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贰(彼破)分二:一、无有如此之我;二、离蕴无我。
巳壹(无有如此之我)分二:一、总说能破之理;二、以理能破其它常我。
午壹、总说能破之理
如石女儿不生故,彼所计我皆非有,
此亦非是我执依,不许世俗中有此。
诸外道所计实有之我,如石女儿般决定不生故,无论以理观察与否,彼等所计的这种我悉皆非有,此亦并非是俱生我执的所依境,非但胜义中无,就连真实名言谛中亦不承许有此恒常实有之我。
诸外道类认为具有五种条件或九种条件之我是恒常、无有变异的,这显然是分别妄心所起的遍计谬执,实际上此我不仅胜义中不成立,就连真实名言谛中亦毫无立足之基,具此荒谬条件之我亦根本不符合名言规律。
因为名言的一切有事均为缘起假立,是刹那生灭变易无常的本性,而外道所计之常我非缘起生,故此常我在名言中假立存在亦不可能,更无法寻觅到成立此我的充分理由,本来无生故如石女儿。然则可以将其划归于倒世俗中,因为颠倒的世俗法在二谛中亦根本不能真实成立,本来无有之故。
午贰、以理能破其它常我
由于彼彼诸论中,外道所计我差别,
自许不生因尽破,故彼差别皆非有。
由于数论等彼彼诸论典中,外道所计我的一切差别,由彼自许其不生因(理)同于石女儿,以此便能尽破妄计总我之自性实有,是故彼诸差别悉皆非有。
外道诸论中均许我为常有,只是建立此我的理由有所差别,实际上此诸差别在二谛中均不成立。中观应成派在以理抉择胜义谛时虽无任何承认,但对他宗所许的观点,以适当的理论来遮破,并指出其过失的所在处,即以摄受相违的理论来遮遣有过失之宗。
仅以外道自许由不生因来断定石女儿无有自体的理喻,尽能遮破所计的实有常我。以理抉择总遍计的常我无有自体,以不生故无有,如石女儿的总体不生故当然不存在,其上之九、五等差别相亦根本无有。
已贰、离蕴无我
是故离蕴无异我,离蕴无我可取故,
不许为世我执依,不了亦起我见故。
有生傍生经多劫,彼亦未见常不生,
然犹见彼有我执,故离五蕴全无我。
是故离开了自相续的五蕴外,无有异体之我,以离五蕴别无单独我为可取法,故不承许异蕴无生之我为世间有情无始以来我执的所依境。因为有些众生尚不了知外道所计之我,亦不起彼行相的执著,然由习气执著差别之力,仍起我见,并执我与我所故。比如生于傍生恶趣的众生虽历经几多大劫未能出离,彼等亦未曾见有如外道派所计常住不生之实有我,然犹见彼诸众生有我执转,颂文中“亦”字包括地狱等。谁有智者会执如是我作为我执之所依耶?故离五蕴外全无异体之我。
五蕴本为刹那生灭的有为法,而外道论师计常我不是刹那的缘生法,这样一来,我与五蕴显然成为异体。如前所说,与五蕴异体之我决定不能成立,因为世俗中唯依五蕴方能产生俱生我执等分别心,又俱生我执直接的所缘境是依五蕴安立之我,因而决定无有异于自相续五蕴之我,离诸蕴外无余我可取故。《中论》云:“若离取有我,是事则不然,离取应可见,而实无可见。”又云:“若我异五蕴,应无五蕴相。”
因为世间众生,就一般人类亦根本不了知具有种种条件的神我,照样随我执而转并起种种我见,计我与我所,故计离蕴之我,为我执所依不应道理。可见外道所谓之神我,决定不是现世一般人类的我执所依法,为此可以毫无疑问地断定此于二谛中均不成立,纯属遍计邪执。当知所谓的执著,非仅人类众生独有,而是六道一切众生所共有的。
又如旁生在恶道中历经多劫尚未出离,一直沉沦恶道流转,彼诸众生亦未曾见有如是常住不生等行相的神我,犹能现见彼等仍有我执转起。此仅从旁生那贪生怕死、逃窜生命伤害之状即可判断其有我执的存在。如果认为我执是由往昔串习神我而引生者,那么经多大劫沉沦恶道的众生恐怕习知神我之理早已忘失尽矣,这样彼诸众生岂非应成没有了我执。由是当知,所有我执皆依如梦幻般的五蕴而生起,若离五蕴外全无异体之我。异体之我者,唯是入外道熏习邪论后所产生的一种遍计执著。
卯贰(破许我蕴一体)分二:一、叙计;二、彼破。
辰壹、叙计
由离诸蕴无我故,我见所缘唯是蕴,
有计我见依五蕴,有者唯计依一心。
由于离开了诸蕴决定无有异体之我,故我见(萨迦耶见)之所缘唯是蕴聚。有者又计我见是依自相续五蕴而生,又有者唯计其中唯一心(识)蕴是我。
此是内道小乘十八部分支的犊子部、正量部所许的观点。犊子部承许决定无有不观待自相续五蕴的独体实有我,认为我见的所缘境唯是自相续五蕴,即是俱生我见依五蕴而生或我即五蕴,许我与五蕴一味一体。如薄伽梵云:“比丘当知,一切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执我,一切唯见此五取蕴。”
又有正量部认为,色蕴并不是我,若许色蕴是我者,无色界的众生应成没有了我执,故应承许唯一识蕴为我,心识与我亦能一味一体。契经云:“我执为依怙,更有谁为依,由善调伏我,智者得生天。”何以得知心识是我?由无异蕴之我,其余经教中亦说调伏心故。契经云:“应善调伏心,心调能引乐。”故说我执所依之心为我。
清辨论师在《分别炽燃论》(《掌珍论》)云:“我等于名言中亦于识上安立我名,由识能取后有,由识为我。”彼等所许的观点,各自都认为依据了佛经作为教证,佛经的教证义理通过各自的分析理解,认为这样承许比较适宜而作如是抉择。其实经中为显此见是于可坏积聚之法而起,非我我所起,说我我所行相之见,名萨迦耶见,故计五蕴为我见所缘。故知此教证并非肯定了五蕴或心是我,而是指远离了五蕴与分别心以外根本不成立单独异体之我。
辰贰(彼破)分二:一、总破;二、破妄计与蕴有关系之其余我。
巳壹(总破)分二:一、即蕴我见所缘不应理;二、诠释经云缘蕴之义。
午壹(即蕴我见所缘不应理)分二:一、总破;二、别破敌宗自许相违。
未壹、总破
若谓五蕴即是我,由蕴多故我应多。
若谓自相续五蕴即是我者,由蕴是多体之聚,故我亦应成诸多。又计唯心为我者,由眼识等众多差别或由刹那生灭有多识故,我亦应成诸多等有众多过失。
内道小乘的犊子部、正量部等所建立的观点,实不应理。若承许我与五蕴一体,因其有色受想行识各异的五种相,那么每一有情似乎都有五种我。又单从色蕴来说,根据《俱舍论》还可以分为因色与果色或四大种色,以及十一种果色等,那么我更有多种存在了。又从识蕴来分析:心识总分为心与心所两大类。心总为六识,分别大乘《俱舍论》中许有五十一心所,小乘《俱舍论》中许有四十六心所。
就总的心识而言,亦应有六种我。分别识而言,亦应有五十一种我或四十六种我,故许我蕴一体毕竟不应理。如此过失能通难五蕴为我与唯心为我的观点。契经云:“世间生时,唯一补特伽罗生。”任何他宗亦不承许有与五蕴一体之多我存在。若许我蕴异体亦不能成立,因为前以理论破析过此许之观点。如是以理分析不难了知,所谓的我不过是无明分别心的假立而已,实有自相之我无论怎样观察亦无法成立。
未贰(别破敌宗自许相违)分三:一、自宗相违;二、与教相违;三、与理相违。
申壹(自宗相违)分二:一、正破;二、结尾。
酉壹(正破)分四:一、我执应成非倒之过;二、应成断我之过;三、应成修涅槃法无义之过;四、应成因果不应理之过。
戍壹、我执应成非倒之过
其我复应成实物,我见缘物应非倒。
其我复应是实物者,由色等诸法有过去、现在、未来的时位差别,唯诸异法说名为蕴,汝说彼等是我,故我应是实物,此非应理。如契经云:“比丘当知,有五种法,唯名唯言,唯是假立,谓过去时、未来时、虚空、涅槃、补特伽罗。”经云:“如即揽支聚,假想立为车,世俗立有情,应知揽诸蕴。”此亦不许我为实有物。同样见诸蕴的我见,是缘实物之心,则此我执应非颠倒,有如是过咎。
戍贰、应成断我之过
般涅槃时我定断,
如汝所许自相续五蕴是我者,那么四果阿罗汉无余依般涅槃时,前蕴断灭、后蕴不生,这样五蕴既断,我亦决定应断,岂不是成了什么都没有的断灭空吗?所以不应说般涅槃时,我亦断灭,否则自相的前有后无应成断见,故所谓的我并非以五蕴为性。若按大乘所许,非但前无我相,后亦决定不生,本来空性故。
戍叁、应成修涅槃法无义之过
般涅槃前诸刹那,
又于般涅槃前的诸刹那,即如五蕴之刹那生灭,我亦应一一刹那各别生灭,许我蕴一体性故。
小乘自宗认为在尚未获得无余涅槃之前,刹那生灭的五蕴是存在的,至后后时,前前即灭,这样可以肯定的说,绝无实体所在。如是以理分析可知,若许自相的我与五蕴一体,那么在般涅槃时,五蕴已经寂灭,前有自相之我岂不是亦归寂灭?这样前有、后无,不仅有断灭等邪见的过失,亦有善行诸业、希求涅槃应成无义之过。
戍肆(应成因果不应理之过)分二:一、真实;二、破答。
亥壹(真实)分二:一、应成已作业耗尽之过;二、应成未作遇果之过。
甲一、应成已作业耗尽之过
生灭无作故无果。
若随正量部所许的观点,补特伽罗所作业应成空耗,因为五蕴是生灭无常的本性,即无作用,那么与此一体的我同样亦非作者,因为生不是灭、灭不是生,灭则绝灭,生则暂有即趋于灭故。既然无有单独的我为作者,则由谁造业、造业后由谁受果,我已绝灭、诸业空耗、决定无有果故。《中论》云:“非所取即我,彼有生灭故,云何以所取,而作能取者。”又云:“若五蕴是我,我应有生灭。”
若前后刹那自性各异,应无能作之我,若无此因,应无彼果。若有能造业者,应是无常。因此由无作者,业无所依,我与业果亦应成毫无关系。
甲二、应成未作遇果之过
他所造业余受果。
而且还应成他所造业,其余补特伽罗来感受果报。设作是念,前刹那造业、后刹那受果应理者,应有他人造业因、余人感受果报的过失。还犯有造业失坏、成无义,未造业者受果报等过失。如《中论》云:“若谓有异者,离彼应有今,我住过去世,未死今我生。如是则断灭,失坏诸业报,他作业此受,有如是等过。”
此说若许前后之我自性各异,那么后我不应观待前我,也就是说,无有前我、后我亦应产生。正量部认为前前刹那与后后刹那是自相的他性,即前世造恶业者,与后世坠生恶趣感受苦报者是自相的他体,故应成张三造业而由李四受报,有如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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