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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讲记 达真堪布

全论分三:一、首义;二、论义;三、末义。

    甲一(论义)分三:一、顶礼句;二、论义正文;三、随念恩德之顶礼。

    乙二(论义正文)分二:总品关联、分品关联。

    丙二(分品关联)共分二十七品:

    一、观因缘品;二、观去来品;三、观六情品;四、观五阴品;五、观六种品;六、观染染者品;七、观三相品;八、观作作者品;九、观本住品;十、观燃可燃品;十一、观本际品;十二、观苦品;十三、观行品;十四、观和合品;十五、观有无品;十六、观缚解品;十七、观业品;十八、观我法品;十九、观时品;二十、观因果品;二十一、观成坏品;二十二、观如来品;二十三、观颠倒品;二十四、观四谛品;二十五、观涅槃品;二十六、观十二因缘品;二十七、观邪见品。

    丁四(观五阴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佛在《般若经》中讲,“色以色空……受想行识亦复如是。”色蕴是自空,受蕴也是自空,自空就是自性空。想、行、识蕴,都是自空,都是自性空。“一切有为法,即是五蕴。”意指五蕴包含一切有为法。佛讲,五蕴是自空,都是空性。同时,一切有为法也是自空,也是自性空。这是在抉择空性,也是在宣说诸法的究竟实相。尤其是本品就抉择佛在《般若经》中讲的空性之理,也是佛在《般若经》中讲的这些诸法的实相。这部论典共有二十七品,每一品都在宣讲佛经、尤其宣讲佛在《般若经》中讲的诸法的究竟实相——大空性。

    戊二、品关联。

    本品叫《观五阴品》,也可以叫《观五蕴品》。它同时也在抉择、宣讲这部论典的内容,也就是在前面顶礼句里讲的内容。前面的顶礼句直接讲的是向佛做顶礼,间接讲的是这部论典所具有的四法。四法之一“内容”指诸法的究竟实义——远离八边戏论的大空性。本品也是在宣讲、抉择诸法的究竟实义,就是大空性。

    在本品里主要讲五蕴,抉择五蕴也是不存在的。有部、经部等有实宗认为,五蕴应当存在。因为世间人都知道有各种颜色,有各种形状,而且都是亲眼所见。比如海螺是白色的,天空是蓝色的,物品有圆形的、方形的,所以色法存在,色蕴存在。受、想、行、识也都是一样。世间人都有喜怒哀乐,也有各种各样的思想、意识,这都是亲身感受,所以这些都应该是存在的。世间人都知道这些是事实存在的。此外,佛在经中也讲五蕴,也讲了五蕴各自的法相。若是五蕴不存在的话,佛也不能这样讲,也不能宣说五蕴存在。所以,五蕴是存在的。

    现在我们要对这种说法进行观察,进行遮破。世间人都觉得五蕴是存在的,但是他们是以迷乱心,以分别念判断的,所以不够正确,实际上不是真实的,这是迷乱的显现,这是以分别念假立的。因为世间人只能见到迷乱的现相,只能以自己的分别念去抉择这些法,这都不是真实的,这都是不可靠的。

    佛确实在经中讲了五蕴,也讲过五蕴各自的法相,讲得也非常详细,但这都是在名言上讲的,是随顺世间而讲的,不是在讲他自己所觉悟的境界,也不是讲胜义谛。胜义谛指诸法的究竟实相。他讲诸法的究竟实相的时候,是“眼以眼空”、“色以色空”,眼耳鼻舌身五根、色声香味触五境,都是空的,都是不存在的,这也是佛在《般若经》中讲的。佛讲诸法的究竟实相的时候,讲胜义谛的时候,不承认这些存在,并且抉择这些都不是事实存在,都是空性。

    (品关联)分三:一、遮破色蕴;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辩驳之理。

    己一(遮破色蕴)分二:一、立宗;二、理由。

    庚一、立宗:

    五蕴指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蕴”是积聚的意思。在这里首先破色蕴,然后再破其他的蕴。

    若离于色因,色则不可得。若当离于色,色因不可得。

    色有因色和果色。因色也可以叫色因,果色也可以叫色果。色因指四大——地大、水大、火大、风大;色果指五根、五境。

    “若离于色因,色则不可得”:如果离开色因——地、水、火、风,果色则不可得。这个“色”指果色。这是在破五蕴本身。

    有部、经部等小乘也对五蕴做了分析,得出了人无我之结论。他们主张人无我为五蕴之暂时和合,唯有假名而无实体。因为他们要断烦恼障,断烦恼首先要破人我执。若要破人我执,就要在五蕴上进行观察,因为众生都视五蕴的和合为自我。但是,他们在五蕴上分析观察后,没有找到自我,所以他们就认为,“我”是五蕴暂时的和合,唯有假名,没有实体。可见,小乘也对五蕴进行观察,他们得出的结论是什么?五蕴上没有实实在在的自我,自我是在五蕴和合上面假立的,没有实实在在的。在五蕴上破除“人我”,有很多的推理,但是在这里先不讲了。

    小乘只悟到了五蕴上面没有自我,没有实实在在的人我,人我是在五蕴和合上面假立的。但是他们没有知道五蕴自身也是很多法和合的这样一个缘法,也都是假立,没有一个实质性的实体。他们既没有这样去进行观察,也没有悟到这个真理。大乘不仅否认五蕴和合,否认人我的真实性,还认为五蕴本身也没有真实性,他们在这上面进一步发展法无我之理论。

    其实不仅五蕴上面不存在人我,五蕴本身也不是实质性的,也没有实体。它也是个假名,也是因缘和合之法。

    首先,我们对色因和色果在本体上进行观察。

    如果说色因实有,那么地大、火大、水大、风大哪一个是实有?若每一个都是实有,那就不是一个,而是变成四个了。地大是不存在的,是由很多微尘组合的,按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将这些微尘一分开,东边的微尘、西边的微尘、南边的微尘、北边的微尘,哪一个是地大啊?若每一个都是,那地大又不是一个,而变成四个了。可见,地大就是一个和合,是在这个和合上假立的,它自己没有实体。同理,你在地水火风上面也找不到这个色法。色法主要包括颜色和形状等,有颜色的就是色法,有形状的就是色法。你找不到颜色,找不到形状,找不到柱子,找不到宝瓶。宝瓶、柱子就是四大的结合,我们的身体也是四大的结合。这些色法的因就是四大。将四大一分开,你找不到柱子,找不到宝瓶,也找不到这个人的躯壳、身体。这样一分析,都找不到,这就是假立。四大和合上面假立这样一个状态,假立这是柱子、宝瓶或身体等这些色法。若一分开就没有了,这就是假立,没有一个实体。若是有实体,你分析的时候就应该能找到,但是你找不到。在色因(四大)上面,你找不到果色。果色就是指眼耳鼻舌身五根,色声香味触五境。五根属于内色,五境属于外色。

    没有色因就没有色果,以色因产生色果,以色因组合色果。进行观察时,我们找不到实实在在的四大,也找不到五根五境等果色。无论是眼根还是声音等这些色法,都找不到。这是在本体上进行观察。

    其次,我们从因果的角度对二者进行分析。

    要成为因果,必须要有因果关系。什么叫因果关系?作为因法,它对自己的果法的产生起到了作用,才可以成为因。现在我们站在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的角度进行观察。

    因对果的产生是否实实在在起作用?若是过去已产生的果,无需对它进行作用,因为它已经产生了。如果它已经产生了,你还要对它进行作用的话,就是已生的还要生,这样就要无穷地生。若是未来的果法,它尚未产生,现在就如虚空,你对它没办法进行作用。若是现在的果法,那么因和果在同一时间存在,则二者根本就不能有因果关系。因对果法的产生没有起任何作用,因产生的同时,果法也产生了;因没有产生的时候,果也没产生。若是要对果进行作用的话,因自己应该先存在,然后对果的产生进行作用才行。但是如果二者同时产生,则因没有对果起到作用,那么就不能成为因。若是没有对果法的产生起到作用也可以变成因,那么一切都可以成为因,实际也就是一切都是无因。

    所以,若没有色因,果色则不可得。如果没有色因也能产生色果,那么随时都可以产生色果。这样,一切随时随地都能产生。

    “若当离于色,色因不可得”:这个“色”是指果色。如果没有对这个果的产生起到作用,这个因就不是因了。若没有产生果色,这个因也不可得。为什么?因要成为因,必须要对果的产生起到作用。观待于果,才可以成为因。没有产生果,就不能成为因。如果没有产生果也可以成为因,一切都可以成为因。

    可见,离于色因,这个色果则不可得,因为果要产生,要靠这个因,没有因,这个果就不能产生。若是要成为因,必须要有果,有果才可以成为因,没有果就没有因,因不可得。其实在这里用的理论比较简单。

    这是安立自己的宗规,下面进一步讲理由。

    庚二(理由)分二:一、理由之一;二、理由之二。

    辛一、理由之一:

    离色因有色,是色则无因。无因而有法,是事则不然。

    若是离开色因而有色果,这个色果就是无因而生的,没有因而产生。这世界上若是有无因而生的法,即它不依赖于因缘就能产生,那么存在恒时有或恒时无的过失,这个法要么恒时存在,要么恒时不存在。为什么?因为它不依赖于他法。实成也是如此,它不依赖于他法,是恒常的。

    这是站在色果的角度分析。如果色果的产生跟色因没有瓜葛,没有任何的关系,那么它就是无因而产生,不依靠因而产生。若是这样,就存在恒有或恒无的过失,这是不合理的。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释迦牟尼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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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理由之二:

    若离色有因,则是无果因。若言无果因,则无有是处。

    这是站在色因的角度分析。如果离开色果而有色因的话,这个因是无果因,它没有产生果。若是没有产生果,它就不能成为因,否则,一切都可以成为因。其实没有产生果的因是不存在的,犹如空中的鲜花一样。若是存在的话,就是对果的产生没有起到作用,没有产果也可以成为因的话,那一切都可以成为因了。

    此处用的推理很简单,但是通过简单的推理方式进行观察,也能遮破对方的观点,也能遮破众生相续中对色法的执着。

    我们可以从本体上对二者进行观察和遮破,在前面已经讲过了。通过色因才可以产生色果,色果由这些色因来组成。对二者在本体上可以进行观察。色因指四大。四大一分开,就没有这些色法了。然后四大再可以分,那四大也就不存在了。比如地大再分,它也是很多微尘组成,一分就没有了。微尘也是如此,再向下分就没有了,地大也就不存在了。这样一分析,最后就都没有了。这是在本体上进行观察。

    我们也可以站在因果的角度,以三时进行观察和遮破。色因、色果它们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我们站在三时角度进行观察,前面也都已经进行了遮破,都能彻底破斥。对方用任何推理在这里都不管用,根本就没有立足之地,统统都会被推FAN和遮破。

    这里用的推理很简单。没有色因就没有色果,若是没有色因而有色果,那么这个果要么恒时存在,要么恒时不存在。因为它不靠因,它没有因,无因产生的法就是这样的。如果色因没有产生果,那就不是因了,这样的因不存在。若是对果的产生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也可以成为因,那一切都可以成为因,很简单。

    若已有色者,则不用色因。若无有色者,亦不用色因。

    有色因和色果,色因对色果的产生起到一定作用,才可以称为色因。如果对色果的产生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就不能成为因。已有的色法、未有的色法、现在的色法都不需要色因。

    “若已有色者,则不用色因”:若已经有色果了,已经产生了这样的一个果法,那么就不用因了。因为它已经产生了,已经有了,所以这个色因没有用,再也不用对色果的产生去进行任何作用。若是已经产生的还要再产生的话,那就要无穷无尽的产生,这个过患就大了。

    “若无有色者,亦不用色因”:若是没有色果,它尚未产生,如同虚空,那么你对它起不到任何作用。在虚空上能画画吗?不能。同样,没有形成的果色,它还没有产生,也就没有办法对它起作用,所以也不用色因。

    无论是已有之色法,还是未有之色法,都不需要色因。正在有的色法,就更不需要色因。为什么这里没有讲这种情况?因为二者是同时的,你跟它无法产生因果关系。若要产生因果关系,得有前后,先有因,然后有果。为什么?因为因必须要对果的产生起作用,必须要对果法做出利益。什么利益?让它产生,如果没有对它做利益,它就不能产生。

    也可以这样讲:若仔细分析和观察,无论是因法还是果法,包括色因和色果,都是只有一刹那,这相续都是假立的,是相观待的,所以这不是真实的。若是有个真实的,那就是一个刹那,一个刹那当中,就无法产生关系,所以是“不用色因”。

    无因而有色,是事终不然。

    前面将理由都讲完了,此处是总结。直接讲的是“无因而有色”,间接又讲了“无色而有因”。

    前面已经对各种情况进行了分析:没有无果的因;没有无因的果;色因和色果之间,色果不能有色因,色因不能有色果。可见,无论哪种情况,这些法最终都是不合理的、不可得的。

    如果没有因而有这个色果,它是无因而产生的,则要么恒时有,要么恒时无。这里直接只讲了“无因而有色”这种情况,但是间接又讲了“无果的因”。如果有无有色果的色因,这个因是不存在的。若是它没有产生色果也能成为色因的话,则一切都可以成为色因。

    是故有智者,不应分别色。

    若是具有智慧、稍微聪明的人,就不应该分别色法,不应该执着色法。因为以智慧进行观察,色法都不可得。

    一切色法都不可得,都是假相,不应该分别执着。“哎呦,这个形状好,那个形状不好;这个颜色好,那个颜色不好;这个长得好,那个长得不好。”对这些分别并且执着,导致烦恼,导致痛苦,这都是你自己给自己找不必要的麻烦。你觉得好看,就生贪心;你觉得不好看,就生嗔恨心。然后就去造各种业,继而形成轮回,感受痛苦,出脱无期。

    《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中讲:“对于有碍无碍等,以及黄 se蓝色等色相,千万不要建立少许分别念,因为彼等远离自性的缘故。”这些色法无有自性,都如幻如梦,都如水上的水泡、镜子里面的影子,没有事实存在的。

    若果似于因,是事则不然。果若不似因,是事亦不然。

    我们站在另一个角度进行观察:如果色因要产生色果,是产生与其自身完全相同的色果,还是与其自身完全不同的色果?“相似”是完全相同、一样的意思;“不相似”是完全不相同、不一样的意思。

    若是产生与其自身相同的色果,这是不成立的。因为一切显现、一切缘法的自相都各不相同,所以怎么能有和因相同的果呢?既然没有,你也就不能产生这样的果。

    如果对方回答说“是产生与因完全不同的果”,那就更不能成为因果了。为什么?这个因和果完全不同,与因完全不同的一个法若能成为果,那么麦子也可以成为豆芽的因,豆种也可以成为麦芽的因,为什么?因和果不用同样。与因完全不同的一个法若能成为果,将有因果相随相依的定论无法安立的过失。这些缘法的产生要靠因和缘,缘和果可以不统一,但是因和果必须要统一。比如,我们经常讲“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这是因果相随相依的定论。

    可见,无论产生的是与因完全相同的果,还是与因完全不相同的果,都是不成立的。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受阴及想阴,行阴识阴等。其余一切法,皆同于色阴。

    “阴”和“蕴”是一个意思,可以用“阴”,也可以用“蕴”。前面对色蕴进行了观察和遮破,受、想、行、识其他诸蕴也都是如此,以相同的推理进行观察,都是不成立的。

    比如,以“若离于受因,受则不可得;若当离于受,受因不可得”等遮破受蕴,以“若离于想因,想则不可得;若当离于想,想因不可得”遮破想蕴。对行蕴、识蕴等其余一切法也都可以这样遮破。以这样的方式,将五蕴都遮破了,这里面很简单。

    己三、辩驳之理:

    以空辩论时,若人欲答辩,是则不成答,俱同所立故。

    一法自性空,一切法自性空。一法空,一切法皆空。为什么呢?万法一性。《四百论大疏》中云:“了知一个洞穴为空,则可以推知其他洞穴为空;了知一法是空,则知万法皆空。”以此类推,都是一个结论。

    在抉择空性、宣讲空性的时候,若有人试图进行辩论和反驳,根本不可能取胜。若运用“能立等同所立因”,无论对方采用什么理由和证据,在我这里,其能立和所立相同,二者都不成立。比如昨天我们讲的“眼根不能自见,但是能见他法”的辩论,对方用了三个理由,但是他用什么教证、理证都一样,到我这里能立等同所立,都没有成立。此处,在抉择和宣讲空性时,也是如此。能立是对方为了成立自己的所立而提出的理由,这些理由和所立一样,为什么?在抉择空性时是没有任何承许的,依靠胜义谛的观察量进行观察,统统都一样没有自性,都不成立,都不存在。所以能立与其所立等同,都不成立。对此,他方无法反驳。

    解说空性时,若人言其过,是则不成过,俱同于所立。

    在抉择胜义谛、宣说空性的时候,若有人想说其过失,是不可能的!宣讲空性的时候,他不会有过患,所谓的这些过患,也不可能成为过患。他没有承许,一切都抉择为空,哪来的过患?因此对方所说的这些过患都与其所立等同,二者都不成立。

    这一品主要抉择五蕴是假相、空性,实际也是抉择一切有为法为空性。在名言上,一切法都有,但这是假立的;在胜义谛上,在究竟实相里,这些法不存在。

    《金刚经》中云:“须菩提,菩萨不住色布施,不住声香味触法而行布施。”“不住”就是不分别、不执着的意思。菩萨进行布施也是如幻如梦般地行持。

    《般若波罗密多心经》云“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色不异空,空不异色。受想行识亦复如是。”色蕴抉择为空时,色本身是空,空本身是色。这是空性四法,可以说有,可以说无,也可以说无有、无无,因为是不可言、不可喻、不可思、不可议的,所以都是可以的。

    其实你真正明白了空性,怎么讲都是通的,怎么说都是对的。站在空性的角度来讲,没有不对的;以空性的智慧去做,没有不正确的。如果没有证悟空性,没有站在空性的角度,一切都是错的,一切都是不对的。宣讲空性,没有过失;离开了空性,一切都是过失,别说“我对,他错”,都是错的,没有对的。如果你证悟空性了,你站在空性的角度,都是对的,你觉得不对也是对的。我们讲过,若是真有智慧了,没有看不惯的事;若是真有慈悲心了,不会有看不起的人。如果你真正觉悟了,没有看不惯的事,一切都是很自然的,所以大家不要自寻烦恼、自找痛苦。

    龙树菩萨在本品中言:“是故有智者,不应分别色。”不应该分别色法。这个看不起,那个看不惯,这叫分别色法。佛对我们进行了劝告,龙树菩萨也劝告我们不要分别色法。“不是我的错,是他的错!我是对的,他不对!”这都是分别。什么叫对,什么叫不对?你可以有如是的应,也可以有如是的感,但是心里不能有分别。

    一切缘法都应该是以感应而产生,有什么样的感,就有什么样的应,但是心里别分别,别太执着,不要当真。你可以给他个反应,但这只是在演戏,是在表法,都不是实实在在的。一切都是变化的,一切都是虚幻的,没有什么。若是能这样,那就自在了。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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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着讲《中观根本慧论》。

    全论分三:一、首义;二、论义;三、末义。

    甲一(论义)分三:一、顶礼句;二、论义正文;三、随念恩德之顶礼。

    乙二(论义正文)分二:总品关联、分品关联。

    丙二(分品关联)共分二十七品:

    一、观因缘品;二、观去来品;三、观六情品;四、观五阴品;五、观六种品;六、观染染者品;七、观三相品;八、观作作者品;九、观本住品;十、观燃可燃品;十一、观本际品;十二、观苦品;十三、观行品;十四、观和合品;十五、观有无品;十六、观缚解品;十七、观业品;十八、观我法品;十九、观时品;二十、观因果品;二十一、观成坏品;二十二、观如来品;二十三、观颠倒品;二十四、观四谛品;二十五、观涅槃品;二十六、观十二因缘品;二十七、观邪见品。

    丁五(观六种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六种”就是六界。佛陀在《般若经》中讲“地界无自性”等,诠解了无有诸界的道理。地界无有自性,同样,其他水、火、风、空、识都抉择为无有自性。在此处讲六界,也有讲十八界的时候。其实六界、十八界都是一样,都是无有自性,都不离空性。佛把六界、十八界都抉择为空,同时宣讲了一切法无有自性,讲的也就是远离八边戏论的大空性。其实,六界或十八界都含摄了一切法,将六界或十八界抉择空性的同时,也是抉择一切法为空性,宣讲了诸法的究竟实义,即远离八边的大空性。

    此部论典也在抉择大空性,尤其是本品当中,主要抉择六界为空性,同时也是将一切法抉择为空性,也是在宣讲佛陀在经中,尤其是在《般若波罗蜜多心经》中所宣讲的空性。

    戊二、品关联。

    前面在顶礼句中已经讲过,这部论典的主要内容是远离一切戏论的大空性,是诸法的究竟实相。本品也在抉择这样的大空性,也在宣讲诸法的实相,抉择的是此部论典的主要内容。

    有部和经部认为,地、水、火、风、空、识等都是事实存在的。因为佛在经中讲过,地水火风空识六界的综合体是士夫。士夫就是指世间这些男人和女人,这些人是地水火风空识六界的综合。若是地水火风空识这些六界不存在,也不能存在它们的综合体。这样,佛所讲的这个所谓的“士夫”也是不存在的。此外,佛很清楚、很仔细地宣讲了六界各个的法相,如水是湿性,火是热性等。若是自性法本体不存在,怎么能存在他们各自的法相呢?佛为什么要讲这些法相呢?他们凭这些认为六界存在。

    我们对此要进行遮破。在前面,五蕴、十二处都已经抉择为空性了,但是在这里,主要从六界、十八界的角度遮破一切法实有,同时也抉择一切法都是空性,也就是抉择大空性。

    (品关联)分三:一、遮破空界;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呵斥边执见。

    己一(遮破空界)分四:一、遮破事相;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三、遮破有实无实;四、总摄遮破成立之义。

    庚一、遮破事相:

    一切所遮法都具有三相:事相、法相、名相。一切法都一样,一定会具足这三相。法的本体为事相。每个法自己都有自己的一个特征,就是和他法不共同的一个特点,这是法相。每个法彼此都不可能是完完全全相同的,比如我们这些人,每一个人都有他自己的特征,无论他身在何处,即使身边有再多的人,也不可能认不出这个人,因为他有自己的特征。尽管这些人里也有长得特别相似的人,包括一些双胞胎,但是即使再像,他也有自己的特征,也不可能相互混淆,不可能认不出本人。一切法都是如此,只要是有本体之法,都有自己的特征,也可以说是与他法不完全相同的地方,这就是法相。我们用这个法相来认定它,用他自己的特征、特法来认定他。每一个法都有自己的名称,这是名相。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

    首先对虚空进行观察和遮破。虚空是六界之一,即空界。法有自己的本体,这是事相。每一个法都有自己的特点法,这叫法相。每一个法都有自己的名称、名字,这是名相。每一个法都可以有这三相。虚空也是如此。比如,虚空的本体是事相;无阻碍、容纳一切是虚空的一个特法、特征,无有阻碍是虚空的法相;“虚空”这个名称是虚空的名相。“眼前这个法是虚空,无有阻碍的缘故。”这就是一个完整的推理。指着虚空说此法是“虚空”,为什么?因为它无有阻碍。无有阻碍是虚空的特法,也是它的特征。用“无有阻碍”来认定所指的这个法是虚空。

    现在,我们对它的事相和法相这二者进行观察,遮破虚空实有的观点。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空相”是虚空的法相。若虚空的法相不存在,则无虚空之事相、本体。任何法都是如此,它远离了自己的特征或特法以后,它的本体绝对是不存在的。它的本体存在的同时,它的这个特法也会存在。若法相能成立的话,则事相也能成立。但是法相不存在,所以事相也是不存在的。空之法相未有时,虚空的本体——事相也是不存在的。

    “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若先有虚空之事相,这样就存在无有法相的事相。没有虚空之法相,只有虚空之事相、本体,这是不合理的。

    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若无无相法,法相依何成?

    “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这个法就成为无有法相的事相,但是在一切时、一切处当中,你无法能够找到无有法相的事相。若是没有法相,就没有事相。因为要成立这个事相,就要靠这个法相。如果是没有法相的事相,你无论在何时何地都无法能够找到,世界上不可能有这样的存在。

    “若无无相法,法相依何成?”如果没有事相,这个法的法相依什么成立?“无相法”的“相”指事相,也就是法之本体。若是法之本体不存在,这个法相依什么法成立呢?因为法相是事相的特征。若是没有事相,即没有这个法的本体,哪有它的特征?它的特征依什么存在?怎么建立?在什么地方建立?不能建立。若是能建立,也和这个法的本体(事相)没有关系。事相(法的本体)是不存在的,即使有法相,也不能成为它的法相。犹如兔角,因为兔角不存在,所以即使有白色等颜色,也不能成为兔角的颜色。离开事相的法相是不存在的。若是先有法相,这个法相就不是事相的法相了。

    法相和事相是观待而成立的,没有不观待的法相和事相。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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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

    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

    “相”是法相。若已经有法相了,就不必建立法相,因为它已经有了。若是没有法相,也无法建立法相。除了法相已经成立与法相尚未成立二者之外,其他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成立与不成立二者现量相违,第三者也是不存在的。已有的,不用建立;已无的,也无法建立;除此之外的第三者也是不存在的。

    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可相法无故,相法亦复无。

    “可相”是事相。没有法相就没有事相。没有事相,法相也是无有的。

    是故今无相,亦无有可相。

    因此,既没有法相,也没有事相。所依的事相不存在,因为其不存在的缘故,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所以,二者都不能存在。

    庚三(遮破有实无实)分二:一、遮破所立;二、遮破能立。

    辛一、遮破所立:

    离相可相已,更亦无有物。

    对方还是认为:虽然像刚才那样对法相与事相分别进行观察,不存在是合理的。但是,虚空本身的实有还是存在的,如果它的实有存在,则法相与事相也应该能成立。

    并非如此!离开已经遮破的事相与法相二者之外的所谓“虚空的实有”,更是如同虚空中的鲜花一般,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

    “相”是法相,“可相”是事相。虚空不是实有,否则其事相、法相应该存在、应该实有。但是前面讲过,事相和法相都不存在、不能成立,所以事相空,这个虚空不是实有。

    若使无有有,云何当有无?

    虚空若是实有的话,应该具有事相和法相。事相是指虚空的本体,法相是虚空的特征,比如无有阻碍。若是虚空的特征和本体都不存在,那么它肯定不是实有。

    也有观点认为:既然虚空不是实有,就是以无实有的形式存在。

    如果像刚才那样进行观察也是一样的,无实有也是不存在的。此外,无实有是观待实有而成立的。若是没有实有,哪来的无实有?所以,没有实有的虚空,也没有无实有的虚空。

    辛二、遮破能立

    有无俱非中,知有无者谁?

    如果对方还是顽固地认为:有实无实就是存在的,因为对于这两个概念的了知者——你们等是存在的。既然有了知“虚空无实有”的人,所以虚空也应该存在。

    有实、无实、有无二俱或二非这四种当中,都没有了知虚空之人,也没有能见虚空之人。因为,前面已经遮破有实法、无实法,所以有实、无实当中不存在能了知者。有无二俱或二非并不存在,因为直接相违的违品无法共存于一个自性法中。既然没有能知之人,也就不存在这个所知之虚空。

    庚四、总摄遮破成立之义:

    是故知虚空,非有亦非无,非相非可相。

    这是总结。若是虚空存在,肯定具有事相和法相。若是虚空存在,就要以有实或无实二者中的一种形式存在。在前面已经进行过观察,虚空不是实有,也不是无实有;虚空没有事相,也没有法相。所以虚空是不存在的。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余五同虚空。

    本品主要是遮破六界。首先遮破了虚空实有、虚空存在的观点,以此类推,其他五界也是一样的。“余五”指地、水、火、风、识。这些法也同样不存在。

    地大、水大、风大、火大、意识这些法,若以与前面相同的方式进行推理,都能遮破,都能抉择无有自性,都是不存在的。比如,抉择地大时,可以说“地相未有时,则无地大法,若先有地大,即为是无相。”“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以此类推,依这些观察量,通过这些推理,能遮破其他五界,也都可以抉择其无有自性。

    这里要抉择六界无有自性——空性,但是主要是对虚空进行了遮破,然后以此类推,其他几个界也同样能够抉择空性。抉择实有的同时,也抉择无实有,这是破有边,同时也在破无边。《般若灯论》云:“遮遣本性有,并非言及本性无。于此虽破实有,然不可执为无实,若言非为黑,未说即为白。”这里主要是遣除本性有,但没有直接抉择诸法的本性无,即没有承许无边——空;在此处虽然破的是实有,但是也不承许无实。犹如说“不是黑”,但是同时也没有承认“是白”。同样,这里直接破的是实有,但是也没有承许无实有。虽然直接破的是有边,但是同时也是在破无边,也没有承许无边。《般若灯论》这部论典是自续派清辨论师所著,他们遮破有边、无边、有无边、非有非无边的时候,也同样都会遮破四边实有。但是自续派抉择空性的时候,他们在胜义谛中加了一个简别,所以是有过失的。其实他们最终抉择远离四边或八边空性的时候,和应成派是一样的。虽然这里直接破的是有边,但是间接也破了无边。佛护论师在其《佛护论》中讲这个观点时,也是这个意思,《佛护论》云:“没有宣说五蕴等不存在,只是遮遣了其本性的存在。”

    《三摩地王经》云:“谓有无者即二边,净与不净亦为边,是故舍弃二边后,智者亦不住中间”。有也是边,无也是边,净也是边,不净(染)也是边,净边和不净边主要是轮回与涅槃;智者不堕落有边,不堕落无边,不堕落净边,也不堕落不净边;不仅不住二边,最终也不住中间。前面已经讲过,中观是直指住中之意,这个“中”也指不堕落有边无边等一切边。这里讲的“智者亦不住中间”,就是也没有可住的中间,也不住中间,不住任何一个边当中,这就是中观。

    己三、呵斥边执见:

    浅智见诸法,若有若无相。是则不能见,灭见安隐法。

    “浅”是浅薄。智慧浅薄的人了知诸法的时候,或者堕落有边,或者堕落无边,或者执着有相,或者执着无相。一说“有”,就都视为实有了;一说“空”,就都视为无有了。真正的智慧是超越的,若是心没有超越,都是在边上,都落到了边上,不可能见到诸法的本性、究竟的实相。

    “灭见”指灭除一切见;“安隐法”是指法性真如这个最究竟的果位。“隐”是隐藏。为什么说是“隐法”?不为凡夫所见的缘故。凡夫不可见,他见不到。对凡夫来说是隐秘的、隐藏的,所以叫“安隐法”。

    凡夫无法能够见到诸法究竟的实相。现在也是,一讲轮回和因果都视为实有,都觉得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一讲无我和空性,就不取舍因果了,认为什么都不存在,因果不存在,轮回也不存在,所以不用改变因果,也不用脱离轮回。一讲无我、一讲空性,就觉得什么也没有。以前有一个人听到了无我和空性的说法,他回到家里后,捉了一只羊说:“谁在杀?杀谁?怎么杀?都是空的。”然后就把羊杀了。这就是误解空性的真理。凡夫见只能见到有相或无相,见到有相就堕落有边了,见到无相就堕落无边了,他只能这样,他无法能够见到诸法的究竟实相——法性真如,所以就是这样的。

    本品《观六种品》的讲解圆满结束。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释迦牟尼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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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着讲《中观根本慧论》。

    全论分三:一、首义;二、论义;三、末义。

    甲一(论义)分三:一、顶礼句;二、论义正文;三、随念恩德之顶礼。

    乙二(论义正文)分二:总品关联、分品关联。

    丙二(分品关联)共分二十七品:

    一、观因缘品;二、观去来品;三、观六情品;四、观五阴品;五、观六种品;六、观染染者品;七、观三相品;八、观作作者品;九、观本住品;十、观燃可燃品;十一、观本际品;十二、观苦品;十三、观行品;十四、观和合品;十五、观有无品;十六、观缚解品;十七、观业品;十八、观我法品;十九、观时品;二十、观因果品;二十一、观成坏品;二十二、观如来品;二十三、观颠倒品;二十四、观四谛品;二十五、观涅槃品;二十六、观十二因缘品;二十七、观邪见品。

    丁六(观染染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佛在《般若经》中讲:“贪欲清净,故色法清净。”意思是贪欲也不离空性,贪欲的对境——这些色法也是大空性。“清净”指大空性。一切心或心的境其自性都是空性。贪心等烦恼也是这样本来清净,这些对境也是本来就清净。主要是对能取的心和所取的境不去分别、不去执着,就可以了,这就叫解脱,也叫觉悟。

    其实,当生起这些分别念的时候,没有必要去控制,在此时去观察它的自性,就能见到空性。有一种说法:“一个智者起一百次分别念的同时,就能见到一百次法身。”智者或成就者他不怕有这些分别,一进行观察,它们也不离空性,也不离光明,本来就是清净的,一切都是这样清净的。这也是佛在《般若经》中讲的。

    尤其是在密法里,更强调这些。烦恼它本身就是智慧。若你认识到了,烦恼就是智慧;若你认识不到,烦恼就是烦恼。所以,五种烦恼为五种智慧。

    在显宗里,比如佛在《般若经》里,主要强调的是空性。贪欲它本身是清净的,它的对境——这些色法也是本来清净,这里主要指的是大空性。贪心等烦恼本身也无有自性,也是空性。这是以贪欲为例,其实任何这些分别念都是如此。能取的心是空性,是清净的,相对它们的这些外境、所取境也都是如此,色法等一切法也是清净的,也是空性,也无有自性。

    这部论典也抉择佛在《般若经》中所讲的“贪欲等烦恼清净”的实相真理,这是经部关联。

    戊二、品关联。

    本品主要是站在贪欲等烦恼的角度抉择大空性,这也是这部论典的主要内容。

    有部和经部等认为,因为这些能依烦恼存在的缘故,所依这些蕴、处、界也必然存在。若是没有这些所取境的话,肯定没有能取烦恼的这些心。能取的心——比如说贪欲等烦恼事实存在,这是现量所见,那么其他所依境——主要是五蕴等也都应该存在。

    前面已经抉择过五蕴皆空,都不是实有。“处”一般指十二处,前面观察的主要是六处,也抉择为空性。“界”一般讲十八界,但这里主要讲的是六界,六界也是无实有,也是空性的。通过胜义谛的观察量进行观察的时候,都无法成立。尽管如此,对方认为,这些也应该要承许其存在。因为能依的烦恼存在,所以所依的蕴界处也必然存在。

    此外,佛在经中讲,“诸比丘,少闻之凡夫堕于常边,以眼见诸色法,于悦意处贪爱耽执,而成贪者。”没有足够闻思修行的凡夫,会堕于常边,眼见色法时就会生起悦意心,然后生起贪着而成为贪者。所以佛在经中讲,有贪心,有贪者。贪者为什么贪呢?通过对境。若是没有这些色法等对境,怎么能生起贪心呢?没有贪心,怎么能成为贪者呢?既然有贪者、贪心,这是佛在经中讲的,那么这些色法也应该存在。其它如嗔恨心、愚痴等也都是如此。

    对这种观点要进一步观察、遮破。

    此品分二:一、遮破贪欲之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己一(遮破贪欲之惑)分三:一、破前后次第而生;二、破同时而生;三、摄义。

    庚一、破前后次第而生: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若无有染者,云何当有染?

    “染法”在此处指贪欲,它是心所。“染者”也就是心王,也可以说是人或众生。

    大家要明白什么是心,什么是心所,什么是心王。这里的“心”也叫心王,这是相对心所而言的。六识或八识的识体自身称为心王。因为它是精神作用之主体,所以称之为心王。若是分的话,有六识,也有八识。小乘尤其有部承许六识,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大乘尤其是唯识宗承许八识,即六识及末那耶识、阿赖耶识。因为六识或八识合而为一心,一心分而为六识或八识。所谓心所,即心所拥有的。心所有四十四位、五十一位等不同的划分。小乘尤其有部承许四十四种心所,即遍大地法十个、大善地法十个、大烦恼地法六个、不善地法二个、小烦恼地法十个,不定心所八个。大乘尤其是唯识宗承许五十一种心所,即五遍行、五别境,十一种善,六根本烦恼,二十随烦恼、四不定。生起心识的时候,不是单独生起,而是与心所一起生起。这些心所并非都与所有的心识一起生起。比如,作意、受、触、想、思等五遍行,“遍行”是普遍之意,为什么叫遍行?任何一个心识生起来的时候,这几个心所必定一起生起,所以叫五遍行。其他心所则不一定一起生起,但都围着心王而生起,所以叫心所。

    心和心所不是一体而是多体,二者是因缘关系,属于六种因里的相应因。心和心所有五种相应,也可以说是五种平等:所依平等、所缘平等、行相平等、时平等、事平等。二者都在同一个时间生起,这是时平等;所谓事平等,“事”指识体,识是一个,心所也是一个。比如说心所里的贪,一个心识,同时生起的贪只有一个。所谓贪欲,“贪”是心所六根本烦恼(贪、嗔、痴、慢、疑、恶见)之一,“欲”也是心所,但只会生起一个,不会生起两个。此外,二者的行相、所缘、所依也都是相应的,也可以说是平等的,所以叫相应因。

    “染法”指贪。贪和贪欲有时候是分开安立的,比如在心和心所中,贪和贪欲是分开的。但是在此处,“染法”是指六根本烦恼中的贪,此时贪欲和贪是同一个意义。“染法”指贪或贪欲,它是心所。“染者”也就是心王,也可以说是补特伽罗——人,能贪之人或能贪之心。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若没有贪欲,先有贪者(能贪之人或能贪之心),这是不成立的。因为能贪之人或能贪之心只有在有贪欲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贪者。若是没有贪欲,这个能贪之心或能贪之人就不能成为贪者。所以,在离开贪欲的情况下,先有贪者是不合理的。若是没有贪欲也能成为贪者的话,阿罗汉也要成为贪者了。为什么?因为没有贪欲也可以成为贪者——能贪之人。既然它不依赖和观待于贪欲就单独可以成为贪者,那么一切都可以成为贪者。这是不可能成立的。

    “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若是有贪者的话,肯定有贪欲。没有贪欲之前,离开贪欲的贪者是不存在的,所以“贪者生贪欲”是不成立的。若没有贪欲,就不能有贪者;若没有贪者,就没有“贪者生贪欲”这种情况。

    “若无有染者,云何当有染?”若是有贪者,就可以生贪欲,但是没有贪者,所以就不能生贪欲。因为没有能依的贪欲,所以所依之贪者不存在;在所依之贪者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有能依的这个贪欲。如同没有水果,但是有水果的成熟,这是不可成立的。若是有水果,才有水果的成熟;如果没有水果,就没有水果的成熟。同样,没有贪者,就没有贪者所生的贪欲。

    可见,“贪欲之前有贪者”是不成立的。

    染者复染着,有无次第同。

    “贪者之前有贪欲”也是不成立的。这里所用的逻辑与前面是相同的,将前面“若离于染法”的一偈半颂词,稍微改一下就可以了。“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因是染欲法,应生于染者。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

    “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若是离开贪者而先有贪欲,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贪欲是由能贪的心或能贪的人生起的,若是他不存在的话,怎么能存在贪欲呢?若是没有贪者而有贪欲,这个贪欲就成为无因了,那么就有恒时有或恒时无的过失。如果没有贪者,哪来的贪欲啊?谁贪啊?没有贪者就不能有贪欲。没有心王,哪来的贪之心所?也可以说,既然没有能贪的补特伽罗(人)或众生,那么谁在贪啊?既没有可贪的,也没有能贪的。

    “因是染欲法,应生于染者”:只有有贪者,才能生贪欲;若没有贪者,就不能有贪欲。

    “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若没有贪欲,就没有能生贪欲的贪者。

    可见,“贪者之前有贪欲”也是不成立的。

    这是遮破前后次第而生,下面是观察贪欲和贪者同时而生。

    庚二(破同时而生)分二:一、以无观待之过而破;二、破斥结合而成。

    辛一、以无观待之过而破:

    染者及染法,俱成则不然。染者染法俱,则无有相待。

    有实宗,尤其有部认为:心和心所是相应因,因和果都是同一时间生。既然贪者和贪欲不应该以前后次第的形式存在,二者就应该处于同一时间,与心同时生起的贪欲而使心成为了贪者。所以,心和心所二者同一形式存在,不是前后次第的形式存在。心和心所、贪欲与能贪之心它们两个应该是同一时间以这种形式存在。

    “染者及染法,俱成则不然”:贪者和贪欲不应该同时生起。

    “染者染法俱,则无有相待”:如果二者同时存在的话,相互之间就不存在观待的关系,如同牦牛的左右角一样。因贪欲而成贪者,由贪者而生贪欲,这都是观待的。贪欲观待贪者而生,贪者观待贪欲而成。若是没有贪欲,怎么能成为贪者呢?若是没有贪者,怎么能生贪欲呢?所以二者应该是相观待的。但如果二者同时存在的话,那就不是观待了,贪欲也不用由贪者来生,贪者也不用以贪欲来成。二者在瞬间同时都产生了,其形成或存在都是互相不依赖、不观待的,这样是不合理的。若是没有贪欲,这个贪者是怎么来的?他怎么能成为贪者?若是没有贪者的话,这个贪欲是怎么生的?就没法由贪者生贪欲。所以,若不是观待,二者都不能成立。若是观待的话,二者就不能同时这样生起或是存在。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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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破斥结合而成)分二:一、遮破一异;二、别破异体。

    壬一、遮破一异:

    染者染法一,一法云何合?染者染法异,异法云何合?

    贪者和贪欲若是一体,具有一个自性,成为一体法的话,那就没有相结合的意义。应该是两个法才能成为“相结合”。如果贪者和贪欲二者完全是一体,而且是以实有的形式成立的话,那一就是一了,它永远是一,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变化。在其上不会有相结合的这种意义。自己怎么能和自己相结合呢?若是自己和自己相结合的话,那也是个假立,事实上根本不可能有这样的情况。

    若是贪者和贪欲是异体,即二者完全是以多体、他体的形式存在,以这种形式实有,则二者永远都不能相结合。因为二者就是异体,如同光明与黑暗,轮回与涅槃一样,这都完全是两个相违品,在显现上也是不能相结合。所谓“相结合”,是指两个法之前没有结合,后来此法从那里到这里,或者彼法从这里到那里,这样叫相结合。如果二者是这样的异体的话,就是两个法,它们不能相结合。二者是以异体、多体的形式存在的,这也是实有、实成,那么它就永远要以这个形式存在,不能有任何变化。若是有变化,就不是实有、实成。先没有结合,后来成结合,这叫结合。若是二者相结合的话,就是由没有结合的状态变成了相结合的状态,这样就是前后变化的,就不是实有了,这也是不成立、不合理的。因此,二者就不能有结合的时候。

    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

    “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如果承许二者一体也是结合的话,那么在没有伴侣的情况下,一个法就可以相结合了。为什么?因为贪者和贪欲二者完全是一体的,它们两个以一体的形式事实存在,这样它们两个就是一,不是二。若它们是一还能相结合的话,则一个法自己就可以与自己相结合,不是两个法的结合,因此就不用伴侣,在不用另一半存在的情况下,就可以相结合,这是不合理的。

    “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如果二者完全是异体、多体的,它们完全是两个性质的两个法,以这种性质事实存在,若承许二者也可以相结合的话,那么就不是它们两个相结合,而是各个都得能结合。这样的话,也不需要伴侣,也不需要靠另一半。这二者完全是他体,他体的这种状态是不允许有变化的,因为这是实有。既然它们两个互相不能结合,不能成结合体,如果这样也是相结合的话,那么各个法单独就应该有结合,各个法都成为结合体,因此任何一者在不需要另一半的情况下,也各自都可以成为相结合的,这也是不合理的。

    壬二(别破异体)分二:一、宣说合不成立;二、互相依存之过。

    癸一、宣说合不成立:

    若异而有合,染染者何事?是二相先异,然后说合相。

    “若异而有合”:必须是以他体或多体的形式存在的两个法,才可以有相结合的这种意义或说法。他体、多体,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有相结合。比如,两个法、两个人、两个物或者两件事相结合,这个事和那个事相结合,这个人和那个人相结合,这个物和那个物相结合。

    “染染者何事”:“染”指贪欲,“染者”就是贪者。这句颂词可以解释为:贪欲和贪者是相观待成立还是不相观待而成立?若是二者互相不观待,则不能成为多体、他体的形式,所以没有多体、他体的自性,不能成为他体,那么二者就没有相结合的意义。若是二者互相观待,由贪欲生贪者,以贪者生贪欲,这样才可以成为他体或多体。

    这句颂词也可以这样解释:贪欲和贪者是一体还是多体?若是一体,二者就不能相结合。

    “是二相先异,然后说合相”:只有实实在在的两个法相结合,可以成为合相。“二相先异”,即两个法先成为多体。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有相结合的说法。贪欲和贪者二相先成为多体,然后才有二者的结合。若二者是一体,就不能有相结合。若二者没有实实在在的多体的相,也不能有相结合。

    若染及染者,先各成异相,既已成异相,云何而言合?

    贪欲与贪者必须各成异相,即实质性的两个法,但是二者若是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两个实质性的他体法,怎么能相结合呢?若是相结合,就要先成为异体、他体,然后再相结合。但若是已经成为他体,怎么能相结合呢?因为他体的这种情况是不能有变化的,是事实存在的,若是有变化,就不是实成了。

    癸二、互相依存之过:

    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为使合相成,复说异相乎?

    对方为了能成立异相、他体,就去依赖相结合的合相;为了能够成立合相,又要去依赖异相、他体。如果这样承许,能立和所立就都互相依赖了,这样都不可成立。

    异相不成故,合相则不成。于何异相中,而欲说合相?

    因为你要成立合相,就要依赖异相、多体。但是,异相当中怎么可以说合相呢?为什么?因为这里面找不到合相,相结合的这种说法不可成立,没有相结合。

    同样,没有结合也不能成立异相、多相。即“合相不成故,异相则不成。于何合相中,而欲说异相”。

    庚三、摄义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

    总之,贪欲和贪者以前后次第的形式不可成立,以同时产生和存在的方式也是不成立的。无论是在相互结合的情况下,还是在互相不结合的情况下,都是不可成立的,是不存在的。

    这是总结。前面观察的重点是二者前后次第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可成立;其后观察二者前后没有次第,同时产生和存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也不可成立。以智慧一观察,都不可成立,都不可得,所以贪欲与贪者都不是实有。贪者没有生贪欲,贪欲也没有以贪者生。所谓“贪者(能贪之心或能贪之补特伽罗)对对境生贪欲心”,也不是事实存在的,也只是在名言上以分别念假立的。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诸法亦如是,非合不合成。

    “诸法”指的是贪欲和贪者、嗔恚和嗔者、愚痴和愚痴者、傲慢和傲慢者,嫉妒和嫉妒者等等一切烦恼诸法。以这些逻辑方式来推理,都不可成立,没有实质性的存在,都是如幻如梦,都是现而无自性,都是空性。

    这些烦恼、分别也不离空性,当生起烦恼和分别念的时候,不能在继续增长烦恼,不能再继续增长分别,应该好好地去观察它的自性,去领悟它的真相,也就是所谓的转识成智,它们就可以成为智慧了。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去控制这些烦恼和分别念,而应该去了之知它们的自性,应该去观它们的本性,安住于它们的自性当中,这样就还是在觉悟的状态中,就不会有任何被染污或被束缚的情况。

    《等持王经》云;“贪欲之念、所贪之境与贪者;嗔恨之念、所嗔之境与嗔者;愚痴之念、所痴之境与痴者,此等诸法实则无迹可观,亦了不可得也。”一切烦恼诸法都是不可得的,本品中抉择的也是这个义理。

    作为一个大乘行者,当生起烦恼和贪心的时候,应该去观它的自性,这样的话,烦恼即为菩提。尤其是我们修密宗的人,烦恼本身就是智慧,应该去认识它的自性,认识它的本来面目。所谓的五种烦恼,就是五种智慧。除了五种烦恼,没有什么可得的五种智慧,所以要认识它,要现量见到它的本来面目、本来状态。

    一切不清净的就是自己,没有不清净的,包括烦恼也是清净的。若是觉得不清净,若是觉得不圆满,这就是自己的业障。觉得一切清净,那就没有业障了;觉得一切圆满,就没有业障了。无论是能取心还是所取境,这一切的显现本来即是清净,本来即是圆满,没有不清净的,没有不圆满的。大家若是想明白诸法的实相,想证悟这样的真理,就要这样。一切问题都在自己的身上,自己执迷不悟,这就是问题。

    其实,都是不执着而执着,不分别而分别。若是你迷惑,那就是分别、执着;若是不迷惑,那就是不分别、不执着。在这些显现上、对境上面,怎么能没有分别呢?什么是佛,什么是凡夫?就是一个是迷、一个是觉。若是你觉了,就是不分别、不执着,一切都是清净的,那就是所谓的涅槃;若是你没有觉,心是迷的,在这些现象中执迷不悟,那就是分别、执着,就是轮回。我们现在心是迷惑的。

    “如果我觉悟、成就了以后,是不是就没有任何分别了?”不是,怎么没有分别呢?你还要分辨善恶,还要取舍善恶,有善恶分别,有苦乐分别,有好坏分别,怎么没有分别呢?怎么不要分别呢?要分别。但这是在觉悟的状态下,所以那不叫分别、执着,而是不分别而分别、不执着而执着。不是单独的分别,它和不分别是一体的,不是单独的执着,它和不执着是一体的。不执着而执着,不分别而分别。所谓“色即是空,空即是色”,都是一个道理,不执着而执着,执着而不执着一体,分别而不分别,不分别而分别,这都是一个意义。这里在讲一个觉悟的状态,也在讲一个明白的过程、明了的状态。

    对我们而言,“不执着而执着”或“执着而不执着”都是矛盾的,这二者不能合二为一,这叫分别。若是这样的话,你没有觉悟或超越,所以你即使不分别也是分别,即使不执着也是执着的。凡夫始终是堕边的,所以你要觉悟、要超越,这个时候你才是“分别而不分别,不分别而分别”,现在不行,都是矛盾的。

    不要认为“不能分别嘛”,因此就善恶不分、好坏不分、染净不分。若是不净的东西也去吃,不就成疯子了吗?若是好坏不分,那你成为什么了?你学佛成就后,难道就不正常了,难道就不是一个具有智慧的人了?

    什么叫随缘、感应?你真正觉悟、成就时,就有感应了,有什么感就有什么应,不是没有感应。对方善,你有善的感应;对方恶,你有恶的感应;对方好,你有好的感应;对方不好,你有不好的感应。佛为什么有忿怒相与寂静相呢?这也是在说明真理,说明那种真正觉悟的状态。

    现在很多所谓的“成就者”、“开悟者”,不分善恶,不取舍善恶,不分好坏,不分染净,随便。不洗衣服也不洗脸,意思是说“我已经成就了,不垢不净了。”在觉悟的状态下才有不垢不净,但现在你把自己搞成什么样子了?那不是“不垢不净”,是“染污”。自己谁也不理,单独在一边,已经“超越”了似的。这不叫超越。超越是心的超越,不是身体超越。超越是在社会当中超越,在世间当中超越,既没有离开社会,也没有离开世间,但是不受世间的影响,不受轮回的染污。“犹如莲花不著水,亦如日月不著空。”这是超越!

    第六品讲解圆满结束。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我不能用圣水洗净人的罪业;也不能用手取掉人的身心之苦;
我的悟心也无法移植给别人;只能用真理进行教化使人们自解脱。
               
释迦牟尼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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