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现量:即“现见所得相” 。
②此量:即“依止现见所得相”。
③圣教量:即“善清净言教相”。
译文
在哪七种情况下,所作的论证是错误的、有害的呢?第一种情况是,当用一个论据去论证论点时,论点所概括的同类事物中有一些事物,这些事物身上不具备论据提出来作为推理前提的事物特性,显然,这样得出来的推论结果必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第二种情况是,当用一个论据去论证论点时,论点概括范围之外的异类事物中有一些事物,这些事物身上具有论据提出来作为推理前提的事物特性,显然,这样得出来的推论结果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第三种情况是,当用一个论据去论证论点时,论点所概括的同类事物和论点范围之外的异类事物身上都有论据提出来作为推理前提的事物特性,显然这样推论出来的结果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第四种情况是,当用一个论据去支持论点时,涉及论据所提出作为推理前提的事物特性的,只有一个事物,这样,这一论据不具有普遍概括性,它根本就不能用来支持论点:第五,当用一个论据 去论证论点时,论点所概括的同类事物以及论点范围之外的异类事物中都各有一部分事物,这些事物身上具有论据提出来作为推理前提的事物特性,而其他一部分事物身上则不具备这一特性,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根本就无法展开推理:第六种情况是,当成立一个论式时,论式中却缺少了关键性的一个成分,即作为全部推理基础的论据,这样的论式应被看成是有缺失的论式:第七种情况是,当人们企图用论式把我教法中的道理组织起来,可是在具体组织论证过程时又犯了上面所述的诸种毛病,这样被组织起来的教法论式也应被同样看成是错误的、有染污的。
让我们再稍稍说得详细一些。当我们试图对某一个事物作出判断时,我们说:它是认识的对象,这个判断就等于什么也没说。为什么呢?因为一切事物都是认识的对象,“认识的对象”这一特性在其他任何事物中也都是具备的,所以据此我们无法作出更进一步的判断,我们对该事物的知识也一点都没有增加。再者,我们知道,一切存在现象的显现、性质、作用,一切存在现象的原因与结果,这些事物特性在不同事物身上必然是不同的,每一存在现象都有自己的显象、性质和作用,也都有自己的原因和结果,据此,当我们要对某一存在现象作判断时,我们提出该事物本身的显象、性质、作用、原因、结果等事物特性作为论据,那么我们显然就达不到目的了:为什么呢?因为被提出来作为推理前提的事物特性都是判断对象自身具备,而其他事物则不具备的,因此这些论据不具有普遍概括性,所以根本不成其为论据。在论点所涉及同类事物中有一部分事物不具备论据前提的事物特性时,对该特性来说,这一部分事物是与它性质不同的“异类”,显然这一推论的依据是不能成立的。在论点概括范围之外的异类事物中有一部分事物具备论据前提的事物特性时,对于该特性来说,这一部分事物就成了与它性质一致的“同类”,这一推论的依据也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说上述各种错误的论证方法在其自身中都各有各的缺失,那它们就不能很好地表达真理,它们自身是有染污的,绝不能依之而修行。被错误地组织成的佛教教法在本质上也是有染污的,也不应该依之而修行。
什么叫做事物本来如是的样子呢?这是说,不管与真理相应的佛是否出现于世间,一切存在都各各持守著自己的本性,一切存在都在自己的类别里,这就是说,佛陀并不改变存在的本性,他所亲证的道理只不过是事物中本具道理的显现而已,觉者并不创造存在中不存在的道理。
我陈说教法的基本方式是怎样的呢?我总是先总说,后分说、即先对事物作一个大体上的界定,然后详细地、愈来愈细地分析事物的各种特性。
原典
云何由七种相名不清净?一者此余同类可得相①;二者此余异类可得相②;三者一切同类可得相③;四者一切异类可得相④;五者异类譬喻所得相⑤;六者非圆成实相⑥;七者非善清净言教相⑦。
若一切法意识所识性,是名一切同类可得相;若一切法相性业、法因果异相⑧,由随如是一一异相,决定展转各各异相,是名一切异类可得相。善男子!若于此余同类可得相及譬喻中,有一切异类相⑨者,由此因缘,于所成立非决定故,是名非圆成实相;又于此余异类可得相及譬喻中,有一切同类相⑩者,由此因缘于所成立不决定故,亦名非圆成实相,非圆成实故,非善观察清净道理,不清净故不应修习。若异类譬喻所引相,若非善清净言教相,当知体性皆不清净。
法尔道理者,谓如来出世若不出世,法性安住,法住法界,是名法尔道理。
总别者,谓先总说一句法已后,后诸句差别分别究竟显了。
注释
①此余同类可得相:大意是,当用一个论据去论证论点时,论点概括范围内的同类事物中有一些事物,这些事物不具备论据提出来作为推理前提的事物特性,这说明,该条论据作为推理过程中的“因支”,其条件是不具备的。慧景举下例作证,来解释什么是〔此余同类可得相”,他说:“此当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如言声非勤勇无间所发,因言无常性故。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为同品,无常性因于电即有,于空则无,以瓶等为异品,无常性因于被遍有。今此文中,但明同品一分转,故云此余同类可得,此宗之外同品之中有此无常性因可得,故云此余。〕译文参考了慧景的解说。
②此余异类可得相:大意是,当用一个论据去论证论点时,论点概括范围之外的异类事物中有一些事物,这些事物具备论据提出来作为推理前提的事物特性,这说明,该条论据作为推理过程中的“因支”,其条件是不具备的。慧景举下例作证,来解释什么是“此余异类可得相”,他说:“此余异类可得相者,即是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如言声是勤勇无间所发,因云无常性故。此宗以瓶等为同品,无常性因于彼遍转;以电空为异品,彼无常性因于电是有,于空即无。此宗之外异品一分得有无常性义,故云此余异类可得,略不言同品遍有。”译文参考了慧景的解说。
③一切同类可得相:大意是,当用一个论据去论证论点时,论点概括范围内的同性事物和论点范围外的异性事物都具备论据提出来作为推理前提的事物特性,这表明,此条论据用作推理的“因支”,其条件也是不具备的。慧景举例解释什么是〔一切同类可得相”,他说:〔一切同类可得相者,则是共不定。如说声常,所量性故。此因于同品异品皆有,今此文中且明同品可得。”译文参考了慧景的这一解说。
④一切异类可得相:大意是,当用一个论据来支持论点时,涉及论据所提出事物特性的只有一个事物,而这个事物又恰恰是有待于推论过程的判断的,这样,此条论据就不具有普遍概括性,因此根本就不能成为任何推理过程中的论据。慧景举例说明什么是〔一切异类可得相”,他说:〔一切异类可得相者,则是不共。如说声常,是所闻故,无同法喻,但有异喻,以除声外并非新闻,故云一切异类可得。”译文参考了慧景的这一解说。
⑤异类譬喻所得相:大意是,当用一个论据来论证论点时,论点适用范围之内的同性事物以及论点适用范围之外的异性事物上都各有一部分事物,它们具备论据提出来作为推理前提的事物特性,而同性事物异性事物中的另一部分则不具备论据提出来作为推理前提的事物特性,这就表明,此条论据用作推理过程中的“因支”,其条件是不具备的。慧景举例解释了什么是“异类譬喻所得相”,他说:“异类譬喻所得者,则是俱品一分转。如说声常,无质碍故等,以同品一分转、异品亦有一分转,故言异类譬喻所得相。”译文参考了慧景的这一解说。
⑥非圆成实相:当成立一个论式时,论式中缺少了关键性的一个成分,即作为全部推理基础的论据“因支”,或者虽然论式很圆满,但其论据是错误的,这样的推理过程应被视为有缺失的推理过程。译文略取大意。
⑦非善清净言教相:指被错误地组织成的教法。
⑧一切法相性业,法因果异相:大意是,一切存在现象的显象、性质和作用,一切存在现象的原因和结果,这些事物属性在不同的事物间是完全不一样的。
⑨有一切异类相:有舆论据所要求的事物特性不同的事物。
⑩有一切同类相:有舆论据所要求的事物特性相同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