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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提示】禁止利用互联网等从事违法活动 [打印本页]

作者: 宣真    时间: 2011-3-6 23:07     标题: 【提示】禁止利用互联网等从事违法活动


               2011年03月01日
  

千龙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言论自由的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媒体以及qita方式从事以下行为:
  
一、组织、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三、组织、煽动非法集会、youxing、shiwei,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从事其他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管理部门将依法严加监管上述行为并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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