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佛教“家丑”该不该外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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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宣真
时间:
2015-6-1 10:52
标题:
佛教“家丑”该不该外扬?
核心提示:2000年,台湾爆发轰动全台的的三宝沙弥学院性侵害案,多名小沙弥指控俗名许智浩的和尚对他们性侵害,由此,佛教“家丑”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佛教中有不言僧过(不能说僧人的错误)之说,旨在保护学佛者不退道心,坚守信仰。但这也造成公众对个别不法僧人的盲目信任和迷思。本文作者昭慧法师认为:许多佛教徒,明明知道某人是“披着袈裟的狼”,却基于“保护佛教或寺院名声”的理由,而成为代当事人文过饰非的帮凶,让受害者因孤单无援而受到二度伤害,并造成无辜人等的陆续受害!其实,勇于揭发这些“披着袈裟的狼”,这并非对佛教或有真实德行的僧尼之不敬,反而对佛教与僧团具有“去腐生肌”的功能。
勇于揭发某些“披着袈裟的狼”
三宝沙弥学院性侵害案被揭发出来了,这已不是第一桩发生在台湾的宗教性丑闻。在一阵新闻热潮过后,佛教界与社会人士,又能从其中获得什幺宝贵的教训呢?以下从四个层面一抒管见:
第一、人都难免疏于防范与他关系比较亲密或为他所信赖的人,例如父母亲、老师、敬爱的长辈与宗教师,而性侵害经常就发生在亲密或信赖的人身上。
佛家戒律对比丘尼从制度面规范了保护她们的安全距离(比如:不得与异性单独共处在一个密闭空间),一个比丘尼如果受到性侵犯,经常是因为她不严谨遵守这些规范,而让他人有机可乘。但一般人却没有这重制度面的保护。在西方社会,拥抱与亲吻甚至被当做是一种社交上的友谊象征。
于是,文化的训练钝化了本能的嗅觉。我们想想:连母猫或母狗都很知道和公狗公猫保持相当大的安全距离,是否人类已因文化的熏陶而退化掉了这种自卫本能?所以最重要的是:父母与师长要让孩子从小接受到“身体自主权”与“安全距离”的教育,与任何人(任何异性,乃至于同性,包括宗教师、老师、父母亲、好朋友),在任何场域(包括卧室里、浴室里、火车上、公交车上、诊疗室中、宗教殿堂中),都保持某种“安全距离”。这是对对方的“礼貌”,也是正当的“自卫”行为。
一旦逾越了这个安全距离(有时这是免不了的,例如:在拥挤的公交车上,在医病或看护的过程中),假使在别人碰触到自己的身体时,有不舒服的感觉,不要因信赖对方而合理化对方的行为,相反地,要信赖自己的直觉,立刻拒绝对方的碰触,并远离现场,以确保自己免于受到伤害!
第二,由于台湾包括大陆社会的宗教信仰以佛教为主流,所以佛教的代表者——僧,僧尼,就很自然地获得了社会的信赖。但外行人如何检证其真伪?于是,“有没有穿僧衣”就被当作认证标准。但那是很浮浅而危险的!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这样的公权力,对不符合出家德行而却身穿袈裟的人,施以任何惩处,或勒令他脱下袈裟。即使佛教内部依戒律的规定,注销了该人的僧籍,也无法制止他继续身着袈裟以遂其私欲。
我们要打破对“袈裟”的迷思!道理很简单!受害人对犯罪人的信赖度愈高,罪行得逞的机会就愈大。于是,对身着袈裟的任何一人无条件的信赖,就无形中酝酿了犯罪的温床。小自穿袈裟四处托钵讨钱,大至穿袈裟诈财骗色,这些个案层出不穷。
信徒与社会人士都要先有心理建设:不要一厢情愿地把所有“穿着袈裟的人”都与“好人”划上等号,这很容易让我们判断是非善恶的能力先行“缴械”,很自然地合理化他或她所有的行为。
以上两个层面,还有一心理上的共通点:不要太依赖任何一种权威(随便某个人披袈裟也已形成了另一种形式的权威),要按照佛的经藏律藏对出家人,在家居士的要求来观察衡量,要尊重自卫的本能直觉,并培养独立判断思考的能力。这才是防止受害最好的免疫功能!
第三、做为佛教界的人士,不论僧俗,既然知道有人会看准芸芸众生对宗教人士的信赖,而遂行其私欲,就要勇于揭发这些“披着袈裟的狼”。这并非对佛教或有真实德行的僧尼之不敬,反而对佛教与僧团具有“去腐生肌”的功能。
中国传统文化重视家族。个人有成就是“光宗耀祖”,个人有罪殃往往“诛连九族”。几千年文化熏陶下来,“家族名声高过个人尊严”的心理制约相当成功,大都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但这对有“丑闻”的家庭绝非好事!一个愿意把自己的阴暗面拿出来检讨的宗教,才会是有希望的宗教,才不会让不法之徒有可乘之机,继续在宗教中寄生滋长,让该宗教成为“藏垢纳污”的温床。
许多佛教徒,明明知道某人是“披着袈裟的狼”,却基于“保护佛教或寺院名声”的理由,而成为代当事人文过饰非的帮凶,让受害者因孤单无援而受到二度伤害,并造成无辜人等的陆续受害!这绝不是佛菩萨的本意。佛菩萨怎么会忍心让众生无辜的受到伤害。请注意,僧人自己个人戒律上的过失依据佛制可以僧团内部作僧羯磨解决纠正,可以不公之于众。不让在家人参与。但是那些假僧人或者邪知见的僧人或者已经知道被逐出僧团的人还继续假装披着袈裟对他人的犯罪是不能容忍的,这个也是触犯国家法律的。难道佛菩萨会包庇?
佛弟子应警觉到:“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并不是“佛法”。就佛法而言,重视的不是团队虚誉,而是“因果”与“护生”。由于重视“因果”的缘故,处理性丑闻,要讲求公道:让犯罪者因自己的罪行而受到公正的制裁,让受害人能从事情的公正处置中掰回公道,而获得部分的心理补偿。由于重视“护生”的缘故,处理性丑闻,要护念受害者,把他(她)的苦难降到最低,并避免其他无辜人等重蹈覆辙。
第四、若要鼓励宗教界内部人士勇于揭发性、金钱或暴力的丑闻,让不法分子远离宗教团体,媒体与社会大众也要有相对等的成熟态度:不要扩大敌意到该宗教的全体成员身上,而侵犯到其他无辜宗教师的尊严。例如:当记者在揭发某位出家人的性丑闻时,不要动不动就叫人“和尚”、“尼姑”,甚至诲淫诲盗地用“花和尚,俏尼姑”之类标题,趁机羞辱僧尼一顿,让每一个无辜的出家人,都感受到深刻的伤害。这其实已构成了对无辜僧尼的意淫与言语侵犯。就算一个原住民犯罪,你也不能够因此而叫他“番仔”!我们不必对不肖僧尼使用“法师”之类的敬语,但可用中性的称呼,如:“比丘、比丘尼”或者“僧侣”。媒体报导与社会清议,如能锁定对象,而不滥射无辜,相信会让宗教内部人士受到良性鼓励,更有勇气站出来清理门户,使得宗教界得以自清,受害人得以减除。
——原文刊于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2000年7月28日)《中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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