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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判决书援引《孝经》的积极意义 [打印本页]

作者: 宣真    时间: 2010-6-13 20:51     标题: 判决书援引《孝经》的积极意义

判决书援引《孝经》的积极意义

来源: 中国民族报


6月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一桩民事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援引了《孝经》的内容,引起了媒体与大众的极大关注。在判决书中引用中国传统文化经典,较为罕见,在某种意义上显示了我国司法界对于法律背后之更高道德价值的深入思考与肯定,这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


根据媒体报道,陆老太现年85岁,2008年11月,她以37万余元的价钱将自己的房子卖给女儿张某,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张某拒不付款,陆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并胜诉。然而,判决书生效后,张某非但不给母亲房款,反而将这套房子转卖给自己的女儿汤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更为离谱的是,在法庭上,汤某的代理人对张某和汤某的母女关系矢口否认,并表示汤某不认识陆老太。法院在调查清楚事实后,依法做出了撤销张某与汤某房屋买卖合同的判决,并在说理部分特别指出:“我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孝’有孝顺、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在的社会应当更加提倡。结合到本案,陆老太已经是85岁高龄的老人,张某作为她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


在民事判决书中如此肯定孝道的价值,可谓振聋发聩。“孝”是最能体现我国文化特征的概念,有学者将孝道概括为“使中华文明区别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印度文明的重大文化现象之一”。我国“孝”文化的逻辑,是以人类的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道德与社会秩序,进而推己及人,由爱自己的父母亲人,推展到爱人类乃至宇宙万物。自汉代出现《孝经》并确定“以孝治天下”的思想后,在2000年的中国历史上,“孝”是维系我国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最基础性的理念。


在最近一个多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孝道思想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有些矫枉过正。自五四新文化运动开始,孝道就被看做是封建礼教的内容而受到批判。依据阶级斗争理论,亲不亲阶级分,以血缘为基础的孝道则在很多时候被看做是“革命”的障碍。这些批判既为社会的剧烈变革扫除了思想阻碍,也直接促成了大众道德观念的混乱与失序。而最近30年来,拜金主义盛行,很多人为了金钱不仅违法乱纪,甚至六亲不认。就像本案所提,女儿、外孙女为了一间房子,居然公开否认与母亲、外祖母的血缘关系,可谓禽兽不如。很显然,在今天,以孝治天下可能不合时宜,但在社会伦理层面,个人对父母保持尊敬、感恩,孝敬自己的父母祖辈,营造和睦家庭,不仅有助于提升个人的幸福指数,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此次法官的判决书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反响,说明整个社会都在急切呼唤道德与良知的回归。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石,依法治国、司法独立是基本的社会常识。然而,法律与道德、与宗教价值并非无关。法律所维护的观念、思想和价值,最终要体现人性的善良追求,维系社会的公序良俗。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哈罗德。J。伯尔曼也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表示,宗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对《孝经》的引用及其引发的积极反响,生动地说明,好的司法判决不仅可以维护世俗利益的公正,而且对于全社会的道德与文明导向,也会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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