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在中国的流传,古译有《十诵律》、《四分律》、《摩诃僧祇律》、《五分律》。到了唐代,义净从印度留学归来,又译出《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后人称为新律。弘一律师出家的第三年夏天,住在新城贝山,借得律藏三帙,并南山道宣律师的《戒疏》、《羯磨疏》、《行事钞》及灵芝元照律师的三记,拟掩室山中,专门研究,因故未能如愿2。
次年在温州庆福寺阅藏,得见义净三藏所译的《有部律》及《南海寄归内法传》,认为较旧律为善。因此,弘一律师在当时所编的《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开始两次草稿中,屡以义净所传纠正南山旧说。后来自觉轻谤古德,有所未可,才涂抹之。但对三大部还是没有用心研习,只是着重学习有部律,编有《有部犯相摘记》、《自行抄》及《学有部律入门次第》3。
当时有徐蔚如居士在天津创办刻经处,专刻南山律疏,光复千年绝学。听说弘一律师宗有部而轻南山,写信规劝,以为我国千百年来秉承南山一宗,现在弘扬戒律,应该继承前人事业,不宜另辟蹊径。弘一律师深以为然,才渐渐放弃有部律,研习南山律。并在佛前发愿,弃舍有部,专学南山,尽力弘扬以赎昔年轻谤之罪。自此,弘一律师由新律家变为旧律家了4。
二、严持律仪
在佛教众多宗派中,律宗是最重日常行持的一宗。根据戒律规定,出家受戒后必须学戒五年且不离依止,然后才能在僧团独立生活。因此,戒律是每位僧尼必须学习并遵守的。弘一律师按照佛制,学律持律,以自已对戒律的严格遵循,为教界树立了典范。
戒律的实行主要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具体地说,不外乎衣、食、住、行的如理如法。弘一律师受戒后,严格实践过午不食,每日只进食两次。第一次约在上午六时左右,即明相出后;第二次是上午十一时。他对饮食的要求非常简单,从不浪费。生活用品多是出家时的旧物品,26年来未尝一易。一领衲衣,补钉224处,青灰相间,褴褛不堪。在泉州的“弘一大师纪念馆”中,还可以见到这些遗物。
出家原为寻求解脱。若想解脱,首先必须远离贪著。所以佛陀在戒律中规定,比丘不得重操旧业,以免妨碍修道。弘一律师出家后,几乎放弃一切世俗学问,唯以书法接引众生。在居住方面,佛制比丘当常易住处,勿于一处贪著不舍。弘一律师的出家生涯,居无定所,一衲一钵,行云流水,动止安祥,威仪寂静,充分体现出自在无碍的超然心境。
弘一律师持律非常严谨,从日常小事中就能看出。在丰子恺所著的《为青年说弘一法师》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昔年我寄二卷宣纸去,请弘一法师写佛号。宣纸很多,佛号所需很少。他就要来信问我,余多的宣纸如何处置……又有一次,我寄回件邮票去,多了几分,他把多的几分寄还我。于是以后我寄邮票,也就预先声明:余多的邮票送与法师……有一次他到我家,我请他藤椅子里坐。他把藤椅子轻轻摇动,然后慢慢地坐下去。起先我不敢问,后来看他每次都如此,我就启问。法师回答我说:“这椅子里头,两根藤之间,也许有小虫伏着。突然坐下去,要把他们压死,所以先摇动一下,慢慢地坐下去,好让它们走避。”5
这两件事,前者是预防犯盗戒。按戒律规定:若未征得物主同意,私自取用任何有主物都要犯盗戒。后者是预防犯杀戒。在平常人看来,这些行为或许有些迂腐,即使是学过戒律的人,也很难注意到这些细节。弘一律师的做法,正体现了他持戒的严谨态度。
弘一律师一生不作住持,不畜徒众,不传戒,不乐名闻利养。因为担任住持,难免外应俗务,内治生产,汩没身心,妨害道业。所以弘一律师和印光法师一样,都以不作住持为真实办道的首要条件。而弘一律师的在家弟子及友人有为特辟兰若者,他也不接受,始终过着孤云野鹤的生活。
传戒、剃度是绍隆佛种、续佛慧命。按戒律规定,要有十腊以上、精通二部戒律并能勤教授者,才有资格作为剃度或传戒师。弘一律师学习戒律后,根据受戒羯磨的条件衡量自已过去所受的戒法,以为不得戒,所以不敢传戒、剃度,这也体现了弘一律师的谦虚和谨慎。
三、培育律学人才
南山律疏与唯识、三论等论疏一样,南宋之后都散佚不见。清末民初以来,佛教出现复兴状态,培养人才、刻印经书、出版刊物成为这一时期主要的弘法形式。律学也是同样,有徐蔚如居士自海外请回南山律疏,在天津创刻经处,刻印流通。然道在人弘,所以弘一律师在自己学律持律的同时,积极着手于律学人才的培养。
近代,自杨仁山居士开始以学院教学培养佛教人才后,佛教学院在全国遍地开花,弘一律师也曾有过建立律宗学院的想法。1931年,弘一律师居于慈溪五磊寺。此寺地处山巅,环境幽静,创立学律道场最为适宜。当时由亦幻法师最初提出设想,便与此寺住持栖莲和尚商议,并取得弘一律师的欣然应允,拟兴办南山律学院,三年为一期,讲授南山三大部。由栖莲和尚与亦幻法师前往上海筹募开办费用,得朱子桥居士慨允,助以一千元,嗣后仍可设法。不料栖莲和尚起了贪心,以为此举有利可图,因此在上海订办了几本大且厚的缘簿,请弘一律师撰序言,拟广为捐募6。又因律院请安心头陀当院长,他要严格实行托钵乞食制,弘一律师以为过于注重形式,太无谓了,于是飘然离去7。南山律学院昙花一现。
过了两年,弘一律师在厦门妙释寺讲《四分戒本》时,曾述及此事,并提出将来培育律学人才的方针和愿望。他说:
甚愿得有精通律仪之比丘五人出现,能令正法住于世间,则余之弘律责任即竟。故余于讲律时,不欲聚集多众,但欲得数人发弘律之大愿,肩荷南山之道统,以此为毕生之事业者,余将尽其绵力,誓舍身命而启导之。余于前二月,既发弘律愿后,五月居某寺,即由寺主发起办律学院。惟与余意见稍有未同,其后寺主亦即退居,此事遂罢……以后即决定弘律办法,不立名目,不收经费,不集多众,不固定地址等。8
这是弘一律师弘扬戒律、培育律学人才迈出的第一步。随后,他与十余名学律同学移居万寿寺,开讲《随机羯磨》,并撰学律发愿文:
学律弟子等,敬于诸佛菩萨祖师之前,同发四弘誓愿已,并别发四愿:一愿学律弟子等生生世世永为善友,互相提携,常不舍离,同学毗尼,同宣大法,绍隆僧种,普利众生。一愿弟子等学律及以弘律之时,身心安宁,无诸魔障,境缘顺遂,资生充足。一愿弟子等学律及以弘律之时,能得清净寺舍,安心久住,大众和合,助缘殊胜。一愿当来建立南山律院,普集多众,广为弘传,不为名闻,不求利养。愿发大菩提心,护持佛法,誓尽心力,宣扬七百余年湮没不传之南山律教,流布世间。冀正法再兴,佛日重耀……9
这是弘一律师与学律弟子在佛前共发的誓愿,体现了他振兴南山律的愿心。
弘一律师在万寿岩住了不久,又应泉州开元寺转物和尚邀请,偕十数名学律弟子到泉州,在开元寺之左侧尊胜院结夏安居。安居期间,弘一律师讲授戒律,每次连续讲两周的《四分律含注戒本》及《随机羯磨》,分两次讲完。有时兼讲古德格言,以资策励身心。授课时若学员提出问题讨论,或以书面请示,都能获得圆满解答。学员除了听律之外,阅读圈点三大部,以作深入研究10。
弘一律师除专门培育律学人才,还应各处邀请前去讲律。如1934年在泉州草庵讲《含注戒本》11;同年又在厦门南普陀寺养正院开示戒律12;1935年在泉州承天寺戒期中讲《律学要略》13;1937年应青岛湛山寺邀请,讲律学大意14,等等。被人遗忘七百余年之久的南山律,经过弘一律师的弘扬,重新引起教界的重视。
四、圈点科释律疏
戒律在中国的翻译虽有五部,但弘通独盛、蔚成一宗的只有《四分律》。道宣律师依此律撰写了《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构成南山一宗的律学体系,称为南山三大部。这些著作的特色,是立足于《四分律》,并对《四分》有义无文之处参取诸部律,广引大小乘三藏有关戒律的内容,并以大乘为归极。这一弘扬方式,与中国流传的大乘教义相符。因为适合中国国情,一经问世,受到教界广泛推崇。道宣之后,注释三大部的据说有60余家15。其中,以灵芝元照律师所注的《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记》、《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最具权威,与南山三疏受到同样的重视。可惜南宋之后,这些著作都散佚不见,清末民初才从海外请回。
弘一律师弘扬南山律疏,在培育人才的同时,为便于后人学习,还对律疏作了大量整理简化的工作。
(一)圈点:弘一律师在泉州开元寺尊胜院结夏安居期间,开始圈点南山钞记。他曾在圈毕自记中说:
剃染后二年庚申,请奉东瀛古版《行事钞记》,未遑详研。甲子四月,供施江山。逮于庚午六月,居晚晴山房,乃检天津新刊,详阅圈点,并抄写科文,改正讹误。迄今三载,始获首尾完竣。是三载中,所至之处,常以供养奉持。16
弘一律师把南山钞记随身携带,朝兹暮兹地进行圈点,抄写科文、改正讹误,历时三年才完成南山律疏的整理工作。
弘一律师在《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首前,列有“南山钞疏灵芝记”三大部标志例,对圈点方作了说明。这些标志主要由线、圈、点、括弧,配合红、灰、黑、蓝四色的不同,作为区分。标志例中共列有16条,可概括为四项:一、用红、灰、黑不同颜色的线条,标出钞疏、记中的大科文、小科文、以便提纲挈领。二、用红黑并圈、红密圈、黑密圈,点出最要句、要句及警策句、次要句及释义要处,以便突出重点。三、用红色点、黄 se点、黑色点、黄 se圈,对疏牒含注戒本或羯磨之文而释者,记牒补释者,记牒钞疏之文而释者,记牒科文而释者,及记中长文分段之标目等不同作了说明,显示记、钞与其他两大部之间的联系。四、用红色半括弧、黑色半括弧、蓝色括弧,对钞疏刻本分段处有误连写,今须改为提行者,记文每段之前有预示全段意义者,记中释钞疏小注处起止点等,一一指出,避免在学习《钞记》时产生模糊不清的感觉。
(二)科判:三大部灵芝记都有科判,然其科分繁琐,且隐于文中,学者很难辨识,弘一律师用不同颜色标出钞疏、记中的大科文、小科文的同时,又将这些科文适当删补,并抄写在书眉上,令疏记内容一目了然。此外,还撰有《行事钞略科》、《删补随机羯磨疏略科》、《含注戒本科》、《含注戒本疏略科》、《事钞戒业疏科别录合册》等17,对三大部作了简明的分判,为我们今天掌握南山律疏的组织结构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三)略释:南山三疏与灵芝三记,文字古拙,义理深奥,戒相繁琐,未具相当文化修养者,只能望而兴叹,不敢问津。弘一律师在弘扬三大部的同时,也着手编写简易注释,撰有《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含注戒本略释》、《删补随机羯磨随讲别录》、《律钞宗要随讲别录》18,这些注释将律疏中重要或难懂的名相提出,依南山灵芝诸撰述作浅易的解释。有些则列表画图说明,清晰易懂,是研究三大部最好的入门书。
(四)集释:弘一律师曾从日本请得《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通释》和《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济览》,珍逾拱璧,据以校勘钞记。在南山律苑丛书出版预告中说:
日本古德释钞记者有数家,原书为古写本,罕有流传,都三十六册,今删其繁芜,挈取精萃,辑为十卷,曰《行事钞资持记扶桑集释》。19
可惜弘一律师还没编完此书就圆寂了。幸有妙因法师继承遗志,使此书得以圆满完成。妙因法师说:
集释一书,诚中日诸祖大德,注释演绎事钞之总汇也,多人智慧辨才结晶也。时历千数百年,地经日中几万里,主要引用典籍近四百种。其中所引古著,多有今已佚失,可益见其珍贵。且通释、济览,作者均未署名,以其引书推测,当我国清初之时手写之本,存藏三百余年,抑亦幸矣。弘一大师曾自扶桑请经万卷,留意斯典,得以不废,功德巍巍,叹莫能尽焉。20
《扶桑集释》一书,是学习《行事钞资持记》最好的辞典。全书共有十卷,对钞记中重要或难懂的名相,广引三藏典籍及世间经史子集,一一作了注释。该书的编排体例,是按钞记的内容和顺序,在每个条目的顶线上,标出钞记的页数、行数,又在每页的左边标出会本钞记的卷数、钞原分卷及篇次,使我们在学习钞记时查阅起来非常方便。
(五)表释:弘一律师以表记形式传世的撰述有《四分律戒相表记》、《行事钞资持记表解》,《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中的《事钞持犯方轨篇表记》和几篇《戒疏表》。其中影响最大的,当推《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此书历经三载,经多次删改而成。弘一律师在序中阐述了编写表记的目的和经过:
披寻四分律,并览此土诸师之作,以戒相繁杂,记诵非易,思撮其要,列表志之。辄以私意,编录数章,颇喜其明晰,便于初学。三月来永宁,居城下寮。读律之暇,时缀毫露,逮至六月,草本始讫,题曰《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数年已来,困学忧悴,因是遂获一隙之明,窃自幸矣。尔后时复检校,小有改定。惟条理错杂,如治棼绪,舛驳之失,所未能免。幸冀后贤,亮其不逮,刊之从正焉。21
《表记》的内容程序,是对250条戒中的每一条,按犯缘、罪相、并制、境想、开缘或犯缘、罪相、并制、开缘,或犯缘、罪相、境想、开缘三种不同方式而排列。犯缘是构成犯戒的条件,所谓具缘成犯;罪相是根据犯罪情况,判罪轻重;开缘是指出在哪些情况下,即使有违戒行为而不犯;并制是每戒所列犯缘,有非本条戒目正制者,别列标焉;境想是根据对境缘想象的正误,判罪轻重。
《表记》对每一条戒的犯缘、罪相、并制、境想、开缘情况,都依《四分律·初分》摘录比丘戒相,条理其文。对律中字句繁冗者,或酌加删节,或约以短。文字不一,校定划一;字句未明,以意申明;字句简略,准义增入。在释《四分律》时,主要以灵芝为宗。其中具缘成犯句,都依南山《行事钞》。其他诠义析疑,多录自灵芝撰述,并对其劝诫之言,虽无涉于戒相,然有裨于初学,也别录于后,以勉后学。
《四分律》及灵芝疏记,洋洋数百卷,其中犹以止持部分的戒相最为繁琐复杂。弘一律师综合《四分律》初分和第四分调部毗尼、《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记》及灵峰《重治毗尼事义集要》等,以列表的形式将比丘戒相条理化,使我们今天学习戒律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提倡在家律学
佛教七众的区分,主要是根据所受律仪的不同。在家有三皈、五戒、八戒;出家有沙弥、沙弥尼十戒,比丘二百五十戒和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这是约止持而言,此外还有作持。作为佛弟子,除了严格遵守戒相,还要积极奉行相应的行事。在南山三大部中,既说到出家僧尼的行事,也说到在家众的行事。弘一律师为便于在家居士学习,特将南山三大部中关于在家律仪的部分录出,题为《南山律在家备览》。
弘一律师在该书《例言》中说:
(南山三大部等)虽正被僧众学习,而亦兼明三皈、五戒、八戒等。又法体持犯等诸义章,亦多通于五八戒也……今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即据已上诸书(南山三疏、灵芝三记)而为宗本,并采撷南山《拾毗尼义钞》、《释门归敬仪》、灵芝《芝苑遗编》等,以为辅助。22
不难看出,这是弘一律师弘扬南山律的又一形式。《在家备览》一书分为四篇,分别是宗体篇、持犯篇、忏悔篇、别行篇。
宗体篇:分戒法、戒体、戒行、戒相四科。一是戒法,先通叙戒法的名义和作用,再明皈体受持仪轨,分翻邪三皈、五戒、八戒的不同。二是戒体,辨戒体相状、受随同异、缘境宽狭、发戒多少。三是戒行,正明随行及舍戒差别。四是戒相,是依戒随行而形之于外的威仪,此但略说。
持犯篇:分持犯总义及持犯别相。在持犯总义中,辨持犯名字、持犯体状、成就处所、辨犯优劣、方便趣果、缺缘不成、境想分别、别简性重、广斥愚教。持犯别相则是别说八戒,分杀、盗、淫、妄四性戒与饮酒、过中食、坐高广大床、歌舞倡伎故往观听及花香璎珞香油涂身四遮戒,各从犯境、犯相、不犯三方面,对每条戒的开遮持犯作了介绍。
忏悔篇:忏悔的方法有化教与制教的不同。化教忏悔之法有理忏、事忏,通僧及俗;制教是依羯磨作忏,唯局僧众。在家居士犯了戒,惟有用化教忏法。或依事忏,于严净道场中礼拜、诵经、立誓等形式,在佛菩萨前诚心忏悔;或依理忏,观罪体本空,诸法无性等,通达罪业了不可得。
别行篇:由敬佛仪相、入寺法式、造像造塔、瞻视病人、离诸非法、出家宗致六门组成。全面介绍了居士入寺要遵守哪些规矩,如何恭敬三宝,造像造塔的准则,照顾病人的方法,别请僧众供养或受僧食物时要远离哪些非法,并劝俗敬护僧伽及谪罚恶僧,最后说明出家的意义及劝人出家的功德,障人出家的过失。
学修和弘扬戒律一向是僧尼的专职,在家居士往往不敢问津。所以,居士对戒律的了解多停留于五戒或八戒的戒相上,很少知道戒律的开遮持犯。弘一律师编撰《南山律在家备览》,为居士学习戒律提供了详细指导。
弘一律师的在家律学著作还有《五戒持犯表》、《三皈略义》、《八戒略义》、《授三皈依大意》、《在家律要之开示》、《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等。尤其是在《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中,针对时弊提出十条指导性的事项。如对多众并合一时受,提出若依律制,应于师前一一别受;对不能具持五戒者,提出得受一分、二分;对辄称皈依师为师,提出应以所有僧宝为师;对受五戒已,披五条衣、持坐具,指出这是坏滥制仪,获罪叵测等,澄清了当时比较普遍的一些错误做法和观点。
戒律是行为的准则,也是衡量是非的标准。佛制以戒为师,要求七众弟子都学戒持戒,依律行事,岂是戒律唯僧尼独有?时下,在家居士有这么几种情况:一类是不学佛法也不知戒律,只知一味供养僧尼,侍奉师父,以为这就是学佛的一切,不知居士也有谪罚恶僧的责任,结果造成某些僧尼的堕落。另一类虽略知戒律,但不知对自身反省改过,反而终日议论僧尼长短,造作口业,徒增烦恼,不得佛法受用。这些都是因为不通戒律精神的缘故,因此,奉劝有心维护正法的居士们,认真学习《南山律在家备览》。
六、弘扬菩萨戒经
菩萨戒在中国的弘扬有两大主流,一是依《梵网经》,属华严部,世尊初成正觉时于妙光堂所说。此经共120卷,61品,现传只是《梵网经》第十品《菩萨心地法门品》,由罗什译出。当时从受菩萨戒者,有道融、道影等300余人,受戒仪轨现已不传。《菩萨璎珞本业经》与此同类。一是依《瑜伽师地论·菩萨地戒品》,最早由北凉昙无谶译出,曰《菩萨地持经》。当时有沙门道进等从受菩萨戒,形成菩萨戒的另一支主流。
汉传佛教自古以来推崇《华严》、《法华》、《涅槃》,以为是大乘圆顿之教。而《解深密经》、《瑜伽师地论》,虽经玄奘三藏的翻译弘扬而盛极一时,但不过是昙花一现。所以,在教界具有广泛影响、为众人受持奉行的还是梵网菩萨戒。此经古德注疏很多,如隋智者的《梵网经义疏》、唐贤首的《梵网菩萨戒本疏》、新罗太贤的《梵网经古迹记》、《菩萨戒本宗要》、新罗元晓的《梵网经戒本私记》、宋慧因的《梵网经菩萨戒注》,明蕅益的《菩萨戒本经笺要》、《梵网经玄义》等20多种23。
弘一律师关于菩萨戒的著述,有《梵网经菩萨戒本浅释》、《梵网十重戒诸疏所判罪相缓急异同表》、《梵网经贤首疏盗戒等六种类轻重门科表》、《梵网戒本宗要科表》、《梵网经古迹记科表》、《菩萨戒受随纲要表》、《菩萨璎珞经自誓受菩萨五重戒法》等24。其中,《梵网经菩萨戒浅释》,是依贤首《疏》等,对《梵纲经》的一些重要或难懂的名相,进行浅易的注释。《梵网经古迹记科表》、《菩萨戒本宗要科表》是将二书科判撷录出,并稍作整理,以便学者在披阅之前先了解其组织纲领。
在《梵网经十重戒诸疏所判罪相缓急异同表》中,弘一律师分别参照了新旧两种注疏。一依旧疏,主要根据隋智者《义疏》、唐新罗元晓《私记》及《持犯要记》、唐明旷《戒疏删补》、宋兴咸《疏注》、明莲池《发隐》、蕅益《合注》的六家注释,对十重戒的判罪轻重进行比较说明。一依新疏,根据唐贤首《戒本疏》、唐传奥《记》、唐胜庄《述记》、唐新罗义寂《戒本疏》、新罗太贤《古迹记》及《宗要》、唐法铣《戒疏》、唐知周《戒本疏》七种,对十重戒的判罪缓急进行比较说明。使我们不劳广涉诸家注释,就能知道各家判罪的轻重同异。
弘一律师在《梵网十重戒诸疏所判罪相缓急同异表》中,还教导我们在学习菩萨戒时,如何选择注疏及入门次第。弘一律师认为,学习旧疏当以智者《义疏》为主,明旷《戒疏删补》、蕅益《合注》辅之,莲池《发隐》等则可缓阅,元晓《私记》及《持犯要记》有很多精彩释义,应该详细研习。蕅益以后,有明弘赞《略疏》、寂光《直解》、德玉《顺硃》、书玉《初津》等,其中以弘赞、书玉注疏较胜,亦宜缓阅。新疏中,以贤首《戒本疏》、义寂《戒本疏》、太贤《记》三种最为精湛。学者应专宗一种,而以他两种辅之,胜庄《述记》也可参考。元晓《私记》及《持犯要记》虽然判入旧疏,然有精义,学习新疏者也应阅读。其他如唐传奥《记》、宋慧因《注》等,则可不阅。
《菩萨戒受随纲要表》是综合菩萨戒的思想,对菩萨戒受随等各个问题作了精辟的解释。在受法中,有依法师受与自誓受。依法师受,诸师所立仪轨不同,以宋灵芝律师所撰最为完善。自誓受见《瑜伽师地论》,《梵网》须见好相,经云:
若千里内无能授戒师,得佛菩萨形像前受戒,而要见好相。25
《占察经》、《本业经》及《瑜伽论》可以直受。受时有全分受与一分受,一分受是依《本业经》:
有受一分戒,名一分菩萨26。
《梵网古迹记》并广明此义,彼云:
随其受者意乐所堪,或受一戒或多,皆得成戒,名为菩萨。27
受戒之后,有失受与不失受。依《本业经》,菩萨戒有受法无失法;依《瑜伽》,故舍菩提心或犯重戒,都会失受。二说似乎相违,但弘一律师认为:“若论种体,一熏永在;若言功能,或违缘失。28”所以,两种观点并不相违。
至于随法,有随行差别与忏悔方法。随行差别是依凡位菩萨与圣位菩萨区分。圣位菩萨对十重戒有开有制:依《文殊问经》、《涅槃经》、《优婆塞戒经》,说菩萨十重戒制定之严格;依《瑜伽》、《摄论》,辨菩萨为利生可开杀等七支、十恶。但这种开许是有条件的,南山云:
初地已上方得用此无分别智,故地前不合。29
忏悔方法有忏重与忏轻,犯十重罪即已失戒,当对十方佛前行方等忏,若见好相,旧戒还全,更不须受;若不得好相,须忏满一年再受戒,这是依据贤首义寂诸疏所判。犯轻,对首或自责都能忏除清净30。《菩萨璎珞自誓受菩萨五重戒法》是弘一律师依《菩萨璎珞本业经》录出,此不赘述。
七、律学思想
弘一律师与戒律的因缘主要有两个阶段,初期学《有部律》,推崇义净。后因友人规劝,改学《四分》,宗南山,穷研三大部。此外就是赞赏灵峰蕅益,读《灵峰宗论》、《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弘一律师一生就是根据这些思想,修持并弘扬戒律,著书立说,并对律学的核心问题,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个人观点。
1.对大乘、小乘和出家、在家戒的区分。弘一律师在《律学要略》中说:
三皈、五戒、八戒、沙弥沙弥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比丘尼戒、菩萨戒等,就普通说,菩萨戒为大乘,余皆小乘,但亦未必尽然,应依受者发心如何而定。我近来研究南山律,内中有云:“无论受何戒法,皆要先发大乘心。”
......
再依在家出家分之:就普通说,在家如三皈、五戒、八戒等,出家如沙弥比丘等,实而言之,三皈、五戒、八戒皆通在家出家。诸位听着这话,或当怀疑,今我以例证之,如:明灵峰蕅益大师,他初亦受比丘戒,后但退作三皈人,如是言之,只有三皈亦可算出家人。
又若单五戒亦可算出家人,因剃发以后必先受五戒,后再受沙弥戒,未受沙弥戒前,止是五戒之出家人。故五戒通于在家出家,有在家优婆塞、出家优婆塞之别;例如明蕅益大师之大弟子成时性旦二师,皆自称为出家优婆塞。成时大师为编辑净土十要及灵峰宗论者,性旦大师为记录弥陀要解者,皆是明末的高僧31。
2.重视三皈五戒,普劝出家人常受八戒。弘一律师认为菩萨戒是不容易得的,沙弥戒及比丘戒是不能得的。无论出家或在家所希望者,惟有三皈五戒。倘能真正得三皈五戒,已是很好的了。若受持五戒,来生定可为人。既能受持五戒,再持念弥陀名号,求生西方,临终定能往生极乐,岂不甚好。所以,必须重视三皈五戒。而八戒虽为在家二众而制,但出家五众也可受持。《药师经》说:
此诸四众,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私及余信心善男子、善女人等受八分斋,或复一年或复三月受持诸戒……于命终时有八菩萨乘空而来,示其道径32。
3.维护律仪庄严,提倡分受。在戒律中,五戒和菩萨戒都有全受与分受的不同。通常,人们受戒时不论能否实行都是全受,受戒后却任其犯戒。有鉴于此,弘一律师为维护律仪的庄严,提倡分受。他认为:
(受戒者)应先自思量如是诸戒能持否,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随意。宁可不受,万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杀生而论,未受戒者,犯之本应有罪,若已受不杀戒者犯之,则罪更加重一倍……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饮酒,诸位可先受这两条最为稳当。至于杀与妄语,有大小之分,大者虽不易犯,小者实为难持。又五戒中最为难持的莫如盗戒,非于盗戒戒相研究十分明了之后,万不可率尔而受。33
不学戒律,就不知道僧伽行持。很多人受戒后不学律仪,就俨然以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的身份出现,受人供养,剃度传戒,以为都是合理合法。弘一律师的律学思想,给我们揭示了很多实质问题,并指出我们这个时代僧尼的责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八、结 语
纵观弘一律师一生,以复兴南山律为已任,兼弘菩萨戒及在家律学。他不仅深入研习南山律并著书立说,而且身体力行,为培育律学人才、普及律学知识、树立僧尼戒律观念,可谓鞠躬尽瘁。今天我们纪念弘一律师,首先要学习他严持律仪的高尚品质,依律行事,做到僧像僧,寺像寺。其次要继承他的事业,发心学习并弘扬南山律,以住持正法为己任,改变教界对律学的无知局面,使佛法长住世间。
刊载于《法音》1989年第5期
注释:
1. 弘一律师《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序》。
2. 弘一律师《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序》。
3. 弘一律师《余弘律因缘》。
4. 弘一律师《余弘律因缘》。
5. 性常《亲近弘一大师之回忆》,见注8。
6. 岫庐《南山律学院昙花一现记》。
7. 亦幻《弘一大师在白湖》。
8. 性常《亲近弘一大师之回忆》。
9. 性常《亲近弘一大师之回忆》。
10. 瑞今《亲近弘一法师学律和办学因缘》。
11. 僧睿《弘一法师略史》。
12. 僧睿《弘一法师略史》、弘一律师《闽南十年之梦影》。
13. 万泉《写在参礼弘一律师之后》、传贯《随侍一师日记》。
14. 火头僧《弘一律师在湛山》、传贯《随侍一师日记》。
15. 弘一律师《钞记扶桑集释·编印缘起》。
16. 弘一律师《圈点南山钞记跋》(《行事钞资持记》,P3978,天津刊本)。
17. 弘一律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
18. 弘一律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
19. 弘一律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参见注(20)
20. 弘一律师《行事钞扶桑集释·编印缘起》。
21. 弘一律师《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序》。
22. 弘一律师《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篇》,参见《弘一大师全集·佛学卷(一)》。
23.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梵网经》条。
24. 弘一律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
25. 《梵网经》卷2,T24-1006下。
26. 见《菩萨璎珞本业经》卷2,T24-1021中。
27. 见《梵网古迹记》T40-700中。
28. 参见弘一律师《律学讲录卅三种合订本》,《律学要略·附录》“菩萨戒受随纲要表”。
29.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3,T40-149中。
30. 弘一律师《律学要略》。
31. 弘一律师《律学要略》。
32. 《佛说药师如来本愿经》卷1,T14-402下。
33. 弘一律师《律学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