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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顶首楞严经义贯 沙门释成观撰注

5.触业之报

【五者触报,招引恶果:此触业交,则临终时先见大山四面来合,无复出路。亡者神识见大铁城、火蛇、火狗、虎、狼、师子;牛头狱卒、马头罗刹,手执枪槊,驱入城门,向无间狱。】

【注释】

“枪槊”:“槊”,为丈八长矛,以长木作柄。

【义贯】

“五者”,身根所造贪“触”恶业之“报”,所“招引”之“恶果”:若“此触业”与余业“交”相而作,“则临终时,先见大山四面来合,无复出路。”当此之时,“亡者神识见” 有一“大铁城”,便欲入其中避难,然见城中有“火蛇、火狗,虎狼、狮子”,等而不敢入。无奈此时却见“牛头狱卒”及“马头罗刹,手执枪槊,驱” 逼而“入城门”,直“向无间狱”。

【发明二相:一者合触,合山逼体,骨肉血溃;二者离触,刀剑触身,心肝屠裂。

如是合触,历触,则能为道、为观、为厅、为案;历见,则能为烧、为爇;历听,则能为撞为击、为剚、为射;历息,则能为括、为袋,为考、为缚;历尝,则能为耕、为钳、为斩、为截;历思,则能为坠、为飞、为煎、为炙。】

【注释】

“为道、为观、为厅、为案”:“道、观、应、案”,皆是地府审讯判罪之处。《楞严经指掌疏》(清·达天通理法师述,卍续藏经第二十四册)言,此疑是错简,应与下文之“为撞、为击、为剚、为射”对掉。)言之成理。

“为爇”:“爇”,烧也,焚也。

“为剚、为射”:“剚(zì)”,以刀插之。“射”,以戟射之。

“为括、为袋、为考、为缚”:“括”,以布缠之,“袋”,以囊盛之。“考”,击、敲、打,同拷。“缚”,綑缚。

“为耕、为钳、为斩、为截”:“耕”,以犁耕舌。“钳”,以钳拔舌。“斩”,斩断舌根。“截”,截舌成半。

【义贯】

既入狱中,仍依本所造业而“发明二”种报“相:一者”若其在世时见他貌美,强合成事,则感“合触”:即“合山逼体,骨肉血溃。二者”, 其在世时若见他色衰,而弃离不顾,则感“离触”:即“刀剑触身,心肝屠裂。”

“如是合”山逼体之“触”,若“历”于身根之“触”觉,“则能”感“为”地府之“道”启、“为”狱主之宫“观、为”理狱之公“厅、为”判罪之廷“案”。若“历”于眼根之“见”觉,“则能”感“为”燃“烧、为”焚“爇”。若“历”于耳根之“听”觉,“则能”感“为撞、为击,为” 以刀“剚”(插),“为”以矛戟“射”。若“历”于鼻根之“息,则能” 感“为”以布“括”缠、“为”以囊“袋”闭之,“为考”打之,“为”綑“缚”之。若“历”于舌根之“尝,则能” 感“为”以犁“耕”舌,“为”以“钳”拔舌,“为斩”断舌根、“为截”舌成半。若“历”于意根之“思,则能” 感“为”下“坠、为飞” 上(忽上忽下)、“为”被“煎、为”被“炙”——此等皆是六根流逸奔触之苦报。

6.思业之报

【六者思报,招引恶果:此思业交,则临终时,先见恶风吹坏国土。亡者神识被吹上空,旋落乘风堕无间狱。】

【注释】

“旋落乘风堕无间狱”:“旋”,旋即,立即。谓被吹上空后,立即又为九情所坠而下落,于是乘风而直坠于无间地狱。

【义贯】

“六者”意识所造邪“思”恶业之“报,招引”之“恶果”为:“此思业”若与余业“交”相而作,“则临终时,先见恶风吹坏国土。亡者神识被” 此恶风“吹上”虚“空”中,“旋”即为九情所坠而“落”下,复“乘风”力直“堕无间狱”。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释迦牟尼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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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二相:一者不觉,迷极则荒,奔赴不息;二者不迷,觉知则苦,无量煎烧、痛深难忍。如是邪思,结思,则能为方、为所;结见,则能为鉴、为证;结听,则能为大合石、为冰、为霜、为土、为雾;结息,则能为大火车、火船、火槛;结息,则能为大叫唤、为悔、为泣;结触,则能为大、为小,为一日中万生万死,为偃为仰。】

【注释】

“一者不觉,迷极则荒”:“不觉”,溷(hùn混乱)沌不觉,迷迷糊糊。“迷极”,迷闷至极。“荒”,心荒意乱。

“奔赴不息”:“奔赴”,奔走趣赴。谓以迷故,奔走不息。

“二者不迷”:“不迷”,其心不迷,故有所觉知。

“觉知则苦”:因为觉知反而更苦,以所觉知者全都是苦境故。

“如是邪思,结思”:如是邪业之思,若结于意根之思。

“则能为方、为所”:则能感为受罪受苦之方、所。

“结见,则能为鉴、为证”:“结见”,若结于眼根之见。“鉴”,镜也,即业镜。“证”,恶伴之指证。

“为大火车、火船、火槛”:此皆为地狱中刑具。“槛”,有栏栅之囚车。

“为大叫唤、为悔、为泣”:此等皆是饥渴逼恼之声。

“结触”:若结于身根之触。

“则能为大、为小”:“大”,大身。“小”,小身。则能感身量变成极大身,或极小身。

“为偃、为仰”:“偃”,面朝下而卧。谓被风吹而偃卧,或仰卧。

【义贯】

既入狱中,仍依本所造业而“发明二”种报“相:。一者” 为溷沌“不觉,迷”闷至“极则”心“荒”神乱,因而惶惶四处“奔赴不息;二者”为其心“不迷”故有所觉知,然所“觉知”者“则”皆是“苦”境,为“无量”苦所“煎烧,痛深难” 可“忍”受。

“如是邪”业之“思”,若“结”于意根之“思,则能” 感“为”受罪之“方”隅、或“为”受苦之处“所”。若“结”于眼根之“见,则能”感“为”业镜之“鉴、为”昔日恶伴之指“证”,令其所造业昭然而无所逭(huàn避)。若“结”于耳根之“听,则能” 感“为大合石、为冰、为霜、为土、为雾”。若“结”于鼻根之“息,则能” 感“为大火车、火船、火槛” 等狱中苦具。若“结”于舌根之“尝,则能”感“为大叫唤、为悔、为泣” 等饥渴逼恼之声。若“结”于身根之“触,则能” 感“为”极“大”身、或“为”极“小”身,“为一日中万生万死,为” 被风吹而“偃”仆、或“为”被风吹而“仰”卧。

三、 结语

1.妄造所生

【阿难,是名地狱十因六果,皆是众生迷妄所造。】

【注释】

“十因六果”:“十因”,十种子现行之习因。“六果”,六交之果报。<, /P>

“迷妄所造”:不了自心,迷于种种虚妄相,而起妄情之所造。

【义贯】

“阿难,是名” 为“地狱”之“十”种现之习“因”及“六”交之“果”报;而此等“皆是众生”以不了自心,“迷”于种种虚“妄”之相,复起于妄情之“所造”。

【诠论】

所谓“六交”,为六识六根,主从交叉(Complicare)之现象。有点类似“併发症”(Complicare)或“症候群(Syndrome)”的意味:意即除造业之本根之外,凡有所“参与”或受“感染”之根,即有“交报”之现象发生。

2.分别受报轻重

【“若诸众生,恶业同造,入阿鼻狱受无量苦,经无量劫。六根各造,及彼所作兼境兼根,是人则入八无间狱。身、口、意三,作杀、盗、淫,是人则入十八地狱。三业不兼,中间或为一杀一盗,是人则入三十六地狱。见见一根,单犯一业,是人则入一百八地狱。”】

【注释】

“恶业同造,入阿鼻狱”:“恶业同造”,指于诸恶业,皆以全部、六根对十习因,同时俱造。因此其罪极重,故入阿鼻地狱受无量苦。简言之,造恶时,所涉之根愈多,及所含之习因愈多,则其罪愈重。受阿鼻狱报者,以其所含盖者为六根、十因俱全,且同时俱作,故为“纯情无想”众生,罪咎极重,故堕阿鼻地狱。

“六根各造”:六根各别俱造十因,但不同时。

“及彼所作兼境、兼根”:“兼境”,谓于十因中只兼几境,并非具足十因。“兼根”,于六根中只兼几根,而非具足六根。如是即为九情一想。

“是人则入八无间狱”:此人业报比前一种较轻,故堕八无间狱。

“身口意三作杀盗淫”;“身口意三”,若但于身口意三(即六根不交作)。“作杀盗淫”,指十因不俱造。

“是人则入十八地狱”:即八火狱及十寒狱。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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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不兼,中间或为一杀一盗”:“不兼”,不全具。指身口意三业不全具。“或”,不定之词。此指“身口意”及“杀盗淫”各缺一种,如是排列组合,便有九种情况:

一、以身口犯杀盗, 

二、以身口犯杀淫, 

三、以身口犯盗淫; 

四、以身意犯杀盗,

五、以身意犯杀淫, 

六、以身意犯盗淫; 

七、以口意犯杀盗, 

八、以口意犯杀淫,

九、以口意犯盗淫。

“是人则入三十六地狱”:以根、境皆未具全,故罪较轻,因此不须入无间狱,而只入三十六地狱,受苦较轻,劫数亦较短。

“见见一根,单犯一业”:“见见一根”,以能见所见之一根,且只犯一业,亦不具足十因。此人之罪则更轻。

“是人则入一百八地狱”:因罪轻,故其所入之地狱为小地狱,共有一百零八种,称为“一百八地狱”。

【义贯】

“若诸”纯情“众生”,于诸“恶业”以全部六根对十因“同”时俱“造”,以其罪极重故,即“入阿鼻狱受无量苦,经无量劫”。

若“六根各”各具“造”十因,但不同时,“及彼所作” 但于十因中“兼”几“境”(而非具足十因)、或但于六根中“兼”几“根”(而非具足六根),“是”九情一想之“人则入八无间狱”,以业报较前者为轻故。

若但于“身、口、意三,作杀、盗、淫”(即六根不交作,且十因不俱造),“是人则入” 八火狱十寒狱之“十八地狱”,(但非入无间狱)。

若“三业不”全“兼”(如但以身口、身意、口意二业),“中间或为一杀一盗”(或一杀一淫、或一盗一淫),“是人则入三十六地狱”,而受苦较前者轻,劫数亦较短。

若以能“见”、所“见”之“一根”,且只“单犯一业”,非具十因,“是人则入一百八地狱”,受苦更轻,劫数更短(以于十因、六根既不具造、又不交作,未尽其极,故其罪又较前为轻。)

3.别业中有同业,妄生妄有

【由是众生别作别造,于世界中入同分地,妄想发生,非本来有。】

【注释】

“别作别造”:各别作因、各别造业。

“入同分地”:入有差别之同分地狱,以受其报。故可知:虽各造别业,然并非仅私受其报,而有同分。

“妄想发生,非本来有”:然此等诸报之地狱,皆由众生之自妄想而发生,非本来就有。若众生能离诸妄想,以无妄想即无妄为,自然无诸地狱这妄报。

【义贯】

“由是”可知“众生”虽各“别作”因、各“别造”业,然却“于”诸“世界中,入” 于含有个人差别之“同分地”狱中,以受其报(此即别中有同——别造而同分受)。然此等诸报,皆由众生自“妄想”而得“发生”,并“非本来有”之。(若妄想灭,即惑灭,惑灭即业不得生,业不得生即报无从而有。)

【诠论】

这一段可说是总答阿难前之二问;其中一问为:“此诸地狱为有定处?为复自然,彼彼发业,各各私受?”“有定处”,即是众同分。“各各私受”即是别业别受,完全与他人不相干,因此地狱亦无定处。换句话说,众同他之“有定处”,以西洋哲学的语词来说,即是“有客观的实存”,或有“普遍性”(universality);而别业的“各各私受”,即是“主观的存在”(不依客观的实存),故是“个别性”)(Particularity)。

而佛所答为:地狱虽是“自作自受”,由自妄想:起惑、造业、受报,无人可代;然许多个别造作、而恶性一样重大的众生,以有如此重罪的同分性(恶性重大之“交集”),而共同感得一个“同分狱”,此即不但“别中有同”,而且“同中有别”。如世间中,同是重大刑犯的死囚牢中,其中有犯杀人、放火、抢劫等刑,各自不同,然以其同是恶性重大而判死刑,同入死囚牢。但其死刑仍是各人自受。

阿难的另一问:“此道(指地狱道)为复本来自有?为是众生妄习生起?”这问题其实又与前面所说的“众同分”(客观实存、普遍性)及“别业私受”(主观的存在、个别性)有关。佛回答之意为:地狱非本来有,由妄想生。然妄想亦非本来有,乃由众生一念无明、起惑而生。因此究竟而言,地狱是由妄而生;虽说由妄而生,并非因此而无妄业、妄报,以法相如是故。交光法师于其《楞严正脉》中云:“夫生之由已,应悟灭亦由已。灭之何如?绝其恶业而已!学人慎勿闻其虚幻,遂忽略而不绝其业。当知虚幻,不但地狱,即今目前苦事,亦是虚幻,由前业力宛然坚实,卒难得脱,卒得堪忍,岂可不自忖乎?是知佛慧不可不领;而佛戒亦不可不遵矣!”

这正好指出狂禅及妄说般若的人之弊病。愚妄之人,稍一习禅或学般若,便妄说“四大皆空、五蕴非有”,及一切法空,一切虚妄,而堕断灭空,因此破戒、造杂染业,而自称“潇洒”、“自在”、“方便”,或堕无为空,而自称“懒禅”、“无为”。如是则非但习禅、学般若前所造之旧业不能消,又平添恶慧及断灭的坏法之新恶业。因此交光法师之言曰:佛慧要学,佛戒更不能不遵!实语重心长。不能说学了佛慧就可于行为上凌驾、或超越(bypass)佛戒。须知,若不遵佛戒,则其所习之定与慧,便成邪定、恶慧;若有佛戒,与佛戒相应,才能成就正定、正慧。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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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鬼趣之因果

一、鬼趣之因

【复次,阿难,是诸众生非破律仪,犯菩萨戒,毁佛涅槃,诸余杂业,历劫烧然,后还罪毕,受诸鬼形。】

【注释】

“非破律仪”:“非破”,诽谤破坏。“律仪”,指大小乘戒律。此不含菩萨戒。

“毁佛涅槃”:毁谤佛所说之涅槃至理,谓为虚妄,说并非涅槃,或说并无所有;或妄斥为断灭,指佛所说涅槃为死后归于断灭,一无所有,以不入三界轮回故。

“诸余杂业”:“杂业”,杂染之业,指十习因与六交报之业。这是指除了破戒、犯戒、毁法、谤佛等极其重大之业外的恶业。

“历劫烧然”:“然”,同“燃”。指堕在地狱,长劫受业火焚烧。

【义贯】

“复次,阿难,是诸众生” 若“非”谤“破”坏大小乘之“律仪”(戒律),又“犯菩萨戒”、或“毁”谤“佛”所说之“涅槃”正理,谓为虚妄、或斥为断灭,及造“诸余杂”染十习因与六交报等恶“业”,其人即堕在地狱,“历劫”受业火“烧然”,最“后”酬“还”诸“罪”受地狱重报(本报)“毕”,次当受轻报(余报)而“受诸鬼形”。

【诠论】

关于鬼趣,一般都把鬼跟中阴、及地狱混在一起,以为中阴及地狱都是鬼;其实不然,中阴与地狱跟鬼都不同。兹解说如下:

一、鬼与中阴不同。鬼是鬼趣,是六趣之一,而中阴并非另立“一趣”,而是在前阴已灭,后阴未生之际的过渡时期之身,以在前阴与后阴之中间,故称“中阴”。然并非一切众生命终之后皆有中阴:若极善或极恶者,皆直接上生或下堕,而不受中阴。若罪不大、福也不多者,于命终之后,尚未受生,即倏然有身,名中阴身;中阴身是属无而忽有之化生,其身形多半三尺左右,自觉六根皆利,去来迅疾、无有隔碍,他人观之,如影而已。据《瑜伽师地论》云:中阴身皆每七日死而复生,其寿最长者不过七七日(四十九日),短者于二七或三七便至他趣受生。故可知中阴并非是鬼,与鬼大不相同。

二、鬼与地狱不同。地狱道众生纯是化生,而鬼趣则具卵、胎、湿、化四生。鬼道众生亦有父母、兄弟、眷属等。但其福胜者,世人称之为神,福劣者则称为鬼,如下文所说十类鬼趣即是。故知鬼神实属同一道(如人之有贵贱然。)又鬼趣多半不免饥渴之苦,此属饿鬼趣摄,但不是地狱趣。又,前文所说的“七情三想,沈下水轮,生于火际,受气猛火,身为饿鬼”者,系由恶业直堕,近于地狱(可说是“类地狱报”)。此处所说之鬼趣则是地狱之余报,而彼水火之际的饿鬼系正报,故两者亦不同。

二、十类鬼趣(鬼趣之报)

①怪鬼(贪习之报)

【若于本因,贪物为罪,是人罪毕,遇物成形,名为怪鬼。】

【注释】

“是人罪毕”:指受地狱罪之本报毕。

“遇物成形”:指其人出于地狱之后,仍依贪习,遇物生贪而附之成形。如攀草附木之草精、木怪等皆是。

【义贯】

“若”众生“于本”习之“因”,原以“贪”求财“物为罪”而受报者,“是人”地狱“罪”之本报受“毕”,即出于地狱,然仍由于贪物之余习未尽而“遇物”生贪,附之“成形,名为怪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报。

②魃鬼(淫习之报)

【贪色为罪,是人罪毕,遇风成形,名为魃鬼。】

【注释】

“魃鬼”:魃为女鬼,亦曰女妖。《神异经》云:魃鬼长二三尺,其行如风,所现之处必大旱,故又称旱魃。盖以酷淫,能致阴阳不调,是故感得其妖风能令云雨不成。

【义贯】

若众生于本因以“贪色为罪,是人”受地狱”“罪”之本报“毕”,出于地狱,但仍由于贪淫之余习未尽,而心受游荡,“遇风”附之而“成形,名为魃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报。

③魅鬼(诳习之报)

【贪惑为罪,是人罪毕,遇畜成形,名为魅鬼。】

【注释】

“贪惑”:以贪求而诳惑他人。

“魅”:精魅,例如狐狸精、野干、鸡精、鼠精等。

【义贯】

若众生于本因以“贪”求而诳“惑”他人“为罪,是人”受地狱本“罪”之报“毕”,出于地狱,但由于诳惑之余习未尽,而“遇畜成形”,附于其上,“名为”精“魅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报。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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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蛊毒鬼(嗔习之报)

【贪恨为罪,是人罪毕,遇虫成形,名蛊毒鬼。】

【注释】

“遇虫成形”:“蛊”,毒虫,如蜈蚣、蝎子、蜘蛛、蛇等。

【义贯】

若众生于本因以“贪”心而憎“恨为罪,是人” 受地狱本“罪”之报“毕”,出于地狱,由于嗔恨之余习未尽,而“遇”毒“虫成形”,附于其上以害人,“名蛊毒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报。

⑤疠鬼(怨习之报)

【贪忆为罪,是人罪毕,遇衰成形,名为疠鬼。】

【注释】

“贪忆”:“贪”,执着义。指贪着忆念宿怨不解。

“遇衰成形”:“衰”,四时不正、衰败之气。“成形”,以衰为其形,其作用为散瘟行疫。

【义贯】

若众生于本因以“贪忆”宿怨不忘不解“为罪”因,“是人”受地狱本“罪”之报,“毕”,出于地狱,由于忆怨之余习未尽,而乐求他人衰败,倘“遇”四时不正的“衰”败之气,即附之以“成形”,而散播瘟疫,“名为”疫“疠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报。

⑥饿鬼(慢习之报)

【贪傲为罪,是人罪毕,遇气成形,名为饿鬼。】

【注释】

“贪傲”:贪求傲慢。

“遇气成形”:“气”,地上蒸气。以傲慢之人其心高举,故遇蒸气而附之成形。

【义贯】

若于本因以“贪”求“傲”慢“为罪,是人” 受地狱本“罪”之报“毕”,出于地狱,由于傲慢之余习未尽,而常怀高举之心故,倘“遇”地上蒸“气”即附之而“成形”,然以无所主宰,而不得祭享“名为饿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报。

⑦魇鬼(枉习之报)

【贪罔为罪,是人罪毕,遇幽为形,名为魇鬼。】

【注释】

“贪罔”:以贪求而诬罔。“罔”,枉也。

“遇幽为形”:“幽”,幽昧。以诬罔之人,性喜暗昧,故遇幽昧之气附之以成形。

【义贯】

若于本因以“贪”求而诬“罔为罪,是人” 受地狱本“罪”之报“毕”,出于地狱,由于贪枉之余习未尽,而喜趣暗昧,故“遇幽”昧阴阳不分之气,即附之以“为形,名为魇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报。

⑧魍魉鬼(见习之报)

【贪明为罪,是人罪毕,遇精为形,名魍魉鬼。】

【注释】

“贪明为罪”:“贪明”,贪求邪见,妄作聪明。

“遇精为形”:“精”,日月之精华。

“魍魉”:山川之神。《玉篇》:“魍魉,水神,如三岁小儿,赤黑色。”《家语》云:木石之怪。

【义贯】

若于本因以“贪”求邪见、妄作聪“明为罪,是人”受地狱本“罪”之报“毕”,出于地狱,由于邪见之余习未尽,倘“遇”日月“精”华,即附之以“为形”,以显灵异于川泽等,“名魍魉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报。

⑨役使鬼(诈习之报)

【贪成为罪,是人罪毕,遇明为形,名役使鬼。】

【注释】

“贪成为罪”:贪成已私,谄诈为罪。

“遇明为形”:“明”,明咒。附于明咒以成形。

【义贯】

若于本因以“贪成”已私、谄诈“为罪,是人” 受地狱本 “罪”之报“毕”,出于地狱,由于贪诈之余习未尽,倘“遇明”咒即附之以“为形”,听其役使,而自以为拥有势力,“名役使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报。

【诠论】

时下外道有所谓“养小鬼”者,其“小鬼”即类此。

⑩传送鬼(讼习之报)

【贪党为罪,是人罪毕,遇人为形,名传送鬼。】

【注释】

“贪党为罪”:“党”,朋党。谓以贪求朋党,助恶兴讼为罪。

“遇人为形”:“人”,指巫祝之人:谓附于巫祝之人以成形。

“名传送鬼”:为此巫祝传递消息、泄露吉凶等事,故称传送鬼。

【义贯】

若于本因以“贪”求朋“党”,助恶兴讼“为罪,是人” 受地狱本“罪”之报“毕”,出于地狱,由于贪党讼之余习未尽,倘“遇”巫祝之“人”,即附之以“为形”,为之传递消息、泄漏人间吉凶等事,“名传送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报。

【诠论】

外道乩童之神灵附体、或“开沙盘”等,其中“降坛神灵”多半是此类传送鬼。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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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结语:妄业所引

【阿难,是人皆以纯情坠落,业火烧干,上出为鬼。此等皆是自妄想业之所招引,若悟菩提,则妙圆明,本无所有。】

【注释】

“皆以纯情坠落”:谓众生以纯情无想而坠落阿鼻地狱;此系罪报最重之众生,而其中还包含二类有情:一、九情一想(坠无间狱);二、八情二想(坠有间狱)。

“业火烧干”:“烧干”,指烧干妄情之水。谓由受罪报,而得由地狱之业火,逐渐烧干其本业妄情之业水。

“此等皆是自妄想业之所招引”:“此等”,指诸鬼类。“妄想”即惑。“自妄想”,自心起惑。“业”,循业发现。谓此诸鬼类,都是由于自心妄惑造业后,循其业之招感而发现彼诸鬼道。

“若悟菩提”:若一旦因缘成熟,如报尽或报将尽,以自久远劫前所种善根种子存于八识田中,再遇善知识指点,而忽悟知本有菩提本心。“菩提”,指菩提本心。

“则妙圆明,本无所有”:以悟知菩提本心,是人即如从梦觉。“妙圆明”,指本妙、本圆、本明之菩提自性。谓一旦梦觉,则见于本妙圆明之菩提自性中,这一切地狱、饿鬼等恶相,皆犹如幻化,本无所有,除一真如心外,无有少法可得。

【义贯】

“阿难,是” 十种“人”原本“皆”是“以纯情”无想而“坠落”阿鼻地狱及九情一想而坠无间地狱,以及八情二想而坠有间地狱。如今以“业”报苦之猛“火烧干”了妄情之业水,方得“上出为鬼”。然“此等”诸鬼亦“皆是自”心“妄想”颠倒、循“业”发现“之所招引”;以是自招故,“若”一旦因缘成熟,而得“悟”知“菩提”本心,彼人即如从梦觉,“则”见于其本“妙圆明”“之菩提自性之中,这一切地狱、恶鬼等恶相,犹如梦中所见,“本无所有”。

第六节 畜生趣之因果

一、畜生趣之因

【复次,阿难,鬼业既尽,则情与想二俱成空,方于世间与元负人冤对相值,身为畜生,酬其宿债。】

【注释】

“则情与想二俱成空”:指超出鬼趣之情与想。

“方于世间与元负人”:“元”,原也,原来,本来。“负”,负欠,或欠钱、或欠命、或欠情。“冤对”,冤家对头。“值”,遇。以业力牵引,故冤家对头即不可思议地会再碰头。

“身为畜生”:若欠他命,则为畜生受他宰杀,还他一命。若欠他钱,则为畜生,或被他贩卖,或为他做苦工、驮负重物、犁田、奔驰、及受他鞭笞。做苦工等为偿还他经济上的损失;受鞭笞为偿还他精神及肉体上的损失。

【义贯】

“复次,阿难”,诸“鬼”之“业”报“既尽,则” 鬼道之“情与想二俱成空”,而出鬼趣,于是“方于”人“世间与”彼“元”来“负”欠财物或形命之“人冤”家“对”头互“相”再“值”遇,然却“身”堕“为畜生”,或被彼冤家宰杀、或被他贩卖、或作诸苦役、驮重、赴远、驱驰、及被他鞭笞等,以“酬”偿“其宿债”。

二、十类畜生(畜生业之报)

①枭类(怪鬼之后报)

【物怪之鬼,物销报尽,生于世间,多为枭类。】

【注释】

“物怪之鬼”:贪物而附物成形之怪鬼,此为上面鬼类之第一种。

“物销报尽”:“销”,销亡。谓当其所附之物销亡时,其怪鬼之报亦已尽。

“枭类”:此鸟生后,子食其母,此为其贪物之余习。

【义贯】

以贪物而附“物”以成“怪之”怪“鬼”,当其所附之“物”已“销”亡之后,其怪鬼之“报”亦随之而“尽”,而得“生于”阳“世间”,然以其贪物之余习犹未尽故,“多”生“为枭类”,子食其母。

②咎类(魃鬼之后报)

【风魃之鬼,风销报尽,生于世间,多为咎徵一切异类。】

【注释】

“风魃之鬼”:因淫习而成风魃之魃鬼。

“咎征”:“咎”,凶咎。“徵”,徵兆。

“一切异类”:如色禽、淫兽、或乌鸦。

【义贯】

昔因淫习而成“风魃之”魃“鬼”,当其所附之“风”已“销”亡之后,其所受魃鬼之“报”亦随之而“尽”,而得“生于”阳“世间”,然以其贪淫之余习尚未尽故,“多”生“为”表凶“咎徵”兆之“一切”物“异”之畜“类”,如各色之禽或多淫之兽。

③狐类(魅鬼之后报)

【畜魅之鬼,畜死报尽,生于世间,多为狐类。】

【义贯】

昔因诳习附“畜”成“魅之”魅“鬼”,今所附之“畜”已“死”之后,其所受魅鬼“报”亦随之而“尽”,而得“生于世间”,以其贪诳为魅之余习尚未尽故,“多”生“为狐类”。

④毒类(蛊毒鬼之后报)

【虫蛊之鬼,蛊灭报尽,生于世间,多为毒类。】

【义贯】

昔因嗔习而附“虫”成“蛊之”蛊毒“鬼”,今所附之“蛊”已“灭”之后,其所受之蛊毒鬼之“报”亦随之而“尽”,而得“生于世间”,以其贪嗔为蛊之余习犹未尽故,“多”生“为”有“毒”之畜“类”。

⑤蛔类(疠鬼之后报)

【衰疠之鬼,衰穷报尽,生于世间,多为蛔类。】

【义贯】

昔因怨习、附“衰”成形而成“疠之”疠“鬼”,今所附之“衰”已“穷”,其所受之疠鬼“报”亦随之而“尽”,而得“生于世间”,以其贪忆为疠之余习尚未尽故,“多”生“为蛔类”。

⑥食类(饿鬼之后报)

【受气之鬼,气销报尽,生于世间,多为食类。】

【义贯】

昔因慢习“受气”成形“之”饿“鬼”,今所附之“气”已“销”,其所受之饿鬼“报”亦随之而“尽”,而得“生于世间”,以其贪慢为饿鬼之余习尚未尽故,“多”生“为”被人啖“食”之畜“类”,如猪羊、鸡鸭鱼等。

⑦服类(魇鬼之后报)

【绵幽之鬼,幽销报尽,生于世间,多为服类。】

【注释】

“绵幽之鬼”:“绵”,缠绵,缠附。“幽”,幽暗。此即魇鬼。

“服类”:为人服饰之类,如蚕、貂、山鸮( xiāo俗称猫头鹰)等。

【义贯】

昔因枉习,缠“绵幽”暗以成形“之”魇“鬼”,今所附之“幽”已“销”,其所受之魇鬼“报”亦随之而“尽”,而得“生于世间”,以其贪枉为魇之余习尚未尽故,“多”生“为”人“服”饰之畜“类”。

⑧应类(魍魉鬼之后报)

【和精之鬼,和销报尽,生于世间,多为应类。】

【注释】

“和精之鬼”:“和”,和合。“精”,精明。此为见习为因之魍魉鬼。

“应类”:应于时节,来去迁徙之类,如春雁、秋鸿等。

【义贯】

昔因见习而“和”合“精”明以成形“之”魍魉“鬼”,今所“和”之精明已“销”,其所受之魍魉“报”亦随之而“尽”,而得“生于世间”,以其贪明魍魉之余习尚未尽故,“多”生“为应”于时节迁徙往来之畜生“类”。

⑨诸类(役使鬼之后报)

【明灵之鬼,明灭报尽,生于世间,多为休徵,一切诸类。】

【注释】

“明灵之鬼”:“明”,明咒。“灵”,显灵。谓附于明咒以显灵之鬼。

“休征”:“休”,祥也。“徵”,徵兆。

“一切诸类”:如凤凰、骐麟等。

【义贯】

昔因诈习,附于“明”咒以显“灵”异“之”役使“鬼”,今所附之“明”咒力已“灭”其所受之役使鬼“报”亦随之而“尽”,而得“生于世间”,以其贪诈之余习尚未尽故,“多”生“为”祥“休徵”兆之“一切诸”畜生“类”,如凤凰、骐麟、喜鹊等。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释迦牟尼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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