用其他法来住,这样这个住就有无穷无尽的过失。

    “如生不自生,亦不异相生”:这些推理在前面遮破生的时候已经用过了。前面讲生的时候,“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现在遮破住的时候,这里可以换个词:“若谓更有住,住住则无穷。”“此住若未住,云何能自住?”。

    壬三(破灭)分二:一、宣说能损之理;二、遮止自宗相同之过。

    癸一(宣说能损之理)分五:一、观察所作;二、观察所依;三、观察因;四、观察法之有无;五、以前述之理类推。

    子一、观察所作:

    法已灭不灭,未灭亦不灭,灭时亦不灭,无生何有灭?

    这些推理也已经用过,此处遮破灭的时候也是这样遮破的。

    “法已灭不灭”:已经毁灭的法就不用再毁灭,若是还要毁灭的话,就有无穷灭的过失。

    “未灭亦不灭”:尚未灭的法也无法毁灭,因为灭法尚未产生,不用灭。

    “灭时亦不灭”:正在灭的法本身不存在,所以在这当中也找不到灭。

    “无生何有灭?”有生才有灭。但是前面已经进行过观察,这个生法了不可得,既然不存在生,没有生哪来的灭?这个灭法就找不到。

    子二、观察所依:

    若法有住者,是则不应灭;法若不住者,是亦不应灭。

    “若法有住者,是则不应灭”:如果这个法是住法,则不应该毁灭,因为住法与灭法二者相违。

    “法若不住者,是亦不应灭”:如果不是住法,也不应该毁灭。为什么呢?因为住法不存在。“不住”之法就是不存在了,若是存在肯定有住,没有住就是不存在。既然不存在所灭之法,所以这个灭不成立,也就不用毁灭。

    是法于是时,不于是时灭;是法于异时,不于异时灭。

    如果对方认为,在因毁灭以后,可以产生果法。若是因法不毁灭,怎么能产生果法?果法产生的同时因法毁灭了。

    其实这也是不可得,也经不起观察。这个因法既不是在因地的时候由自己来毁灭,也不是在果地的时候由这个果来毁灭的。比如乳汁变成酸奶的时候,乳汁是在因地的时候由自己来毁灭的,还是产生酸奶(果)的时候由果来毁灭?

    “是法于是时,不于是时灭”:“是时”是因地,“是法”是指因法。若是因地时由自己毁灭自己,就是自己对自己进行作用了,这个过失前面已经讲过。而且,若是它自己毁灭自己,对自己进行作用的话,它就有能有和所作,那它就不是“自己”,不是自性了,而成为两个法了。

    “是法于异时,不于异时灭”:“异时”是果。因法也不是在果地时,由果来毁灭的。比如,在变成酸奶时,由酸奶来毁灭乳汁,这也是不成立的。为什么?乳汁和酸奶二者有接触还是没有接触?

    若是接触了,也不能成为因果。因为若是相接触的话,二者必须要同时存在。但若是同时存在的话,就不能有因果关系。那就不是由乳汁产生酸奶,酸奶不是以乳汁的因缘而产生的,这个因果关系不可成立。二者若是同时存在的话,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也能成为因果的话,那一切法互相都可以成为因果了。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释迦牟尼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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