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壹:以太过而破
若谓依他有他生,火焰亦应生黑暗,
又应一切生一切,诸非能生他性同。
若谓依实有他体之因能产生实有之果。中观师破曰:若如是许,火焰亦应产生黑暗。又应该从一切是因、非因中产生一切果法,因为诸非能生因的他性皆与汝许自相之他性相同故。
持他生宗者,如上所述主要有内道的经部宗、有部宗、唯识宗及外道胜论派。彼等认为因与果是不同的他体法,一切万物应该是从他而生,果法是依靠因缘聚合后产生故。小乘有部宗说:自生无作用,故许自生非理。由无自生,承许共生亦非应理,又妄计无因生者最为卑劣,皆应一并破除。只有他生宗最极应理、不能破除,汝等中观师尽管不欲承许,由他自相的因缘产生诸法,以经典中说有他生,故汝等亦应承许,否则不顺佛语。为此小乘有部宗与随教经部都承许六因、四缘、五果之他生。
一者六因:即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异熟因。《俱舍论》第二根本品云:“能作及俱有,同类与相应,遍行并异熟,许因为六种。”
能作因:《俱舍论》云:“除自余能作。”即小乘有部所许,除果法自己以外的一切有为、无为法皆为能作因,亦摄一切是因非因之所有法。又分为有力的能作因与无力的能作因两种,前者如同对产生芽果有直接作用的种子;后者即是产生芽果的无为法,如地狱之蕴对产生无色界众生毫无作用,同样无为法对产生芽果亦无作用,称名为无力的能作因。安立无为法与非因为能作因的主要原因,是对产生芽果不成障碍的这一角度而言,有些偶尔亦有可能间接成助缘,这是小乘有部宗的观点。
因明与大乘俱舍论中,则根本不承许无为法与非因为芽果之无力能作因。此尽管不成产生芽果的障碍,亦不应承许为能作因,若许为能作因者,必须存在一个特殊的因果关系,如柱子不能说为瓶子之因,或如冰雹是产生芽果之障,亦是能作因则极不应理。故唯承许有力的能作因,不应承许无力的能作因。
俱有因:《俱舍论》云:“俱有互为果,如大相所相。”除因果前后次第或相续所生之法以外,同时俱有而不能分开,如是互为观待因果之法为俱有因。比如柱子由八种微尘所组成,在八尘中具有地、水、火、风四大种,并同时俱在不能分开。如是安立的主要原因,是指在同时观待、相互依赖而存在的有为法中,若离其中一者,余法均不能成立。如于三根木棒的棚架中取掉其中一根,其互相依靠而立的其余二根木棒亦就自然倒下,这样棚架一事亦就不能成立。因明中不承许俱有因,将所有的真实关系归摄为两种:如稻种生稻芽即前后次第之能生所生的关系;又如宝瓶的无常与所作性是同体相属的关系,只有众生的分别心能以分析,实际上是不可分割的。在众生面前通过所作的能力来解说有为法是刹那生灭无常的细微本性,所以同时存在的异体法不能成立为因。
同类因:《俱舍论》云:“同类因相似,自部地前生。”即同类因产生同类果的这一角度而安立,如以善心产生善业,以恶心产生恶业,青稞的种子生起青稞之芽果等为同类因,稻种不生豆芽,非同类因故。果法尚未产生前之因,主要是保持其同类因的地位,此理在因明中亦可如是成立。
相应因:就小乘有部派的观点而言,仅仅是从心与心所的这一角度来安立的,它是上述俱有因的分支。《俱舍论》云:“相应因决定,心心所同依。”若仅有心王无有心所,或仅有心所无有心王的机会永不可能,故心王与心所互为相应而产生为相应因。此相应法有五种即五义平等。
《俱舍论卷四》云:“同时而起之一聚心心所有五平等之义。一是所依平等,谓心王依眼根则心所亦依眼根;二是所缘平等,谓心王缘青境,则心所亦缘青境;三是行相平等,谓心王了解青色则心所亦了解青色;四是时平等,谓心王从此时起则心所亦从此时起;五是事平等,谓心王其体为一个则心所之体亦各为一个。”由于因明中是通过理论抉择心王与心所乃为一体,即心王与心所本来是无分别的一体性,故不承许心王与心所二者之间的相应因。又因《俱舍论》中承许心王与心所为异体的两种法,同时存在的两种法无法产生关系,这是因明中不承许相应因的第二原因。
遍行因:《俱舍论》云:“遍行谓前遍,为同地染因。”遍行因的本体属上同类因的分支,亦即三界中欲界的烦恼心。如前刹那的嗔心产生后刹那的嗔心为遍行因,其所生之烦恼即由能生之烦恼产生,即前面的遍行烦恼生起后面的遍行烦恼,称为遍行烦恼。因明中亦如是承许。
异熟因:《俱舍论》云:“异熟因不善,及善为有漏。”从能生起爱乐与非爱乐的轮回果报这一角度来安立,仅仅是有漏善业与不善业之因。由首先造作有漏之业,后时成熟其相应的果报,称为异熟因。因明中亦如是承许。
二者四缘:即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增上缘。《中论》的第一品中破他生时叙述他宗观点曰:“因缘次第缘,缘缘增上缘,四缘生诸法,更无第五缘。”
因缘:除上述六因中的能作因以外,其余五因皆为因缘。《俱舍论》云:“因缘五因性。”
等无间缘:亦名次第缘,按小乘有部宗在《俱舍论》中所述的观点而言,真实无间趣入无余涅槃的前一刹那心与心所不产生后一刹那心与心所非等无间缘,此外的一切心与心所都是等无间缘。如《俱舍论》云:“等无间非后,已生心心所。”所谓等无间缘之‘等’是同等之义,即前一刹那的心与心所与后一刹那的心与心所皆为相同。‘无间’例如前一刹那之眼识灭后,相续不断的生起第二刹那之眼识故为无间缘。
小乘其余宗派的观点,不仅承许内在的心与心所是等无间缘,亦承许外在的色法是等无间缘,故曰:因灭无间即生果,此因乃是果无间,犹如种因趋灭之际无间即能产生芽果。月称论师在本论自释中叙述小乘的观点时说:“如种灭无间为芽果之等无间缘。”又于《显句论》中破斥等无间缘时,亦破斥芽果之等无间缘。佛护论师在《中论注释》中亦如是说。
所缘缘:就小乘的观点而言,即六识所缘的一切法。如《俱舍论》云:“所缘一切法。”是心与心所的一种特殊所缘境,亦即一切的有为无为法以外,再无其余的所缘缘。所谓的所缘缘,前者缘是指所缘境,后者缘即指因缘之缘,犹如眼识的所缘境是色法,身识的所缘境是触法等。
其实所缘境是生起眼识的一种助缘,无此则不能生起眼识等,那就不能见到外境色法等,故名为缘。所缘的意思是说,若有一种法能生起缘其识上的影像,称为识所攀缘。如远处的色法,尽管存在,由于眼识不见,不起彼之形像,其不能成为眼识的所缘,缘的意思是能引生识体之法,必定为实有,才能为其它法做缘。
增上缘:即上述的能作因。如《俱舍论》云:“增上即能作。”除上述四缘以外再不会有第五缘。诸如外道派所许之万能神等根本不能存在,若许存在者,应摄于此等缘中,实则无有。其实外道观点是皆由遍计执著所引起的。
三者五果:即异熟果、增上果、等流果、士用果、离系果。
异熟果:此于轮回中属有漏的苦乐果报。其自体属于无记法,其自因要么是有漏善业,要么是不善业,决定为此二所摄,异熟因所生之法是在众生的身心相续中,如是成熟所生之法为异熟果。《俱舍论》云:“异熟无记法,有情有记生。”
增上果:即能作因所生之一切果法为增上果。《俱舍论》云:“除前有为法,有为增上果。”
等流果:即上述的同类因与遍行因二者所生之果法,其果与自因相似,故为等流果。《俱舍论》云:“等流似自因。”
士用果:是指俱有因与相应因所产生的果法。所谓士用果者,即人发挥功力所得之效益,比如务农所得之丰收、经商所得之财物等倍增之力故为士用果。《俱舍论》云:“若因彼力生,是果名士用。”
离系果:其本体即无为法。尽管它不是因缘新生的有为法,一旦远离障碍时能现前之果称为离系果。如依妙智力断尽各自应断的障碍,即由修习圣道永断烦恼所证得者。《俱舍论》云:“离系由慧尽。”
随理经部与唯识派不许六因,而许近取因与俱有缘。如产生芽果之时,其种子为近取因,阳光水土为俱有缘。因明中对此因缘的分析是,对产生芽果差别基的体相有直接作用力者为近取因,对芽果的差别相增上、稳定、成熟起辅助作用者为俱有缘。总而言之,有实宗承许因果是有自相的他体法,认为一切果法皆从他生。
若许有自性的他生是应理者,那么火焰之光亦应产生黑暗,豆种应产生麦芽等,唯是咎由自取而已。复从广义而破者,若许他生,应有一切生一切的极大过失。无论是自果之因或非因皆应生果,一切非能生因的他性相同故。《中论》云:“因果是异者,是事亦不然,若因果是异,因则同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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