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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讲记 达真堪布

全论分三:一、首义;二、论义;三、末义。

    甲一(论义)分三:一、顶礼句;二、论义正文;三、随念恩德之顶礼。

    乙二(论义正文)分二:总品关联、分品关联。

    丙二(分品关联)共分二十七品:

    一、观因缘品;二、观去来品;三、观六情品;四、观五阴品;五、观六种品;六、观染染者品;七、观三相品;八、观作作者品;九、观本住品;十、观燃可燃品;十一、观本际品;十二、观苦品;十三、观行品;十四、观和合品;十五、观有无品;十六、观缚解品;十七、观业品;十八、观我法品;十九、观时品;二十、观因果品;二十一、观成坏品;二十二、观如来品;二十三、观颠倒品;二十四、观四谛品;二十五、观涅槃品;二十六、观十二因缘品;二十七、观邪见品。

    丁九(观本住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佛在经中讲:“诸行以我与我所空。”我不可得,我所也不可得。本品中所讲的“本住”指人我。佛在《般若经》中讲,“我”是空,“我所”也不离空,都无有自性,都是空性。“若无众生,则寿命不可得。”这也是佛在经中所讲的真理。如果没有众生,当然也没有寿命,好比没有墙壁就没有壁画一样。“诸法如泡、如芭蕉、如幻、如虚空之电、如水月亦如阳焰。”一切法如水上的水泡,看似很美,但是根本无法取到手里。像空中的彩虹一样,绚烂无比,却无处可寻。一切法如水泡,如彩虹,以智慧进行观察根本找不到自性。一切法“如芭蕉树”,芭蕉树也是,看似有,但是根本找不到它的核心或是它的本质。一切法如幻相,如空中的闪电、水中的月影。

    一切法在刹那当中生灭,但这是没有生灭的。若是有实实在在的生灭,它就不能在刹那当中生灭。一刹那就是一念,一念是细之不能再细的念头。现在所讲的刹那,指的是短得不能再短的时间,是没有前后程序的。在这样的一个刹那当中,既是生又是灭,这个生灭是没有自性的。若是有自性,生相和灭相相违,二者在同一个时间、同一法上面,不可能同时存在。生也好,灭也好,就那么一瞬间,就那么一念。所谓“一瞬间”也是指一念,就是这样形容的。都在讲无有自性,自性不是实有。自性不是实有,所以一切法无有自性,也了不可得。有自性也不可得,无自性也不可得。就像这些幻相,说有也没有,因为你找不到它的自性。说没有也有,因为都能显现,都能见到。

    以这些做比喻,主要说明诸法现而无自性,没有自性。我、我所都是空性,都不可得。

    戊二、品关联:

    清辩论师所著的《多给巴瓦》中云:“正量部、犊子部、贤道部、郁多罗部[无上部]、法藏部五大派别的论师们宣称:补特伽罗是实有的。”

    佛教分大乘、小乘,小乘也有很多宗派,比如正量部、犊子部、贤道部、无上部、法藏部,这些宗派都认为人我是事实存在的。小乘的有部和经部不承认人我事实存在,但是前述几个宗派都承许人我存在。本品主要是破人我——补特伽罗,补特伽罗是指人我。我存在了,我所也就存在了,一切蕴、处、界等这些法也就都应该存在了。

    佛陀在经中也讲过,比如,受法就是快乐、痛苦等,领受者是补特伽罗。你做善事了,能够积累善根、行持善法的话,就可以感受快乐,这时领受者补特伽罗也存在;你造恶业了,就会感受痛苦,这时领受者补特伽罗也是存在的。这都是现量所见,也是佛在经中亲自宣讲的,这些都应该能够成立。

    现在就要对这种观点进行遮破。

    (品关联)分二:一、陈述他宗;二、破其立宗。

    己一、陈述他宗: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虽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

    这是对方的观点。对方认为:有见就有见者,有触就有受,有受就有受者。六识通过六根取六境,六境、六根、六识的和合叫触。受是意识,感受各种快乐、痛苦以及乐苦平等受。领受者这个人或众生就是所谓的“本住”。他摄集眼、耳、舌、身等五根,加上包括五境在内的色蕴、触、受、作意等心所[苦乐],以及其他诸蕴等。为什么说“本住”呢?因为若是没有领受者,就没有受,没有受就没有所受法。所以领受者(人或众生)原本就存在,一开始就存在,所以叫“本住”。这个“本住”也就是指人我,人我也可以理解为“自我”。

    这是对方立宗,接下来是其理由。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若是没有“本住”,就没有见者、受者等。若是没有见者、受者等,则无有见、受、闻等,见法、受法、闻法等法也就不存在了。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所以应该先有领受者。领受者通过六根取六境,感受着喜怒哀乐。没有领受者人我,怎样领受啊?既然没有领受,就没有所受的法。所以,对方认为必须得先有领受者。

    正如存在张三,才能有张三所积累的财富;存在张三,才能有张三所享受的财富。若张三不存在,就没有张三所积累的财富,没有张三所享受的财富。所以首先必须要有领受者人我,即本住必定先存在。

    这两段偈颂是陈述他宗,以下是正式遮破。

    己二(破其立宗)分三:一、破领受者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以遮遣而摄成立之义。

    庚一(破领受者我)分三:一、破领受者于一切所领受前成立;二、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三、破领受者存在因法。

    辛一(破领受者于一切所领受前成立)分二:一、破无立我之因;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壬一、破无立我之因: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领受者人我和所领受之法,他们也是有观待或有因果关系的。有受法,才有受者;有领受之法,才有领受者人我。如果没有受法,领受者就无因成立。若按对方的观点,领受者必须先成立。但是没有见法,怎么能成立见者呢?没有受法,怎么能成立领受者呢?若是没有见也能成见者,没有受也能成为受者,则一切都可以成为见者,一切都可以成为受者。若是没有见法,没有受法,也能成为见者或受者的话,那么此见者和受者是无因而成的。可见,这是不合理的。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若离开领受的见法等,领受者人我却在之前存在,也即本住成立,则无疑成了离开领受者(本住),所领受的诸法存在。“离本住”指离开领受者。若离开领受者而有受法,那么肯定是没有见者而有见法,没有受者而有受法。那这样的话,柱子也可以成为领受者,宝瓶也可以成为领受者。为什么?因为它没有见法(见之行为),没有受法(受之行为),也可以成为见者和受者的话,那一切都可以这样。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释迦牟尼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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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领受者和所受法二者是观待成立的,以领受的法表明领受之人,以领受者表明所领受的法。若有领受之法,就可以成立领受者人我;若是有领受者,就可以成立所领受的法。二者是观待的关系,有领受之法才有领受者,有领受者才有领受之法。有受者才有受法,有受法才有受者。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法”指领受之法。有领受之法,才能了知领受者补特伽罗这个人我。以这个领受者人我,才能了知领受之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离开领受之法,就没有领受之人;离开领受之人,就没有领受之法。比如,没有张三,就没有张三所做的宝瓶;没有张三所作的宝瓶,就没有做宝瓶者张三。

    辛二、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这是对方的观点。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这样一观察,在见、闻、嗅、触这些受法前,确实是没有领受者。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但是,见有见法,闻有闻法,受有受法,在个别的所受法前有受者。比如,在见与见法之前是有见者、领受者,就是补特伽罗这个人或众生;在受和受法之前有领受者。

    下面是进行遮破: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前面已经进行过观察,在这些见和见法、受和受法等之前,不存在领受者本住。

    “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那么,个别的见或见法、受或受法之前,也不能有丝毫的见者、领受者。在见或见法、受或受法之前,都是一样,不可能存在本住,不可能存在领受者,即补特伽罗这样一个人我。

    比如,所有的沙子上面没有芝麻油的成分,那么一粒粒沙子上面也不会有芝麻油的成分。个别见、见法,闻、闻法前面若是有本住(见者或领受者等),以前面推理的方式去推理,统统都能遮破。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如果承许在各个所领受的见法等之前,领受者[本住]自身可以存在,则有过失,即离开见的听者仍然是见者,离开听的见者仍然是听者,这是不合理的。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神”指人我。如果见闻受者等都不一样,见有见者,闻有闻者,受有受者,各有各自的主宰、领受者,那么在一个相续中就存在众多人我、领受者,有这样的过失。

    辛三、破领受者存在因法: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所从生诸大,彼大亦无神。

    如果对方又提出:在见法等之前,领受者人我的安立不会成为无因。如云:“以名色之缘而曰处。”在见闻等法之前,作为色法的四大已经存在,此四大可以作为领受者成立之因。所以,在四大之前,领受者存在。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所从生诸大”:六根、六境都是通过四大——地大、水大、火大、风大而成立的。

    “彼大亦无神”:以四大为因,可以产生眼耳等等诸根,以及受[苦乐]等诸法。在四大方面,也不存在领受者人我,所以本住不存在。

    庚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若眼耳等根,苦乐等诸法,无有本住者,见等亦应无。

    若没有见者、受者等领受者,则见法、受法等所受法也都不存在。

    庚三、以遮遣而摄成立之义:

    见等无本住,今后亦复无。以三世无故,无有无分别。

    通过三时进行观察。未见之前、正见之时、已见之后,见者、领受者人我都不存在。在未见之前,若存在领受者,前面已经对此进行彻底的驳斥。若在已见之后存在领受者,则所领受之法会成为无因,因为二者是相观待而能成立的缘故。若在正见的同时存在领受者,这也是无法成立的,因为前面已经对“各自的成立不可能一起”等推断方式进行破斥。

    领受者人我的所谓“有”以及“无”的分别,都是不存在的。领受者这个人我不是实有,即没有,但是这个“无”也不存在。“无”是通过“有”而建立的,若它不是“有”,那么这个“无”也就不存在。所以“无有无分别”,没有有无的分别。既然现在不是有,那是不是“无”呢?也不是无。为什么呢?有“有”才有“无”,既然没有“有”,所以这个“无”也不存在,都是错误的。

    如是的深意,佛在《般若波罗蜜多》经中讲:“佛告极勇猛菩萨言:‘善男子,色无见者使见者,受想行识无见者使见者,若色至识无见者使见者,此是般若波罗蜜。复次色无知者见者,受想行识无知者见者,若色至识无知者见者,此是般若波罗蜜。’”《楞伽经》中云:“智慧观察自性不可得,以故不可说无体相。”以智慧进行观察,有无一切都是不可得的。

    在本品中,主要是遮破人我。通过对所领受的法和能领受的人我二者进行观察,若没有所领受之法,不可能有领受者人我;若没有领受者人我,不可能有所领受之法。遮破人我时,虽然这里所用的逻辑很简单,但是以这样的逻辑去推理和观察,也一样能遮破。其他一些论典里也有更多、更复杂的逻辑来遮破人我,但是用不着,这也是因为众生的根基和意乐不同,有的喜欢简明的,有的喜欢复杂的,因此那些复杂的逻辑都是为了那些喜欢复杂的众生而宣讲的。

    这里的逻辑很简单,但一样能遮破。没有领受之法,哪有领受者人我?先有领受者人我是不合理的,先有领受之法也不能成立。因为二者都没有一个事实的自性,这就是诸法的空性。犹如先有鸡还是先有蛋,没法说。若是先有鸡,那么鸡是从哪来的?若是先有蛋,那么蛋是从哪来的?龙树菩萨用的也是这个逻辑,其实很简单。但是我们没有进行过观察,所以就把苦当成乐,假当成真,在这样一个迷乱的现相当中如此迷惑。其实,若是自己能够去寻找自性,去进行观察的话,很简单。

    很多世人无论做什么都非得要在相上安立,这样的话,是不可能的。若一定要靠自己的见闻觉知去判断,这是不可能的。你不相信不可思议,就无法能够找到真理。多年来,科学家、哲学家都没有找到宇宙的起缘,为什么?因为他不懂缘起空性这些道理。讲无我、空性,并非什么都没有了。空性也就是缘起,缘起也就是空性。

    第九品的讲解圆满结束。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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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论分三:一、首义;二、论义;三、末义。

    甲一(论义)分三:一、顶礼句;二、论义正文;三、随念恩德之顶礼。

    乙二(论义正文)分二:总品关联、分品关联。

    丙二(分品关联)共分二十七品:

    一、观因缘品;二、观去来品;三、观六情品;四、观五阴品;五、观六种品;六、观染染者品;七、观三相品;八、观作作者品;九、观本住品;十、观燃可燃品;十一、观本际品;十二、观苦品;十三、观行品;十四、观和合品;十五、观有无品;十六、观缚解品;十七、观业品;十八、观我法品;十九、观时品;二十、观因果品;二十一、观成坏品;二十二、观如来品;二十三、观颠倒品;二十四、观四谛品;二十五、观涅槃品;二十六、观十二因缘品;二十七、观邪见品。

    丁十(观燃可燃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佛陀在经中讲,“燧木及燧砧,手作三者聚,此等缘生火,生后速失灭。智者寻其来,以及所去处。然于诸方隅,不得若来去。蕴界以及处,内空外亦空,无住我所空,诸法如虚空”等,宣说了无有燃与可燃的道理。

    燧木及燧砧,是古时用的一种生火的器具。“手作三者聚”,手里拿着燧砧和燧木,二者互相摩擦就会燃起火,以手、燧木、燧砧生火,然后产生火焰。“生后速失灭”,火生起来后还会熄灭。“智者寻其来,以及所去处。”这些有智慧的观察者观察火的来源和去处。“然于诸方隅,不得若来去”,但是没有找到实实在在的来源与去处,也没有找到实实在在的生与灭。以此类推,抉择一切法不生不灭。“蕴界以及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在前面都讲过,五蕴包含一切有为法,不包含一切无为法;十二处、十八界包含一切有为法和无为法。“内空外亦空”,外在的物质是空,内在的精神也是空,空本身也是空。“无住我所空,诸法如虚空”,一切都抉择为空。空有十六类等很多分类,轮涅一切法都是空,包括我所等一切的一切都是空,无我和空性也是空。为什么说一切法犹如虚空呢?因为虚空没有实质性的自性,所以一切法如虚空,没有一个实质性的自性。佛在多处都有类似的宣讲。所以佛通过宣讲能燃和所燃的道理,通过这些抉择一切法空性。我们在这部论典当中也抉择此理,抉择佛所讲的深意。

    戊二、品关联:

    本品从能燃和可燃这个方面抉择空性。有实宗常以能燃和可燃做比喻,在前面,他们曾以“火虽不能自燃,但是能燃他法”为喻,说明“一切法虽然不能自生,但是可以他生”,我们曾对此进行了遮破。

    前一品中,我们已经对领受者人我和所受法(六境、六根、喜怒哀乐的受法等)进行了观察、分析,结果都是不可得,都没有实质的本性。在此处,有实宗认为,领受者人我与所领受的法是存在的,因为它们彼此互相观待的缘故,所以二者应该都存在,如同火与柴薪一般。他们认为,能燃(火)是作者,可燃(燃烧的木柴)是作业,既然有这样的能作和所作,受者和受法也是可以存在的。

    现在就要对此观点进行遮破。

    此品分三:一、破火与柴薪;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三、呵斥违品之见。

    己一(破火与柴薪)分三:一、破他宗之安立;二、破观待而成立;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庚一(破他宗之安立)分二: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

    辛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其本体不成立”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相互观待而成立的法应该具备体性,这是现量可见的。观待木柴而产生火,火并非不具备自性,因为暖热、燃烧的自性与其结果可得的缘故。同样,观待火而产生的即是木柴,其自性也是具备的,因为所燃烧的是四大自性的缘故。

    现在对此观点进行观察。“燃”指正在燃烧的火,“可燃”指正在燃烧的柴薪。若能燃(火)和可燃(柴薪)存在,二者是以一体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多体的形式存在?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若二者以一体的形式存在,能燃和可燃就是一个自性,作者和作业就成为一体了。这样有很多过失:存在自己对自己进行作用的过失;既然存在作者和作业,就有能作和所作的分别,所以实际上成为多体了,不是一体;能燃(火)即是可燃(木材),能燃自己本身也是燃,若还要燃他法的话,那就是无穷地燃;可燃即是能燃,可燃本身也是燃,若还要燃,也有无穷燃的过失。这些在前面都是已经讲过的,在这里容易能够了知。

    若二者以多体、他体的方式存在,也有过失。下文是对此进行的仔细遮破。

    辛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分三:一、以太过而破;二、破离过之答复;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

    壬一、以太过而破: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能燃指火,正在燃烧的火。可燃指正在燃烧的柴薪。这二者若是多体、他体,能燃离开可燃而存在,可燃离开能燃而存在,则有以下过患。

    “如是常应燃”:过患一,恒常燃烧。如果没有正在燃烧的柴薪,正在燃烧的火是不会存在。若是存在,这个火是无因而生。为什么?因为它是离开可燃(柴薪)的。它离开可燃(柴薪),能燃的火、正燃烧的火就是无因而生。若是无因而生的话,则存在恒时有或恒时无的过失。若是有正在燃烧的火,这个火应该是恒常存在,不能有熄灭的时候。若是世上有一个恒常存在的法,世上除了它自己不能有任何其他法。因为它是恒常不变的,若是再有他法,它就有变化了,它从无有他法的状况变成了有他法的状况,而且在它自己空间里另外存在了占有空间的一个他法,这也是变化。

    “不因可燃生”:过患二,不依可燃即可产生。若是一个恒常的法,要么恒常有,要么恒常无。若能燃恒常有,它不是因可燃生的。若能燃恒常无,就是永远不存在,可燃也无法令其燃,也不存在没有能燃可燃的燃法。

    “则无燃火功”:过患三,不需要燃火功用。若能燃(火)恒时存在的话,它是不依赖于自己的因缘的,则我们为了生火而采取的这些方法都是徒劳无益。我们捡柴、点火、通过各种器具把火燃起来,这些都没有意义。若能燃(火)恒时无有,则如兔子头上的角或石女的儿子一样,对他无法进行任何作用。因此对他所采取的任何努力都是多此一举,没有意义。

    “亦名无作火”:过患四,成为无作火。燃若离开可燃,它对可燃(木柴)就没有做任何举动,没有做任何的事。它既没有对自己燃烧的木柴做什么,也更不能对其他法做什么。它是能作,应该有作业,但是它没有作业,因此就不是能作,所以名“无作火”,即无有作业之火。

    可见,共有四个过患:其一,燃者恒时存在。其二,不依可燃(木柴等),它自己就能无因产生。其三,不需要燃火功用。我们为了点火、生火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是多此一举,没有任何的意义,也是徒劳无益。无论它恒时存在还是恒时不存在都一样,对它做任何事都是没有意义的。其四,成为无作火,即无有作业的火。它是不能燃烧的火,既然它没有燃烧之行为,怎么能成为燃者呢?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燃”指能燃之火。“可燃”指燃烧的木柴等,也可以说是柴薪。能燃之火和可燃之柴薪都是正在燃烧着的。能燃之火若不观待于可燃,相当于不观待于自己的因缘,这样它就不是由自己的因缘而生的。

    “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若能燃(火)不观待可燃的柴薪而成立,则他就不是从自己的因缘而生,则要么恒时存在(有),要么恒时不存在(无)。若是恒时存在,它就是“常燃者”,即恒常燃烧着的火。若是常燃者,人们为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灭等而收集木柴等功用,也就成了多此一举。我们在里面再加点木柴或别的什么东西,让它继续燃烧而不灭,这都是徒劳的,为什么?因为火焰本身就是常燃不灭的,所以为了它长燃不灭而进行的这些行为都是没有意义,都是多此一举。

    壬二、破离过之答复: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如果对方辩白道:虽然木柴与火是异体、他体,二者不是一个自性,但也并不是说没有木柴却必须产生火。即使二者为异体,但是没有木柴就没有火,它们二者是相观待的。不然,又是什么缘故而使火炽燃的呢?火所燃烧的性相者就是木柴,火必须依赖木柴才能得到。所以,它们并不是各自孤立而存在的。

    对方的意思是:你们说的有点太过了,虽然二者是他体,不是一个自性的一体,但是没有木柴也能产生火的过失应该是不会存在的。若是不观待于木柴就没有火,它们二者是互相观待的。可燃(木柴)也要观待能燃者(火),若是没有火,它也不能自燃。能燃者(火)也必须依靠这些可燃(木柴)等,若是没有可燃,它也不可能燃着。虽然二者是以多体的形式存在,但也是互相依赖、互相观待的,所以也不存在你们所说的那些过失。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你们认为,比如说这个柴薪正在燃烧时,就可以成立燃和可燃,能燃靠可燃而成立。

    “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但是,正在燃烧时,如果木柴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的木柴。只有能燃火,没有所燃木柴。如果木柴并未舍弃原有的实体,而是以实有异体的方式住于火中,那么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烧呢?二者若是以多体的方式存在的话,木柴还是木柴,火没有燃烧它。它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关联,成了互不观待的他体,如同东方的火与西方的木柴一般。有这些可燃,然后燃这些可燃才可以是燃者。若是没有燃这些可燃,怎么能成为燃者呢?若是没有燃烧这些可燃(木柴)等也能成为能燃的话,那就一切都可以成为燃者。他们二者说是这样说的,但是一仔细观察的话,都是不可成立的。

    壬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分二:一、正破;二、破离过之答复。

    癸一、正破: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这是从二者是否接触的角度来进行遮破。能燃者火与可燃者木柴,二者应该是能作和所作,即作者和作业。但是,火燃木柴时,二者是否有接触?前面已经对此进行过抉择,无论是否有接触,都是不合理的。

    “若异则不至”,“至”指接触。他们二者若是异体、多体,即两个自性实有的法,则二者在任何时候都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能互相接触。

    “不至则不烧”:没有接触就不燃烧。若二者根本没有接触过,火就能燃烧木柴的话,则有“西边的火也能燃烧东边的木柴”的过失,一切都可以彼此互相成为能燃和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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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烧则不灭”:二者在任何时候都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能互相接触。如果不能接触就不能燃烧,则如同东方的火不能去燃烧西方的木柴一样。如果木柴不能燃烧,就不会因木柴穷尽的功效而使火熄灭,火就不能有灭。

    “不灭则常住”:如果火不能熄灭,则其自身就成为恒时燃烧、常住不灭之法了。

    不至则不烧,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这个过失在前面已经讲过,此处不再重复。

    癸二、破离过之答复:

    燃与可燃异,而能至可燃。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这是对方的观点。如果对方认为,虽然燃(火)与可燃(木柴)是异体、他体,但二者可以接触。如同张三和李四二者是他体,但二人可以接触,张三可以接触李四,李四可以接触张三。同样,火(能燃)和木柴(可燃)两个是他体,但是也可以接触。

    若谓燃可燃,二俱相离者。如是燃则能,至于彼可燃。

    对方的这个观点,我们可以通过三时的角度观察,已过去的不能接触,未产生的不能接触,也没有正在接触的时候,所以二者不能接触。

    张三和李四是实实在在两个不同自性的法,在名言上可以有接触,但是二者在胜义谛上也是不能有接触的。二者没有实实实在在的接触,只是名言上可以有假立的接触。能燃和可燃它们两个也是如此。对方的比喻和意义还是迥然不同的。比如张三和李四,人和人可以接触,可燃和能燃不能接触。为什么?二者是互相观待的两个法,必须得先有一法,才可以成立另一法;但是他们二者却不能有前后次序。此外,这里通过三时的角度观察而遮破也可以。

    庚二(破观待而成立)分二:一、正破观待而立;二、宣说旁破他理。

    辛一(正破观待而立)分三: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壬一、破前后之观待: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可燃”就是柴薪,“燃”是火。可燃与燃二者相互观待才可以成立。观待柴薪,才有火。有能燃火,才有正在燃烧的可燃木柴。若是没有能燃的火,怎么可能有这些木柴正在燃烧的这种状态?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若是二者观待的话,则应该先安立其中的一法,然后观待此法才能成立另一法。那么,于此二者当中,究竟是哪一个法首先成立的呢?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若先有可燃(正在燃烧的柴薪),然后再有燃(火),这是不合理的。既然它已经燃着了,就不需要再有能燃的火来燃,否则已经燃了还要燃,那就是无穷的燃。

    “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若火尚未成立,则所观待的可燃也不能成立,因为没有燃法使其成立。这里没有能燃之火,则你们所承许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烧的木柴,就成了不观待火的木柴了,这样是不可成立的。

    若先有能燃者火,也同样是不合理的。既然它已经燃着了,就不需要再由柴薪来燃了,可燃的柴薪就不需要了,而且此火的产生也成为无因。

    可见,无论是先有能燃的火还是先有可燃的木柴,都是不合理的。

    壬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如果对方提出:此二者并不是以先后次序成立的,而仅仅是在同一时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如果此法是通过观待彼法而成的,而此法也是彼法的观待之法。若没有观待的法,对方不存在的话,就不能成为观待。

    “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若所观待的法成立,那么到底是何者观待何者而成立的呢?

    能燃和可燃二者中,先有能燃不合理,先有可燃也不合理。若是二者同时存在,互相之间也是没有关系的,因为这二者是有各自自性的两个法,这是实有的。只要是实有的法,就不能互相观待。比如,若是有能燃这个火存在,同时可燃的木柴也要存在。若是不存在的话,那也就是不可成立,这都是这样。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如果所观待的法是尚未成立的法,那么怎么观待呢?刚才讲了,若成立观待,必须有对方。既然对方还没有成立,这时怎么观待呢?如同石女的儿子一样根本不存在,无法观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如果所观待的法是已经成立的法,也是不合理的。既然已经成立了,就更不需要再观待了。

    可见,所观待的法无论是已有的还是未有的,都是不合理的。

    壬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

    “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无论是否观待可燃(木柴),都无有能燃的火。有因不成立,无因也不成立。

    “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无论是否观待能燃(火),都无有可燃者木柴等。

    辛二(宣说旁破他理)分二:一、遮破可成;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壬一、遮破可成:

    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

    如果对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认为:现量可见木柴被火所燃烧,因此火与木柴就是存在的。

    燃者火本身是不可成立的。若火存在,必须是从可燃里燃起,它不可能从铁或石头等他处燃。但是,燃处(可燃的木柴)上面也没有燃,这是前面已经讲过的。

    壬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可燃亦如是,余如去来说。

    “可燃亦如是”:可燃也是如此。可燃在能燃(火)的地方不存在,在除了能燃的他处也不存在。

    “余如去来说”:其他遮破方式,用《观去来品》里讲的那些推理方法去推理。

    庚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可燃即非燃,离可燃无燃,燃无有可燃,燃中无可燃。

    “可燃”指柴薪,“燃”指能燃之火。可燃不是燃,离可燃也无有燃。燃里没有可燃,燃中无有燃,这些在前面都已经讲过了。

    己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

    以燃可燃法,说受受者法,及以说瓶衣,一切等诸法。

    我们遮破了能燃和可燃,可以以这种方式去观察或遮破其他法。如受和受者、听和听者、见和见者等,一切法经过这样的观察或遮破,都是不可得的。对宝瓶、陶师和陶瓶进行观察,对做衣服的人和衣服也可以进行观察,也是同样的结果。乃至所吃和能吃、能睡的人和睡觉之间进行观察,都是无有自性,不可得。

    己三、呵斥违品之见:

    若人说有我,诸法各异相,当知如是人,不得佛法味。

    这样进行观察,一切法最终都是无有自性,不可得的。如果有人还扬言:领受者人我及其所领受的五蕴存在,果法等诸法以及经纬等法也是以一体与异体的方式存在。若还这样说、这样想,仍然这样执着的话,龙树菩萨说:此人不可能精通佛法所强调的远离常断的缘起甚深之法的道理,因为以如此的耽执,在正量面前无法立足的缘故。若还这样继续执着,这个人无法能够得到真正的佛法,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缘起性空的道理。

    其实,真正的佛法就是缘起性空。你懂得了缘起性空,才懂得了真正的佛法。难道因果和轮回等不是佛法吗?是佛法,但这也是在空性的基础上讲的缘起。无我和空性是从体上讲的,轮回和因果是从相上讲的,二者也就是一体的。所谓一体,是指不可分割的。不能说是一体,也不能说是他体,就是这样的一个真理,在究竟意义上都是同一的。大家若想了解佛法,想真正得到佛法,就好好地去研究缘起和性空的道理,然后自己真正地去领悟和证得这样的真理,才能获得真正的佛法,才能获得真正的解脱。

    《梵天王请问经》中云:“离身不见法,离法不见身,不一亦不异,应当如是见。”

    《三摩地王经》中云:“若历数百劫焚燃,虚空从未被烧及。证诸法同虚空者,彼于火中永不焚。”

    本品抉择的是能燃(火)和可燃(木柴),若是真正去领会的话,这里讲的就是诸法的实相,是大空性,也是佛究竟的密义。我们的解脱、成佛都要靠这些,虽然看似简单,但若是真正去领会的话,也是非常难的。

    第十品的讲解圆满结束。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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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论分三:一、首义;二、论义;三、末义。

    甲一(论义)分三:一、顶礼句;二、论义正文;三、随念恩德之顶礼。

    乙二(论义正文)分二:总品关联、分品关联。

    丙二(分品关联)共分二十七品:

    一、观因缘品;二、观去来品;三、观六情品;四、观五阴品;五、观六种品;六、观染染者品;七、观三相品;八、观作作者品;九、观本住品;十、观燃可燃品;十一、观本际品;十二、观苦品;十三、观行品;十四、观和合品;十五、观有无品;十六、观缚解品;十七、观业品;十八、观我法品;十九、观时品;二十、观因果品;二十一、观成坏品;二十二、观如来品;二十三、观颠倒品;二十四、观四谛品;二十五、观涅槃品;二十六、观十二因缘品;二十七、观邪见品。

    丁十一(观本际品1)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前际不可得,后际不可得,中部亦不可得”等,宣说了无有轮回的道理。前际指轮回的开始,后际指轮回的终结,中部指轮回的过程,也可以指轮回的本体。以这种方式宣讲了轮回也无有自性、不可得,没有开始,没有终结,也没有轮回过程的存在。

    我们在此论中,尤其在本品中主要宣讲此理。观察轮回究竟存在还是不存在,同时破斥轮回实有的观点,建立诸法的究竟实相——空性。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你们破斥了人我的存在,也破斥了我所用的“能燃之火存在”的比喻。但人我还是存在的,因为轮回存在的缘故。既然轮回存在,轮回者——补特伽罗众生也一定是存在的。若人我不存在,众生在六道中流转,包括从前世至今世,以及从今世趋往来世的一生一死的承接,又是由谁进行轮转的呢?

    佛陀在经中也讲过轮回的存在,经云:“生、老、死之轮回无始亦无终。”佛说轮回是无始无终的。若没有轮回,佛怎么能讲轮回是无始无终的呢?佛还讲众生因无明而愚痴颠倒,导致在六道中不停地轮转。若没有六道、没有轮回,佛怎能讲如是的道理呢?

    这是对方的观点。他们认为轮回存在,所以人我也一定存在;如果人我不存在,谁在六道中轮回?此处主要破人我,现在主要从轮回的角度对此进行遮破。

    此品分三:一、所依之轮回不成立;二、能依之生死法不成立;三、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

    己一、所依之轮回不成立:

    大圣之所说,本际不可得。生死无有始,亦复无有终。

    有人问佛:“轮回是否有开始?”佛说:“生死本际始终不可得。”轮回没有开始,也没有终结,也可以说是没有始终,都不存在。

    生死本身就是轮回,轮回本身就是生死。轮回无始无终是什么意思?在世俗谛上讲,众生在六道中不停地流转,轮回没有始终,犹如车轮般,说不清开始,也说不清终结。在胜义谛中,始终都是无实有,不存在开始,也不存在终结,都是不可得的。在世俗谛上,轮回可以以假立的方式存在;在胜义谛上,轮回也是无始无终,即始终都不可得:开始不可得,它本身没有开始;终结本身也不可得。

    不仔细观察,生死、轮回是存在的;若仔细观察,生死也是不存在的。若先有生,不合理;若先有死,不合理;若生死同时存在,也不合理。在三时当中都不存在实实在在的生死。既然没有生死,也就没有轮回。

    在世俗谛上不去观察的时候,因果是存在的,生死也是存在的。比如,父和子是存在的,鸡和蛋也是存在的,这些都可以互相成为因果关系。但仔细观察,因果是不存在的。比如,先有父亲不合理,先有儿子也不合理。先有鸡不合理,先有蛋也不合理。同样,对因果进行观察,先有因不合理,先有果也不合理,没有实实在在的因果,没有实实在在的生死,也没有实实在在的轮回。

    若无有始终,中当云何有?

    既然轮回没有开始,也没有终结,那么中部,即这个“中”也不存在,因为中部需要观待前际(始)和后际(终)才能成立。不是开始也不是终结,中间叫中部。所以,轮回本身也不存在。若轮回本身事实存在,它肯定有开始的时候,也有终结的时候;肯定有生的时候,也有灭的时候。但轮回不是实有,所以它没有生也没有灭,没有开始也没有终结。既然没有生死,中间的住也是不存在的,也不成立,因为住是观待生死而安立的。

    若以胜义谛的观察量仔细观察,轮回是不存在的,根本找不到这样一个实质性的法,也找不到事实存在的本体。但若不去观察,在世俗谛上轮回是存在的。它虽然没有始终,说不清楚始终,所以称“无始无终”,但它是存在的。

    轮回有总体的轮回和个别的轮回。总体的轮回是没有始终的;个别的轮回没有始,但是有终。《中观四百论》中有一比喻:种子能生苗芽,但若被火烧焦后,种子就不能结苗芽的果。同样,通过修行所获得的智慧断除了轮回的根——无明,个人的轮回自然就会结束。但总体上的轮回没有始终,因为众生是无穷无尽、无量无边的。若总体的轮回有结束的时候,就不能说众生无量无边。众生都有佛性,都能成佛,但没有都成佛的那一天,因为众生无量无边。

    佛菩萨,尤其是文殊菩萨、地藏菩萨等都发过无量心。文殊菩萨发愿“一切众生成佛之后自己再成佛”,地藏王菩萨发的愿是“地狱不空,誓不成佛”。若轮回没有终结,众生没有都成佛的时候,这样的愿会不会是空愿?不会。这样发愿主要是为了锻炼自己的心力——心的力量。尽管这些在事实上不可能成立,但可以通过发这样无量的愿,以这种方式来锻炼自己的心态,遣除自己内心的自私与自利。

    佛、文殊菩萨、地藏菩萨都知道轮回没有终结的时候,但他们为什么发这样的愿?说明他们的心量无穷无尽,也是以这样的方式锻炼自己的心态。文殊菩萨、地藏菩萨等虽然已经在密严刹土,在自性当中成佛了,但现在仍以菩萨的形象度化众生,也是有这个意义的。他们是在履行自己所发的愿,履行自己的誓言。断证功德圆满后,他们在密严刹土不得不成佛。一切因缘都圆满、成熟了,不想成佛也会成佛。但他们还没有示现成佛,即没有以佛的身份或名义去度化所化众生。为什么?因为他们在因地时发过愿,也立下过誓言,成佛后,虽然自己圆满了,但还要履行承诺、誓言,所以成佛后依然以菩萨的身份来度化众生。有这样的意义所在。

    己二(能依之生死法不成立)分三:一、略说;二、广说;三、摄义。

    庚一、略说:

    是故于此中,先后共亦无。

    因为没有前际,没有后际,也没有中部的缘故,所以轮回不存在。轮回中的生老二者,也可以说生死二者,无论是以先后次第的方式,还是以同时的方式存在,都是不合理的。所以,轮回没有始,没有终,也没有轮回的过程或本体。

    除了生死没有轮回,除了轮回也没有生死。但它们可以成为能依和所依,心里也可以这样分别而建立。能依之生死也是如此,无论是以前后次第的方式存在还是以同时的方式存在,都是不合理的。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存在方式。总之,任何一种情况下存在,都不合理、不成立。

    庚二、广说:

    若使先有生,后有老死者。生则无老死,不死而有生。

    “老”是变化,“死”是毁灭。生与老死若是以前后次第的方式存在,则或者先有生,后有老死;或者先有老死,后有生。只有这两种情况,不会有第三种情况。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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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使先有生,后有老死者”:如果先有生,再产生老和死。

    “生则无老死”:则只有生,没有老和死。若单独有生,没有老和死,那么这个“生”就成了常住不灭的无为法。这个“生”有生法,却没有老和死,即任何时候都没有变化、没有毁灭,那它就成为恒常了。月称论师在《显句论》里讲过:如果生时无老死,那么生的本体一旦成立,就不会老死。它没有老和死,没有变化和毁灭的时候。如果有这样的生,就成了常住不灭的无为法,就不是有为法了。若它成为无为法,生就不存在了,也没有老死。

    “不死而有生”:若“生”之前没有死,而只有生,这个生成为无因。先有老和死,才有后面的生,如果没有老死,生就成为了无因。若无因而产生,就会有恒时存在或恒时不存在的过失,且在一切时、一切处当中,一切法都可以产生,也有这样的过失。

    若先有老死,而后有生者。不生有老死,无因岂能成?

    “若先有老死,而后有生者”:如果先有老和死,然后才有生。

    “不生有老死,无因岂能成”:则没有生法而有老和死,这个老和死就成为了无因,怎么能成立呢?作为老死自身的因——生在之前并不存在,又怎么能产生老死呢?绝不可能!若一旦产生,老死就成为了无因。若是无因,或者永恒存在,或者永恒不存在,会有很多过失。

    可见,生、老死这些轮回之法无法以前后次第的方式存在。那能否以同时的方式存在?

    生及于老死,不得一时共。生时则有死,是二俱无因。

    “生及于老死,不得一时共”:“共”指同一时间同时存在。生、老死也不能在同一时间同时存在。

    “生时则有死”:若是这样,有生的同时就有死,有死的同时就有生。二者是完全相违的法,两个相违的法在同一时间聚集在一个法上,这就违反了自然规律,所以是不可能的。或者是死,或者是生,不能既是生相又是死相。若生相本身是死相,死相本身是生相,则如同黑暗本身是光明,光明本身是黑暗一样。这样光明存在的地方也存在黑暗,黑暗存在的地方也存在光明,这是不合理的。

    “是二俱无因”:若生和老死同时存在,生和死、生和老都成为无因。为什么?生和老死是不同自性的两个法,两个实有法若同时事实存在,它们互相不能成为因缘,也不能互相观待,生不观待于死,死也不观待于生,这样二者就都成为无因。

    庚三、摄义:

    若使初后共,是皆不然者。何故而戏论,谓有生老死?

    “若使初后共,是皆不然者”:前面已经进行了观察,无论是轮回还是生死,以前后次第的方式存在是不成立的,若不是以前后次第而是同时存在,也是不成立的。

    “何故而戏论,谓有生老死”:既然如此,就没有戏论。“戏论”指轮回。没有生老死,所依轮回和能依生老死就不存在了。既然生与老死无论以先后顺序的形式还是同时存在的形式都不可能,又怎么能妄加分别,创立出“生与老死存在”的胡言呢?这种立论是毫无道理的。

    生老死不存在,轮回也不存在。“戏论”可以指轮回,也可以指分别执着。有分别、有执着,就有戏论。若像刚才那样分别执着生老死,这本身也是戏论。因此,也可以说是戏论不存在,也可以说是生老死不存在。

    己三、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

    非但于轮回,本际不可得。诸所有因果,及相可相法,

    受及受者等,所有一切法,如是一切法,本际皆亦无。

    “非但于轮回,本际不可得”:不仅是轮回或生灭不存在。轮回没有开始,没有终结,也没有中部,轮回本身不存在,不是实有。生老死也是如此,无论是以前后次第的方式还是以同时的方式存在,都不合理。“本际”指轮回,这里也可以指始终。轮回不可得,始终不可得,也就是轮回无始无终。

    “诸所有因果”:我们对轮回、生死进行了观察,最终的结果是轮回不可得,生死也不可得,都没有一个实质性的存在。以这种观察量去观察,一切法都是如此。所谓的因法和果法都不存在。比如种子和苗芽,若这样对它们进行观察,都是不可得的。

    “及相可相法”:以及法相和事相也不存在。比如,虚空本体是事相,它的法相是无有阻碍。虚空等一切法都是如此,既有事相,也有法相,但若对事相和法相互相之间进行观察,同样是不可得的。

    “受及受者等”:对领受者人我和所受的这些法之间进行如是的观察,也都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如是一切法,本际皆亦无”:这样进行观察,都是不成立的。

    这是对轮回、生灭进行观察、遮破。《显句论》里讲:对圣者而言,万法无有戏论,远离生死始终;愚者却一直认为存在生死始终,这完全是不符合真实的妄执。圣者们已清晰了达万法的本体,我等凡夫何时才能如是了悟啊!

    凡夫一直认为存在生死始终,这是完全不符合真理的妄想执着。圣者们已经清晰地了达了万法的本体,即生死无始无终、轮回也无始无终的真理。万法的本体也就是诸法的究竟实意。我等凡夫何时才能如是地了悟啊?这说起来很容易,但要真正悟到这个真理,还是非常困难的。

    《般若波罗蜜经》中云:“佛告极勇猛菩萨言:‘善男子,色不生不死,如是受想行识不生不死。若色受想行识无生无死,是名般若波罗蜜。复次极勇猛,如涅槃无际,一切法亦无际。’”涅槃也是如此。轮涅一切法无际。“无际”即没有开始,也没有终结,都是无始无终。开始不堕入有边和无边,终结也不堕入有边和无边,它本身始终是不可得的。因此,轮回也不可能有始终。既然没有始终,轮回就不是事实存在。

    第十一品讲解圆满。

1本品藏文原意为“观轮回品”。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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