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过格-自知录
(明)莲池大师删定
善门 忠孝类
过门 不忠孝类
★事父母失敬失养(一事为一过),违犯义方之训(一事为一过),父母责怒,生嗔者(为一过),抵触者(为十过);父母所爱者故薄之(一事为一过),父母去世后,应资荐不资荐(一度为十过),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劝化(一事为一过)。
★不敬养祖父母继母(一事为一过)。
★事国家不竭忠尽力(一事为一过),当直言不直言(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极大事为百过),违犯时王之制(一事为一过),虚言欺罔(一事为一过)。
★不敬奉师长(一日为一过),不依师良诲(一言为一过),反背(为三十过),(若师不贤而舍之者,非过)。解:反背,如陈相学许行之类(见《孟子》);不贤而舍,如目连离外道之类(出佛经)。
★兄弟相仇者(一事为二过),欺凌异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为三过)。
善门 仁慈类
☆救重疾(一人为十善),轻疾(一人为五善),施药(一服为一善),路遇病人舆归调养(一人为二十善),(若受贿者非善,受贿者,谓得彼人的财物酬谢)。
☆救死刑(一人为百善),免死刑(一人为八十善),减死刑(一人为四十善),(若受贿徇情者非善),救军刑、徒刑(一人为四十善),免(一人为三十善),减(一人为十五善),救杖刑(一人为十五善),免(一人为十善),减(一人为五善),救笞刑(一人为五善),免(四善),减(三善)。(以上受贿者非善,偏断不公者非善)。居家减免奴婢之属(同论)。解:救,谓非自己主事,用力扶救是也,免,谓自己主事,特与恕免是也。偏断者,谓非据理详审,唯任意偏断,反释真犯是也。
☆见溺儿者,救免收养(一命为五十善),劝彼人勿溺(一命为三十善),收养无主遗弃婴孩(一命为二十五善)。
☆凡救人一命(为百善)。
☆不杀降卒,不戮胁从(所活一人为五十善)。
☆救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善),救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善),救微畜(一命为一善),救极微畜(十命为一善),(若故谓微命善多,专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若不吝重价而救大命,与救多多微命同论)。解:有力报人,如耕牛乘马家犬等;无力报人,如猪羊鹅鸭獐鹿等,微命,如鱼雀等,极微,如细鱼虾螺乃至蝇蚁蚊虻等。救者,或买或放或禁绝或劝止是也。专救微命不救大命者,是惟贪己福,无慈物心是也。
☆祭祀筵宴,例当杀生,不杀而市买现物(所费百钱为一善),世业看蚕,禁不看者(为五善)。
☆见渔人猎人屠人等,好言劝其改业(为三善),化转一人(为五十善)。
☆居官禁止屠杀(一日为十善)。
☆耕牛乘马家犬等,死而埋葬之(大命一命为十善,小命一命为五善),复资荐之(一命为五善)。
☆赈济鳏、寡、孤、独、瘫、瞽、穷民(百钱为一善),零施(积至百钱为一善,米麦布匹之类同上计钱数论),周给宗族中人、周给患难中人(同论),如上穷民,收归养膳者(一日为一善)。
☆见人有忧,善为解慰(为一善)。
☆荒年平价粜米(所让百钱为一善)。
☆济饥饿人(一食为一善),渴人(十饮为一善),济寒冻人(暖室一宵为一善,棉衣一件为二善),夜暗施灯(明一人为一善),天雨施雨具(一人为一善)。
☆施禽畜(二食为一善)。
☆饶免债负(百钱为一善),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难取而饶免者(二百钱为一善),(告官,官不为理,不得已而饶免者,非善)。
☆救接人畜助力疲困之苦(一时为一善)。解:救接者,谓或停役或代劳,是也。
☆死不能殓,施与棺木(所费百钱为一善)。
☆葬无主之骨(一人为一善),施地与无坟墓家(葬一人为三十善,若令办租税者非善),置义冢(所费百钱为一善)。
☆平治道路险阻泥淖(所费百钱为一善),开掘义井,修建凉亭,造桥梁、渡船等,(俱同论),(若受贿者非善)。
☆居上官慈抚卑职(一人为一善),有过情可矜,保全其职(为十善),(若受贿者非善)。凡在上不凌虐下人者,(同论)。
☆视民如子,惟恐伤之(一事为一善)。
☆善遣妾婢(一人为十善),资发(所费百钱为一善),白还人卖出男女,不取其赎者(原银百钱为一善),出钱赎男女还人者,(同论)。
过门 不仁慈类
★重病求救不救(一人为二过),小疾(一人为一过),(无财无术而不救者非过)。
★修合毒药(为五过),欲害人(为十过),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害禽畜(一命为十过),不死而病(为五过)。
★咒祷厌诅(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
★错断人死刑成(为八十过),故入(为百过);错断人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故入(为四十过);错断人杖刑成(为八过),故入(为十过);错断人笞刑成(为四过),故入(为五过);私家治责奴婢仆人之属者(同论)。解:错,谓无心;故,谓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为十过),无罪笞人(一下为一过)。
★谋人死刑成(为百过),不成(为五十过),举意(为十过);军刑徒刑成(为四十过),不成(为二十过),举意(为八过);杖刑成(为十过),不成(为八过),举意(为五过);笞刑成(为五过),不成(为四过),举意(为三过)。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为五十过),堕胎(为二十过)。解:上帝垂训,父母无罪杀儿,是杀天下人民也,故成重过。
★杀降屠城(一命为百过),以平民作俘虏者(一人为五十过),致死(为百过)。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权势,或执守旧案,不与伸雪者,死刑成(为八十过),军刑徒刑(为三十过),杖刑(为八过),笞刑成(为四过),若受贿者死刑(为百过),以下(俱同谋人)。诸枉法断事,随轻重(亦同谋人)。
★心中暗举恶意,欲损害人(一人为一过),事成(一人为十过)。
★故杀伤人(一命为百过),伤而不死(为八十过),使人杀者(同论)。
★故杀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过),误杀(为五过);故杀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过),误杀(为二过);故杀微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故杀极微畜(十命为一过),误杀(二十命为一过)以上使人杀者(同论),赞助他杀者(同论),逐日饮食杀者(同论),畜养卖与人杀者(同论),妄谈祸福,祭祷鬼神杀者(同论),修合药饵杀(同论),看蚕者与畜养杀(同论)。
★故杀害人之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
★见杀不救(随上所开过减半,无门可救者非过),不可救而不生慈念(为二过)。解:减半者,如杀有力报人之畜二十过,今十过是也,以此类推。。
★耕牛乘马家犬等,老病死而卖其肉者(大命为十过,小命为五过)。
★时当禁屠故杀者(随上所开过,加一倍),私买者(同论),居上位反为民开杀端者(同论)。解:加一倍者,如杀有力报人之畜二十过,今四十过是也,以此类推。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极苦者(一命为二十过)。解:如活烹鳖蟹火逼羊羔之类是也。
★放鹰走狗钓鱼射鸟等,伤而不死(一物为五过),致死(与前故杀诸畜同论),发蛰惊栖填穴覆巢破卵伤胎者(同论),(发蛰等,因作善事误伤非过)。解:作善误伤,如修桥砌路建寺造塔,种种善事,本出好心,故不为过,然须忏悔资荐。
★笼系禽畜(一日为一过),见人畜死,不起慈心(为一过)。
★见鳏寡孤独穷民饥渴寒冻等不救济(一人为一过),(无财者非过)。
★欺弄损害盲人、聋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儿者(一人为十过)。
★见人有忧,不为解释(为一过),反生畅快(为二过),更增其忧(为五过),见人失名失利,心生欢喜(为二过),见人富贵,愿他贫贱(为五过)。
★荒年囤米不发,坐索高价者(为五十过),遏籴者(亦同此论)。
★逼取贫民债负,使受鞭扑罪名(为五过),借人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强役者(一时为十过),加之鞭笞者(一杖为一过)。
★放火烧人庐舍山林者(为五十过),因而害人(一命为五十过),害畜(如前杀畜同论),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为百过)。
★掘人冢弃人骨殖者(一冢为五十过),平人冢(一冢为十过),(太古无骨殖者非过)。
★依势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钱为十过),贱价强买(百钱为一过)。
★损坏道路,使人畜艰于行履(一日为五过),损坏义井凉亭桥梁渡船等(俱同论)。
★居上官轻坏卑职前程(一人为三十过),枉法坏之者(为五十过),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论)。
★幽系婢妾(一人为一过),谋人妻女(一人为五十过)。
善门 三宝功德类
☆造三宝尊像(所费百钱为一善),诸天先圣治世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费二百钱为一善),重修者(同论)。解:诸天,谓欲、色、无色三界梵王帝释等及道教天尊真人神君等,先圣,谓尧舜周孔等,正神,谓岳渎城隍等,贤人君子,谓忠臣孝子义夫节妇等。
☆刊刻大乘经、律、论(所费百钱为一善),二乘及人天因果(所费二百钱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印施流通者(同论)。解:贿,谓取价货卖等。人天,谓佛菩萨所说五戒十善及世间正法、六经论孟先圣先贤嘉言善行等。
☆建立三宝寺院庵观及床座供器等(所费百钱为一善),施地与三宝(所值百钱为一善),护持常住不使废坏者(同论),建立诸天正神圣贤等庙宇(所费百钱为一善,用荤血祭祀者非善)。
☆施香灯烛油灯物供养三宝(所费百钱为一善)。
☆受菩萨大戒(为四十善),小乘戒(为三十善),十戒(为二十善),五戒(为十善)。
☆注释正法大乘经律论(一卷为五十善),卷数虽多(止千五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一卷为一善),卷多(止三百善),(若僻任臆见者非善)。
☆自己著述编辑出世正法文字(一卷为二十五善),卷多(止五百善),人天因果(一卷为十善),卷多(止百善),(若谈说无益者非善)。
☆见伪造经劝人莫学者(为一善)。
☆为君王父母亲友知识法界众生诵经(一卷为二善),佛号(千声为二善),礼忏(百拜为二善),(若受贿者非善),为自己(经一卷佛千声忏百拜俱一善)。
☆为君父乃至法界众生施食一坛(所费百钱为一善),登坛施法者(一度为三善),(若受贿者非善),为世间zai 难作保禳道场(所费百钱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
☆讲演大乘经律论(在席五人为一善),人数虽多(止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在席十人为一善),人多(止八十善),(若受贿者非善,图名者非善,讲演虚玄外道无益于人者非善)。
☆礼拜大乘经典(五十拜为一善)。
☆讲演正法处,至心往听(一席为一善)。
☆饭僧,因其来乞而与者(三僧为一善),延请至家者(二人为一善),送供到寺者(一僧为一善),若尽诚尽敬者(一僧为五善),(再三苦求而后与者非善)。
☆饭僧不拒乞人,平等与食者(二人为一善)。
☆护持僧众(一人为一善),(所护匪人者非善)。
☆度大德贤弟子(一人为五十善),明义守行弟子(一人为十善),但明义、但守行弟子(一人为五善),(若泛滥度者非善)解:大德贤弟子,谓能续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但者,明义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过门 三宝罪业类
★废坏三宝尊像(所值百钱为二过),废坏诸天治世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钱为一过),(荤血邪神惑世者非过)。
★以言谤斥佛菩萨罗汉(一言为五过),谤斥诸天正神圣贤(一言为一过),(斥邪救迷,出言真诚者非过)。
★礼佛失时(为一过,因病因正事非过),荤、辛、酒、肉、触欲、失时(为五过),六斋日犯者(加一倍论)。
★毁坏三宝殿堂床座诸供器等(所值百钱为一过),诱他人使之毁坏者(同论),见毁坏不谏劝(为五过),反助成(为十过),诸天正神圣贤等庙宇(所值二百钱为一过),(荤血淫祠惑世者非过)。解:诱,谓他本无心,我教彼为之,助,谓他先欲毁,我从旁赞之。
★占三宝地(所值百钱为一过),占屋宇等(同论)。
★新立荤血祭祀神祠(一所为五十过),神像一躯(为十过),重修者(祠像各减半论)。
★毁坏出世正法经典(所值百钱为二过),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钱为一过)。
★谤讪出世正法经典(一言为十过),人天因果(一言为五过)。
★吝法不教(为十过,因彼不足教者非过),阻隔善法,不使流通(为十过),(属于邪见谬说者非过,虽属善法时当韬晦,顺时休止者非过)。
★无故殿上行,塔上登者(为五过),殿塔上荤酒污秽者(为十过)。解:故,谓烧香、扫地、礼佛、诵经等。
★诵经差一字(为一过),漏一字(为一过),心中杂想(为五过),想恶事(为十过),外语杂事(为五过),语善事(为一过),起身迎待宾客(为二过,王臣来者非过),不依式苟且诵(为五过),诵时发嗔(为十过),骂人(为二十过),打人(为三十过),写疏差漏者(同论)。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为二十过)。
★著撰伪经(一卷为十过)。
★讲演邪法惑众(在席一人为一过),往彼听受(一席为一过)。
★讲演正法任己僻见违经旨背先贤者(在席五人为一过)。
★著撰脂粉词章传记等(一篇为一过),传布一人(为二过),自己记诵(一篇为一过)。解:一篇,谓诗一首、文一段、戏一出之类。
★传人厌魅堕胎种种恶方(一方为二十过)。
★僧人乞食不与(一人为一过),非僧人乞食不与(二人为一过),(无而不与者非过),不与而反加斥辱者(为三过),僧不饭僧而拒绝者(一僧为二过)。解:上谓俗不斋僧,其过犹轻,下谓僧不斋僧,其过尤重。
★畜养恶弟子不遣去者(一人为五十过),弟子有过不训诲,小事(一事为一过),大事(一事为十过)。
善门 杂善类
☆不义之财不取(所值百钱为一善),无害于义可取而不取(百钱为二善),处极贫地而不取(百钱为三善)。
☆当欲染境,守正不染(为五十善),(势不能就而止者非善)。
☆借人财物,如期而还,不过时日者(为一善)。
☆代人完纳债负(百钱为一善)。
☆让地让产(百钱为一善)。
☆义方训诲子孙(一事为一善),大家禁约家人门客者(同论)。
☆劝人出财作种种功德者(所出百钱为一善),(图名利而募化者非善)。
☆劝人息讼,免死刑一人(为十善),军刑徒刑一人(为五善),杖刑一人(为二善),笞刑一人(为一善),劝和斗争(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
☆发至德之言(一言为十善)。解:如宋景公三语(见《史记》、《春秋》),杨伯起四知之类是也(即杨震,见《后汉书》)。
☆见善必行(一事为一善),知过必改(一事为一善)。
☆论辩虚心下贤理长则受者(一义为一善)。
☆举用贤良(一人为十善),驱逐奸邪(一人为十善),扬人善(一事为一善),隐人恶(一事为一善),见传播人恶者,劝而止之(为五善)。
☆于诸贤善恭敬供养(一人为五善),见人侵毁贤善,劝而止之(为五善)。
☆劝化人改恶从善(一人为十善)。
☆成就一人家业(为十善),成就一人学业(为二十善),成就一人德业(为三十善)。
☆许友,义不负然诺(为十善),义不负身命(为百善),义不负财物寄托(百钱为一善)。解:然诺,如挂剑树上之类,身命,如存孤死节之类,财物,如还金幼子之类。
☆有恩必报(一事为一善),报恩过分(为十善),有仇不报(一事为一善),(若怀公道报私恩者非善)。
☆著破补衣(一件为二善),粗布衣(一件为一善),(若原无好衣而著者非善,矫情干誉者非善)。
☆肉食人减省食(一食为一善),素食人减省食(一食为二善),(若无力办好食而减者非善)。
☆肉食人见杀不食(为一善),闻杀不食(为一善),为己杀不食(为一善)。
☆忍受人横逆相加(一事为一善)。
☆拾遗还主(所值百钱为一善)。
☆引过归己,推善与人(一事为二善)。
☆名位财利等安分听天不夤缘营谋者(一事为十善)。
☆处众常思为众,不为己者,所处之地(一日为十善)。
☆宁失己财,宁失己位,使他人得财得位者(为五十善)。
☆遇失利及诸患难,不怨天尤人而顺受者(一事为三善)。
☆祈福禳灾等,但许善愿,不许牲祀者(为五善)。
☆传人保养身命书(一卷为五善),救病药方(五方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无验妄传者非善)。
☆拾路遗字纸火化(百字为一善)。
☆有财有势,可使不使,而顺理安分者(一事为十善),权势可附而不附者(为十善)。
☆人授炉火丹术,辞不受者(为三十善),人授已成丹银,弃不行使者(所值百钱为一善)。
过门 杂不善类
★取不义之财(所值百钱为一过),处大富地而取者(百钱为二过)
★欲染极亲(为五十过),良家(为十过),娼家(为二过),尼僧节妇(为五十过),见良家美色起心私之(为二过)解:此为在俗者,若出家僧,不论亲疏良贱,但犯(俱五十过),起心私之(俱二过)。
★盗qu财物(百钱为一过),零盗积至百钱(为一过),瞒官偷税者(同论),威取诈取(百钱为十过)。
★主事受贿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钱为一过),受贿而坏人官入人罪(百钱为十过)。
★受贿嘱托,擢官出罪等(五百钱为一过),受贿嘱托坏官入罪等(五百钱为十过)。
★借人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负他债愿他身死(为十过)。
★斗称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钱为一过)。
★见贤不举(为五过),反挤之(为十过),见恶不去(为五过),反助之(为十过),隐人善(一事为一过),扬人恶(一事为一过),(有言责而举恶者非过,为除害救人而举恶者非过)。
★刻意搜求先贤之短,创为新说者(一言为一过),于理乖违者(一言为十过),做造野史小说戏文歌曲诬污善良者(一事为二十过),不审实,传播人隐私及闺帏中事者(一事为十过),全无而妄自捏成者(为五十过),递送揭贴,发人恶迹,半实半虚者(为二十过),全虚者(为五十过),(言言皆实,而出自公心,为民除害者非过)。
★募缘营修诸福事,而盗用所施入己者(百钱为一过),三宝物(十钱为一过),因果差移(百钱为一过)。
★赞助人词讼,死刑成(为三十过),军刑徒刑成(为二十过),杖刑成(为十过),笞刑成(为五过),赞助人斗争(为一过),若教唆取利,死刑成(为百过),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笞刑(为十五过),离间人骨肉者(为三十过),破人婚姻(为五过,理不应婚者非过)。
★出损德之言(一言为十过)。解: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宁我负人,毋人负我之类是也。
★虚诳妄语(一事为一过),因而害人(为十过)。
★见善不行(一事为一过),有过不改(一事为一过),过不认过,反争为是,对平交(为二过),对父母师长(为十过)。
★论辩偏执己见,不服善者(一义为一过)。
★不教诲子孙,任其为不善者(一事为一过),纵容家人门客者(同论)。
★大贤不师(为五过),胜友不交(为二过),反加谤毁欺侮(为十过)。
★恶语向所尊(为十过),向平交(为四过),向卑幼(为一过),向圣人(为百过),向贤人君子(为十过)。
★教人为不善(一事为二过),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恶者(一事为五十过),见人为不善,不谏劝者(为一过),大事(为三十过),(知彼刚愎,决不受谏者,非过)。
★造人歌谣,取人插号者(一人为五过)。
★妄语不实(一言为一过),自云证圣,诳惑世人者(一言为五十过)。
★许友负信,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负财物寄托者(百钱为一过)。
★有恩不报(一事为一过),有怨必报(一事为一过),报怨过分(为十过),致死(为百过),于所怨人,欲其丧灭(为一过),闻怨灭已,心生欢喜(为一过)。
★肉食(一食为一过),违禁物,若龟鳖之类(一食为二过),有义物,若耕牛乘马家犬之类(一食为三过)。解:以上谓市买者,若自杀食,在前故杀中论。
★饮酒,为评议恶事饮(一升为六过),与不良人饮(一升为二过),无故与人常饮(为一过),(奉养父母、延待正宾者非过,煎送药饵者非过)。
★开酒肆招人饮(一人为一过)。
★五辛,无故食(一食为一过),(治病服者非过),食后诵经(一卷为一过)。
★六斋日食肉(一食为二过),食而上殿(为一过),饮酒啖五辛者(同论)。
★过分美衣(一衣为一过),美食(一食为一过),(唯奉养父母非过)。解:过分者,谓富贵人分应受福,然于本等享用外,过为奢侈是也。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宾者,周易二簋(gui)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为一过,一食为一过)。解:谓既知斋素,自合惜福。虽是布衣,必求精好,虽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轻贱五谷天物(所值百钱为一过)。
★贩卖屠刀渔网等物(所费值百钱为一过)。
★拾遗不还主(所值百钱为一过)。
★有功归己,有罪引人(一事为二过)。
★名位财利,夤缘营谋,而求必得,不顾非义者(一事为十过)。
★处众唯知为己,不为众者,所处之地(一日为一过)。
★宁他人失财失位,而唯保全自己财位者(为五十过)。
★遇失利及诸患难,动辄怨天尤人者(一事为三过)。
★祈福禳灾等不修福事,而许牲牢恶愿者(为十过),所杀生命(与杀畜同论)。解:十过者,但许愿时,心已不良故,至后酬愿宰杀时,另与杀畜同论。
★救病药方,不肯传人者(五方为一过),(未验恐误人者非过)。
★遗弃字纸不顾者(十字为一过)。
★离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干父母者(为五十过)。
★人授炉火丹术受之(为三十过),行使丹银(所值百钱为三过),(实成真金,煎烧百度不变者,非过)。
新增类
晚近世道日非,寡廉鲜耻之事,重利轻义之举,公然行之,不以为怪。习俗相尚,人心日漓。语云:涓涓不塞,将成江河。爰集微行细则,为清议所不重,而有浸润之渐者,续为新增一类。俾自爱之士,知所法戒,庶受持者,恶可尽净,善得圆满也。
☆遇见淫词小说,或诲淫图画,能提起正念,不观看者(一次为一善),劝化他人不看诲淫书画(一次为五善),烧毁之者(一册为五善),劝化出版界不印,或著作界不作诲淫书画,及买毁淫书画版子者(各为五十善),出版界或著作界,能向同业劝化,感动多家,永远不出诲淫书画者(为百善)。
★爱看诲淫书画(一次为一过),劝人看(一次为五过),诱初开智识之青年看(诱一人为十过),流通或著作(一种为五十过)。
☆经人邀致赌博,能拒绝者(一次为一善),劝化人不赌(一次为两善),丧事场中,劝人勿赌,见从者(一次为十善)。
★首先邀人赌博(一次为一过),强邀或引诱不好赌人共赌(一次为五过),设局抽头(每抽百钱为二过)。
☆劝化青年,勿沾染嫖赌烟酒等恶习,见从者(化一人为十善)。
★诱青年沾恶习者(一次为十过),在上者,不能率身以教,致属下沾恶习者(加倍论过)。
☆荒年能将喜、寿、婚、丧、祭祀、筵宴,改办素席,减省余资移作救济公益等公德者(加倍论善),荒年雇工浚河、垦荒、兴办利人工作(加倍论善)。
★荒年衣食过分暴殄天物者(加倍论过),乱世囤药居奇,坐索高价者(盈百钱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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